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雙方反復協商后決定,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所需稅費由雙方各自承擔其所應支付的部分,除此之外的事宜均按原協議執行。
蕭曉擔心之后雙方就交易價格發生爭議,遂與英子協商后由案外人福寶在18日所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協議書》的第二頁尾部備注“所有交付款項均以收據為憑,甲乙雙方交易金額以此份協議為準”。
“明明是你違約,你還來告我!”英子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7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蕭曉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騰房并交付房屋給她,同時將不動產權證交付給她。
認定2021年11月18日簽訂《房地產轉讓協議書》以及2021年11月19日簽訂的《房地產轉讓補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
從兩份交易金額不同的合同所約定內容審查,18日簽訂的合同對各相關事項均作出了詳細約定,更能體現其真實性,法院予以支持。而第二、三份簽訂的合同(內容一致)內容較為簡單,對部分事項均無明確約定,從日常情理分析其目的是為了減少稅費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是虛假通謀的意思表示,屬于無效合同。
但是,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是否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民事行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案英子的抗辯被駁回,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第二、三份合同與雙方最初達成的成交價差額高達32萬元,顯然不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雙方只是將房價適當寫低幾萬元,價格仍在合理范圍內,法官在審理中恐怕就難以確認哪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蕭曉也就會有較大的敗訴風險。
(本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南丹法院、河池中院、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