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況介紹
五一期間,福建某音樂節在舉辦當天早上凌晨4點和6點發布兩則受天氣影響取消演出的通告,上午10點又發布第三則通告說天氣可控恢復演出。不少消費者看到前兩則通告時已取消預定行程,造成一定退票手續費等損失。目前主辦方只退門票,認為取消是政府決策,無法賠償機票和酒店住宿費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能否主張車旅費、住宿費等的損失賠償?福建電視臺第一幫幫團記者咨詢了調節欄目特約嘉賓律師蔡思斌,蔡律師以案釋法,就相關問題進行解惑。
二、音樂節因極端天氣取消屬于不可抗力,消費者無法主張機票和酒店住宿費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極端天氣屬于主辦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法律上構成不可抗力。觀眾在購票時即與主辦方訂立合同,該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經購買門票的觀眾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主辦方應當全額退還購票款。但需要說明的是,消費者收到退票款項,主辦方就已履行了其合同義務。對于機票、酒店等損失,在不可力抗力的情況下,主辦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演出取消是由于主辦方的組織不當導致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消費者為履行合同支出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屬于因主辦方違約產生的損失。故此時則主辦方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而由于音樂節因不可抗力取消與主辦方兩者間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系,因此消費者要求主辦方賠償機酒損失于法無據。雖然目前目前確有部分音樂節及演唱會在因不可抗力取消后有為消費者提供賠償機票費用、住宿費用的方案,但這屬于主辦方自掏腰包行為,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三、相關案例:吳某與某甲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2019)京0491民初5757號】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因演唱會取消造成的預定飛機票退票損失。
法院觀點:吳某在某甲傳媒公司經營的票務網上購買涉案演唱會門票,雙方之間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某甲傳媒公司作為涉案演唱會的票務方,在吳某支付相關費用后,某甲傳媒公司提供了門票,履行了售票義務。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涉案演唱會未能如期進行,某甲傳媒公司接到取消通知后及時通知吳某,并協調辦理退票事宜,現吳某已收到退票費,某甲傳媒公司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現吳某要求某甲傳媒公司賠償因演出取消造成的機票退票損失,因某甲傳媒公司僅提供票務服務,涉案演唱會取消與某甲傳媒公司無直接因果關系,故吳某要求某甲傳媒公司退還機票退票損失于法無據。
消費者應在購票前仔細閱讀購票合同及免責聲明,有沒有明確賠償義務,如果消費者選擇接受,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購票風險。同時,主辦方也應考慮制定較為人性化的補償方案,盡量降低消費者經濟損失,以維護演出市場。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