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如此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由子女繼承在司法實踐中已無爭議。
不少人認為遺贈與法定繼承和遺囑類似,但實際上《民法典》對于遺贈與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做了明顯區分,認為兩者在物權效力上截然不同。對此,從《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北恍薷臑椤睹穹ǖ洹返诙偃畻l“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可以看出。
據此,目前主流觀點是認為宅基地不能被遺贈。事實上,法律之所以規定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亦不宜認定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可以遺贈取得房屋和相應宅基地使用權。
案情簡介:
林立系天津市薊州區村民,2018年5月13日,林立在他人見證,并且現場錄像情形下訂立遺囑。內容為林立自愿將其于2008年建設的薊州區平房正房五間、南倒房平房三間及院落、南跨院及地上建筑在其百年之后由侄女林建全部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林立過世后,林立其余繼承人與林建就遺囑效力問題發生爭議。
一審法院觀點:
林立生前所訂立的遺囑雖處分的為地上建筑,但該地上建筑附著在的土地上,與宅基地具有不可分離性,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王某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故林立生前所訂立遺囑涉及房屋處分部分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二審天津一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林立生前所訂立的“遺囑”載明的內容實為遺贈,雖處分的為地上建筑,但該地上建筑附著在的土地上,與宅基地具有不可分離性,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王某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故林立生前所訂立“遺囑”涉及房屋處分部分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進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基于此的一審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索引案例:(2020)津01民終2345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