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捷的“不懈努力”下,小智同意以37萬元的價格買下這套房子,并約定到易住公司簽訂購房協議。
之后,小捷在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委托手續,委托朋友代為辦理房屋的出售手續。同日,朋友代理小捷與小智、易住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約定房產成交總價為37萬元,中介費5000元。合同簽訂次日,房屋變更登記至小智名下,小智繳納各項稅費共計2萬元。
房產過戶后第三天,小智得知小捷就是房主,便找易住公司及小捷溝通,小捷同意代易住公司將中介費5000元退還給小智。
小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讓小捷退回購房款37萬元,并要求小捷、易住公司承擔房屋交易稅費2萬元。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