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程序名稱 | 具體要求 |
1 | 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書 |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通訊方式;
(二)請求和理由; (三)申請認可的判決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2 | 受理程序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3 | 審理程序 |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即適用普通程序。 |
4 | 審理周期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
5 | 救濟路徑 |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6 | 訴訟費用 | 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