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將名下房產轉讓給女兒,并簽訂了《承諾書》以及《贈與合同》,事先與女兒約定了“居住權”。其間,二人產生矛盾,女兒卻要將房子賣掉。這位母親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房子還要得回來嗎?
簽承諾書約定居住權老人將房產贈與女兒
家住北京市房山區的張老太太已年近七旬,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里只有一個女兒。
2021年2月,張老太太與女兒秦某簽訂了一份《承諾書》,寫明:母親張某自愿將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贈送給女兒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贈與住房內永久性居住的權利。女兒秦某也鄭重進行了承諾。
《承諾書》最后母女兩人和兩名見證人均簽名并按了手印。隨后,母親與女兒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并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但未辦理居住權登記。
據了解,在簽訂了承諾書以及贈與合同后,母親和女兒之間產生矛盾。母親找了一個后老伴,女兒覺得后老伴左右了老母親的意志,于是因為這個事跟母親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閡。
房子過戶兩個月后,母親發現,女兒秦某正在背著她悄悄將房子賣掉,并通過房產中介已與買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為了保障自己養老,阻止房子被賣,張老太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房子進行異議登記,最終她女兒未能與買房人辦理網簽和房產過戶手續。
年近七旬的張老太太覺得,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賣,自己的養老就徹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贈與合同。
張老太太主張自己當初同意將房子贈與女兒是附義務的贈與,女兒需履行贍養義務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權益。女兒未對自己履行贍養義務且過戶后很快將案涉房屋出售,違反了雙方的約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該案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提級管轄。北京二中院組織審判業務專家審理該案,法庭上對于為何要背棄承諾將房子賣掉,女兒秦某做了解釋,也給自己母親寫了一份檢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母親張某對案涉房屋的贈與應系附義務的贈與,根據《承諾書》的約定,所附義務為女兒秦某對母親張某盡到贍養義務,并確保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而女兒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贈與及辦理過戶后不久,即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最后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女兒秦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協助母親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母親名下。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履行。
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決撤銷房屋《贈與合同》,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若今后出現此類問題,老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官介紹,本案判決撤銷房屋《贈與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兩個,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判案人員介紹,在張老太太與女兒簽訂的合同里約定了相應居住權的義務,由于受贈人沒有履行居住權義務,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贈與人享有這個法定撤銷權。
什么情況下老人能撤銷對子女的贈與?
現實中,很多父母出于無私的愛在把房產或者大額現金給子女時,可能很多都不會像本案這樣寫一個書面的《承諾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財產贈與子女后,子女不孝,老人的養老出現問題,老人能不能再把這些財產要回來呢?
法官介紹,子女對于父母來講,是一種叫撫養義務或者叫贍養義務,其中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撫慰,以及生活上的照料三個方面。若當子女不履行這些法定義務時,贈與人均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父母和子女對簿公堂畢竟傷害感情,要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法官建議老人在把房產贈與子女時,最好簽署一份書面的贈與協議,把對房屋的居住權、子女對自己的贍養義務等重要事項都寫進去,并且要對房屋的居住權進行登記,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為了支持子女買房,很多父母都會傾盡自己所有,如果出現父母把資金都給了子女,子女又不孝,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怎么辦?
法官建議,老人在把大額資金轉給子女時,最好讓子女寫一個收條或借條,并保留銀行卡的轉賬憑證,這樣,一旦養老出現問題,就可以向法院主張要回借款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使自己老有所養。
來源:央視新聞? 制片人:王興棟??主編:張志達??總臺央視記者:冀成海 魏幫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