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
司法觀點
對于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謾罵和人身攻擊,《92年意見》第14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但是對于人民法院勸說后,原告仍然堅持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該意見的處理方法實際上是人民法院在明確知悉原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然允許此種侵權行為的發生,顯然與人民法院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能不符。有鑒于此,本司法解釋對《92年意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對《92年意見》中該條內容的修改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規定到“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即可,一種意見認為要明確不予受理。本條變更了之前人民法院對于未修改的起訴狀予以立案的規定,而要求原告修改之后才能提起訴訟。雖然本條規定并沒有明確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處理,但是其內涵的邏輯是對于存在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起訴狀,人民法院不予登記立案,只有當事人修改之后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否則就不存在“重新提起訴訟”的問題。對于經人民法院要求修改起訴狀,原告仍然拒不修改的,則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從而本條規定不再如《92年意見》所規定的那樣,在當事人不修改的情況下,仍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
相關案例
鄒某2、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
但一審法院在立案受理本案時,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條“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的規定,告知鄒某2對于其在起訴狀中存在的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予以修改后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立案受理欠妥,請在今后工作中改正。
戴某2、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
一審法院對于是否接納戴某2的反訴請求亦已作出了書面告知筆錄,戴某2認為一審沒有作出是否受理通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發現戴某2在訴狀中存在不妥言辭后,要求其修改,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戴某2對此提出異議,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事法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