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機動車投保時車輛價值明顯高于事故發生時價值的,應當如何認定車輛損失?
在部分涉車輛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對車輛價值評估忽視了車輛市場價格變動等因素的影響,僅考慮新車購置價格及使用年限折舊,導致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過高,保險費增加。而在車輛發生事故全損時,保險公司卻按遠低于車輛承保金額的市場價格賠付,易引發糾紛。
2022年10月3日14時10分,原告顧某某駕駛魯Fxxxxx/魯Fxxxx掛車于蓬萊區某水泥廠卸貨時發生側翻,導致魯Fxxxx掛車受損,原告支出車輛施救費2200元。經煙臺市公安局蓬萊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魯Fxxxx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86240元,保險費2065.96元,保險期間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魯Fxxxx掛車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該公司將此交通事故的保險索賠權轉讓給顧某某,故原告顧某某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案涉車輛認定為全損,車輛于事故發生日的實際價值為44300元,維修費用65510元,車輛殘值17060元。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應否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賠償數額存在較大爭議。原告主張其在被告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明確約定了保險價值為86240元,且原告繳納了相應保險費,經鑒定案涉車輛構成全損,故被告應當根據保單約定賠償車輛損失86240元。但被告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從現場照片可以看出車輛進行了加高,存在明顯的改裝情形,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告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告知義務。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原告依約向被告主張理賠應予支持,被告雖以車輛進行了改裝符合免賠情形且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為由拒絕賠償,但不能證明原告的改裝行為確如免責條款所約定的增加了車輛發生事故的危險程度,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出解釋,使投保人知曉該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對于賠償數額,原、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保險金額為86240元,應當認為雙方已就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達成了合意,原告也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對應數額的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車輛發生事故致全損時,被告應當依約向原告賠償。被告關于車輛在發生事故前的實際價值為44300元而非86240元、否則車輛就不應該被判定為全損的主張,是混淆了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車輛經鑒定維修費用超出實際價值被認定為全損,是對車輛當前客觀實際狀態的認定,該實際價值與原、被告通過合意確定的車輛價值并不矛盾,車輛處于全損狀態的認定恰恰是適用雙方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故應以86240元為基礎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具體數額。
1、完善定價機制: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車輛價值評估體系,充分考慮車輛折損、市場波動等影響因素,確保投保時車輛價值的準確性。
2、加強信息披露: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充分披露車輛價值的評估方法、依據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時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解釋,使其能夠詳細了解并作出明智選擇。
3、提升法律意識:對于已經發生的糾紛案件,保險公司應積極與投保人進行溝通,妥善處理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同時加強內部培訓,提升員工的專業素養和服務意識。
1、了解車輛價值:在進行投保前,投保人可自行了解車輛的市場價值,確保所投保的車輛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如存在疑問,可咨詢專業人員或第三方評估機構。
2、仔細閱讀條款: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由于保險合同一般為保險公司出具的制式合同文本,投保人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特別是賠償方式、免費條款等關鍵內容,明確了解自己的權益。
3、保留相關證據:在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妥善保留與車輛價值損失相關的證據,如購車發票、維修記錄等,以便在訴訟中提供有力證據證明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