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師團隊窮盡舉證思路,充分發揮證據優勢,多起撫養權爭奪案件代理勝訴
對于無數家庭來說,夫妻離婚,最最難以割舍與妥協的往往都是孩子,財產尚且還有協商、退讓的余地,但對于子女的撫養權來說,愛子心切,更何況這還往往牽涉到上一輩也就是孩子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情感等,往往讓雙方難以退讓。因此,在絕大多數的離婚糾紛中,男、女雙方往往會因子女撫養權而爭得面紅耳赤,雙方陷入膠著狀態。談不攏,自然就只能到法院訴訟,要求法院給個決斷。但,法院到底依據什么作出決斷,判定孩子的撫養權,你可知道?
一、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法院判定撫養權時始終堅持的原則即是由哪一方撫養將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那么,如何認定是否有利呢?主要如下(雙方協議則不受下述限制):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訴訟重在證據,對于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來說,大家顯然都能想到有哪些證據可以提供,但于撫養權糾紛而言,很多當事人就顯得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就拿蔡思斌律師團隊代理過的數起同類案件來說,當事人對于撫養權無比緊張,包括長輩即子女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內,一家人因為撫養權問題寢食難安、夜不能寐。蔡思斌律師團隊每次代理此類案件,均會根據多年辦案經驗總結而成的證據目錄,詳細列予當事人,讓當事人直接比照準備證據,以窮盡優勢證據,取得最好效果。主要證據如下:
1、物質上:
(1)證明自身具備撫養能力,如收入證明等;
(2)擁有住房或是親屬擁有住房愿意提供給當事人及子女居住,解決居住問題;
(3)子女入學接送便利;
(4)其他可以證明當事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子女物質生活的證據。
2、精神上:
(1)關系親昵證據;
(2)長期撫養、照顧證據;
(3)學業輔導證據;
以上為大致的證據方向,對于具體個案而言,蔡思斌律師團隊長期以來均會向此類案件當事人結合其實際情況,列明具體有利證據。就拿前不久先后經辦的兩個離婚案件來說,雙方對于離婚均無爭議,但當事人對于子女撫養權則互不相讓。而我們的當事人代理的當事人,一個案件是代理女方,一個案件是代理男方,除去父親、母親的身份差異之外,兩人在對撫養權的關注與勢在必得上幾乎完全一致。蔡思斌律師團隊的蔡思斌律師、鄭淑瓊律師、陳小丹律師深知當事人之心情,在對證據向當事人予以一一提示、列明之后,兩個案件最后均提交了數十份證據,多達上百頁,均為爭取撫養權而準備。內中有一個案件,為了證明孩子歸由男方撫養上學更為便利,我們甚至準備了從男方家至孩子就讀學校路線的衛星地圖及通行時間測算,以最直觀方式表明孩子歸由男方撫養對其上學更有利,更有利孩子的休息及減少上下學時間等。
對于撫養權糾紛而言,證據就像是一個錄像帶,傳達著當事人與子女之間多年來的種種,讓法官看到了子女成長的經歷以及父母對于子女難以割舍的親情。最后,在兩個案件在包括物質角度、精神角度等多方位證據支持的基礎上,當事人均成功最終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
蔡思斌律師團隊多年來對于撫養權之爭案件有著豐富的經驗,對該類案件有著較高的預判力以及獨到的代理方案,長期以來更是深得當事人的信賴。
蔡思斌律師團隊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