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照該規定,如果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時,要依據爭議標的的種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進一步確定管轄法院。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不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
具體到本案,原告作為買方,其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上述訴訟請求共同指向的合同義務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涉案車輛。故該案的爭議標的不是給付貨幣,不能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規定,而應當依據“其它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交付涉案車輛義務人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至該法院進行審理。
訴訟請求與爭議標的不是同一概念。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具體請求。訴訟請求可以具有多個。爭議標的是指實體法層面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況下,被告所應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或者給付行為,其具有唯一性。
訴訟請求中出現了給付貨幣的內容,并不當然適用“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相關管轄規定,而應當判定訴訟請求中的給付貨幣行為是基于合同義務即爭議標的還是基于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所指向的是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的貨幣給付,而其爭議標的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涉案車輛的合同義務,不屬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當依據“其它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由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