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訴你,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少人在晚年時會對自己的財產進行預先分配。但囿于子女多,擔心分配不均會影響親情,甚至影響子女們履行贍養義務的積極性,大多數老人選擇寫遺囑的方式來對自己去世后的財產進行分割。但寫遺囑可不是件簡單的事,因為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不但夙愿未達成,還有可能讓子女們走上法庭打官司。
代書遺囑?見證人有講究
王某與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08年5月4日,馬某代患有中風的王某寫下了一份代書遺囑,其內容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產權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繼承二分之一,代書人馬某及遺囑人王某均在代書遺囑上簽名。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繼承糾紛訴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王丙認為遺囑內容不真實,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所有權。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王丙的訴訟請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所有權。
法官說法:
王某請馬某代書遺囑的目的是為了將房屋繼承權歸屬于王甲、王乙,但最終卻未能如愿。是法律沒有賦予王某這樣的權利嗎?答案是否定的。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崩^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權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沒能達成,問題出在遺囑上。
本案中,王某的遺囑形式在法律上稱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要生效,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要件。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對這個條文進行分解,有這樣幾層含義:第一,代書遺囑至少要有三個人在場,其中一人為遺囑人,另兩位為見證人;第二,代書遺囑時間要寫清楚,時間要素要包含年、月、日;第三,代書遺囑上至少要有三個人的簽名(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對照分析,可以看出馬某為王某代書的遺囑上只有兩個人的簽名,這份代書遺囑無法滿足代書遺囑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法院判決此遺囑不生效。
但是不是當時在場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簽上一個名字,這份代書遺囑就沒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嚴格來講,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見證人資格。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是不能夠作為見證人見證代書遺囑的訂立的。
說到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除了近親屬都可以作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但這個結論同樣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笨梢?,還有一些與繼承人有特殊關系的人不可以作為見證人,如果選擇了他們作為見證人,遺囑同樣無法正常生效。
最后,提幾點書寫代書遺囑的建議:第一,代書遺囑的內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遺囑時間和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千萬不可遺漏;第二,慎重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見證人,一般情況下可以選擇具有繼承關系之外的親屬在場見證;第三,可以邀請律師或者具有法律知識的朋友協助訂立代書遺囑。
公證遺囑?形式最保險
葉某與張某為夫妻,均已年邁。二人育有三個子女葉甲、葉乙、葉丙,子女對老人也較為孝順。2009年,葉某有病臥床,三子女對老人照顧周到,且關系和睦。二老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財產發生爭執,經過商量,決定用遺囑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但究竟應將財產贈與哪個子女,二老無所適從。因為拿不定主意,兩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遺囑,其中,第一份為錄音遺囑,老人請了兩位老朋友為他們見證,立下了遺囑;第二份為公證遺囑,由兩位老人親赴公證機關辦理;第三份自書遺囑,兩位老人自己書寫,也簽上了名字和日期。三份遺囑先后將財產繼承權分別歸于葉甲、葉乙、葉丙。
2013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三份遺囑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對于應當由誰繼承財產,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判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財產由葉乙繼承。
法官說法
三份遺囑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按照一般社會觀念,都會認為最后的遺囑是二老最終的意愿,財產應當由葉丙繼承,但人民法院的判決卻不是這樣的,公證遺囑被認為是最有效的。
本案中涉及三種遺囑形式:錄音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從判決的結果來看,公證遺囑發揮了作用。那是不是錄音遺囑和自書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應當說,兩位老人對于錄音遺囑的成立要件是清楚的,遺囑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沒有瑕疵。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庇纱擞^之,兩位老人所立的自書遺囑也沒有效力瑕疵。
既然三份遺囑都沒有效力瑕疵,為什么法院認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呢?難道遺囑人不能變更自己的遺囑內容嗎?
遺囑人當然可以變更和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這一點也為繼承法所肯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按照這個邏輯,第三份自書遺囑應當是有效的,可法院卻判決第二份遺囑生效,問題出在哪里呢?
關鍵在于不同遺囑的效力有所區別,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笨梢?,第三份自書遺囑無法起到撤銷公證遺囑的作用。
在這里,提幾點訂立遺囑的建議:第一,訂立不同形式的遺囑要注意遺囑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遺漏,否則遺囑很難生效;第二,變更遺囑的內容也要遵從法律的規定,做到依法變更;第三,如果對于訂立遺囑的法律規則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免除后顧之憂。
口頭遺囑?要防失效
崔某年逾七旬,早年喪偶,自己辛苦勞作將三個子女拉扯長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順孩子,對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顧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測風云,崔某突發腦溢血,且只有小兒子崔丙在場。崔丙發現老人病倒后,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上了救護車,老人的神智還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邊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兒子現在生活的艱辛,就和兒子說:“爸爸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給你吧,讓兩位醫生給咱們做個見證。”看到老人的情況,兩位醫生也應允了,老人見醫生點了頭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為送救及時,得以脫險,半個月后出院療養。老人的身體慢慢好起來,關于遺囑的事情卻再也沒有提過。
6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產繼承問題,三個子女訴至法院,崔丙主張依遺囑自己繼承并請兩位醫生出庭作證,崔甲、崔乙主張依法定繼承分割,最終,人民法院判決適用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法官說法
本案中,崔某在危急情況立下的遺囑在法律上稱為口頭遺囑。其訂立規則,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卑凑者@一法律規定,對照崔某訂立口頭遺囑的過程,似乎沒有瑕疵,但為什么人民法院沒有依照崔丙的主張判決房屋歸崔丙所有呢?
事實上,崔某訂立的口頭遺囑符合法定適用情形(處于危急情況下)和法定構成要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那么,人民法院為什么不按照其遺囑進行判決呢?
這個問題,可以在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卑堰@一規則用更為平實的話表達出來,就是:我們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使用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方式,如果危急情況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則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如同從來沒有訂立過一樣。
本案中,崔某的口頭遺囑在訂立時,是符合成立要件并且有效的。但后來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訂立的口頭遺囑又自然失效了。
說到這里,要提幾點關于口頭遺囑的建議:第一,口頭遺囑只適用于存在危急情況時,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口頭遺囑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時要謹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這種遺囑形式;第二,如需訂立口頭遺囑時,一定要找到符合條件的見證人;第三,危急情況解除后,盡快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代替口頭遺囑。
(作者劉長林,轉載自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