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涉外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具體到本案,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是在加拿大訂立,故可以適用加拿大法律判斷遺囑效力,但由于被繼承人是中國國籍,故亦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判斷遺囑效力。
本案訴訟過程中,繼承人之一主張適用加拿大法律判斷遺囑效力,但在期限內并未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的相關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在其無法提供相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院適用《繼承法》認定被繼承人在加拿大訂立的遺囑無效并無不當。
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士,對于在中國境內的遺產繼承,蔡律師建議最好優先選擇在境內公證機構或通過律師訂立遺囑,這樣可以盡量避免后續遺囑法律適用和遺囑效力問題。
案情簡介:
鐘某靈與陸某為夫妻,生育鐘某華、鐘某、鐘某華乙及鐘某1四子女。2002年11月22日在加拿大多倫多的律師見證下簽署的遺囑,表明陸某過世后,坐落于廣州市某區402房由鐘某1繼承并為遺囑執行人。后鐘某華甲、鐘某、鐘某華乙及鐘某1四人就遺產繼承發生爭議。鐘某1主張應按照應按照遺囑繼承,鐘某華等人主張遺囑無效。
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鐘某1在限期內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其未在限期內提供。
一審法院觀點
對于陸某的遺囑問題,由于該遺囑是在加拿大訂立,法院已要求鐘某1提供加拿大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其未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我國法律并無律師見證遺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鐘某1提供的該遺囑中可見只有“唐麟達律師”的簽名,并無第二名見證人,因此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為無效。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鐘某1訴稱陸某于2002年11月22日在加拿大多倫多的律師見證下簽署遺囑,言明402房由鐘某1繼承并為遺囑執行人。因上述遺囑的效力問題涉及適用外國法律,經一審法院析明,鐘某1未能在限期內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效力的相關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鐘某1提供的上述遺囑屬于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定性準確,應予維持。既然遺囑無效,則陸某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配。
索引案例:(2021)粵01民終24642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