不能忍受樓上鄰居正常生活產生的“噪音”,采用極端方式反擊,導致鄰居搬離住所在外租房。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判決維持了一審結果,支持樓上住戶張先生要求樓下住戶王女士賠償其房屋租賃費、中介費及精神損失費的訴請。
張先生為某小區某幢201室業主,王女士系該幢101室業主。雙方各自搬進新房沒多久,2022年1月,王女士便開始覺得樓上的張先生制造了噪音影響其休息。雙方溝通后,張先生采取了換靜音拖鞋、鋪地毯等方式減少噪音的產生。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王女士對諸如洗漱、洗澡、瓶蓋掉落甚至是使用廁所等正常生活產生的聲音的反應越來越敏感,甚至要求張先生在晚上十點后不能使用馬桶。
因“噪音”問題始終無法解決,王女士隨后采取了激烈的反擊手段,張先生也因此多次報警。根據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某小區某幢201業主與101業主自2021年起,因噪音問題多次報警,派出所民警為雙方調解數次后仍無法解決。民警多次向101業主王女士強調不要故意發出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其依舊使用震樓器、共振音響、敲擊柜門等方式故意發出噪音干擾201業主正常生活,針對上述行為,派出所已對王女士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追繳作案工具音響一個、木棍一根。
張先生不堪其擾,最終選擇暫時搬離。2023年7月1日,張先生承租了該小區內其他房屋一套,為此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計15400元,另支出租房中介費2200元。
為節省開支,張先生又將201室房屋先后出租給小麗和小夏,但王女士依然無法忍受小麗和小夏入住后產生的生活聲響,致使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并報警,小麗和小夏最終選擇退租。此后,張先生房屋一直未能出租并處于空置狀態。
2024年1月,在經歷了長達兩年的“拉鋸戰”后,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因其長期騷擾致使張先生在外租房產生的租賃費、中介費和精神損失費合計32800元。
王女士辯稱,張先生制造噪音在先,張先生在外租房系其自身選擇,相關費用不應由其負擔。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樓房建筑的相鄰關系是一個立體相鄰關系,上下左右甚至間隔數層之間的住戶仍可構成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相對方均應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即相鄰的一方應當容忍相鄰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針對張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所產生的合理聲響,王女士以敲擊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響等極端方式予以回應,明顯失當。相鄰關系的雙方中,張先生已盡到了足夠的容忍義務,在社區、派出所多次調解仍無果后,張先生于2023年7月,即入住一年半后選擇搬離201室房屋,在外另行租房居住,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由王女士負擔。一審法院在扣除張先生通過兩次出租獲利費用后,支持了張先生相應租房損失,同時也對張先生支出的中介費予以支持,最終依法判決王女士向張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費用及中介費共計17600元,并酌情認定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院判決作出后,王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柯艷嬌 陳倩琳)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因建筑物隔音問題,相鄰住戶間互相受到一定聲音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相鄰關系人應秉承最大善意,在生活中盡可能避免和減少對鄰里正常生活造成影響,同時對他方因日常生活所造成輕微妨害應當予以適當容忍。商品房住戶應調整心態、與人為善、以鄰為伴,唯有如此方能共同營造和睦的鄰里關系。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