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特大跨境運輸毒品案,主要案情為:臺灣省某販毒團伙在福建沿海尋找一艘運毒船,前往東南亞某國購買毒品,再運回臺灣省銷售牟利。涉案毒品達到了驚人的600公斤(實際查獲405公斤)。臺灣省方面根據大陸警方提供的證據,成功拘捕幕后組織者五人,全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4人。關于案件的詳細情況可見央視新聞的詳細報道:https://mp.weixin.qq.com/s/mcSM33ewmlOtYLx3Oouk5g。
案件發生后,臺灣籍被告人陳某家屬聽聞福州蔡思斌律師在毒品辯護方面有多起成功案例,曾經經辦過多起死刑改判死緩、無期改判有期的案件,遂找到蔡律師進行委托。
由于案件涉及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并且被告人陳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一審階段法院沒有采納蔡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死刑。二審階段,蔡律師積極與被告人陳某家屬進行溝通,讓陳某身在臺灣省的家屬協助找到了在臺灣省被捕的幕后組織者五人的刑事判決書,了解到幕后五名組織者均未被判處死刑。取得判決書后,蔡思斌律師立即將判決書提交二審經辦法官,并提出,在臺灣方面五名組織者都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前提下,對受指使進行運毒陳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過重。但遺憾的是,二審法院經辦法官雖然考慮了非常久,但最終還是沒能支持該觀點,維持了一審判決。
死刑復核階段,蔡思斌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臺灣省被拘捕的組織者與實際參與運輸毒品的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整體的犯罪行為,不應割裂看待,如果身在臺灣省的組織者是在大陸到案,其作為組織者量刑一定會重于被告人陳某。即便案件涉案毒品達到600公斤,但亦不可能判處六名被告人死刑。在此情形下,對報告人陳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顯然未綜合考慮全部同案犯的犯罪情節,對其量刑明顯過重,有違《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書中雖沒有直接提及上述理由,但采納了蔡律師的意見,其認為“對于被告人陳某的辯護律師提出陳某受雇參與運輸毒品,罪責低于吳某等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最終改判被告人陳某死緩。
本案歷時四年并最終改判,當事人家屬聽到后十分欣喜,蔡律師亦十分高興沒有辜負當事人的信任。但必須要說的是,本案必須要感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公正、認真負責的辦案態度,沒有因為600公斤就“唯數量論”維持死刑立即執行,而是綜合全案案情,改判了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