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個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件。男女雙方婚前共同購房,男方母親在婚前支付首付款40余萬,在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后又支付首付款10余萬并幫忙償還貸款20余萬,其他由男女雙方共同支付。雙方離婚后,房屋仍由男方居住,未予以分割。
此后,女方以離婚后喪失共有基礎要求分割房屋,具體訴訟請求為:人民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具體分割方案為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產二分之一的市場價值向原告支付折價款。
男方對此不認可,認為首付款均系男方母親支付,房屋大部應歸男方個人所有。案件爭點其實并不復雜,根據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法院認為男方母親在婚前購房出資應為贈與給男方個人,屬男方個人財產;婚后購房出資則應認定為贈與給雙方,屬男女雙方共同財產,就此認定案涉房屋男方享有66%份額、女方享有34%份額。
庭審過程法院咨詢雙方分割意見,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女方主張就房產拍賣并就拍賣款項予以分割,男方則表示不同意拍賣房屋又表示無法補償女方,雙方就分割方案無法達成一致。
最終,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鑒于訴爭房產不宜進行實物分割,原、被告雙方無法對分割方式達成一致,被告亦表示無法對原告進行貨幣補償,原告主張適用訴爭房產拍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主張對訴爭房產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的訴請予以支持,相應拍賣所得價款按照前述認定原、被告就訴爭房產所有份額由雙方各享有相應的份額。同時,拍賣費用等有關費用以及雙方離婚后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亦應由原、被告根據前述認定的房產份額各自負擔相應部分。
為此法院判決如下:原告與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對案涉房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扣除剩余銀行按揭貸款后,由原告享有34%的份額,由被告享有66%的份額,2017年10月11日后所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以及因拍賣所產生的費用,由原告負擔34%,由被告負擔66%。
蔡律師原先有點擔心后續執行會否順利,因該判決并沒有對男方騰房義務及具體期限作出具體判決。在男方拒絕共同委托的前提下,只是法院啟動委托拍賣程序,而沒有騰房及交房的要求,如此買家恐有擔憂會影響成交。
后經搜索查閱法院其他相關案例,發現涉及財產分割、共同委托拍賣的判項大同小異。
有的相對更完整一些,比如“原告與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委托或通過司法程序委托對不動產進行拍賣、變賣……”
有的相對更細致,還給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變賣時間,比如“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在離婚后的六個月內共同出售,如因雙方產生爭議致房屋無法在離婚后六個月內出售的,則原、被告均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委托法院進行司法拍賣);售房款在清償房屋剩余貸款及結欠被告父親后,余款由原告、被告及女兒三人均分……”
看來法院對此還是駕輕就熟的,判決條文并沒有必要細化到每一個環節。畢竟銀行對個人發放房屋抵押貸款最終訴至法院,法院一般也只是判決“某銀行有權就某某名下某單元的房產予以折價或對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倍罄m相關評估、拍賣、騰房、分配價款都有成熟流程,無需每個細節均列入判項。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