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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繼承律師強推:律師承辦繼承法律業務辦案指引
律師承辦繼承法律業務辦案指引
《律師承辦繼承法律業務辦案指引》(2024年1月11日發布)
特別說明:律師辦案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
第一章?總則
第四節 律師協助辦理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業務
第六節?律師辦理遺囑信托和家庭財產傳承規劃非訴訟業務
第八節 律師擔任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和和意定監護協議(特指通過遺囑指定的監護人) 執行的監督人
第1條?為了指導廣州律師辦理繼承法律服務業務,規范律師辦理繼承業務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規則,特制定本指引。
第2條?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及職業道德,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3條?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應當依據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審慎及時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項法律事務。
第4條?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5條?本指引旨在為廣州律師辦理繼承業務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及借鑒,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的規定,僅供律師在辦理繼承業務中參考。
第6條?律師可以向當事人作出關于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和法定繼承的解釋
律師可以向當事人作出關于法定繼承、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含義和區別。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割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方式。遺囑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及其他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遺贈是指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扶養協議就是自然人 (遺贈人、受扶養人) 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負責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并享有受遺贈權利的協議。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割原則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的方式。
第7條?律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
7.1?律師應當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有五種形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律師可以向當事人說明五種遺囑的形式及具體要求。
律師應當向當事人解釋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設立,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應采用其他非口頭遺囑形式設立遺囑。
7.2?律師可以向當事人介紹遺囑和遺贈可以附義務,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在接受遺產的,應當履行義務。
7.3?律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見證,且見證人均需與遺囑人、遺囑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7.4?律師應當向當事人介紹遺贈扶養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遺贈人和受遺贈人均互附義務以及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第8條?律師可以向當事人解釋適用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應具備的條件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未喪失、放棄繼承權或受贈權;
(4) 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且存在內容沖突的,沖突部分以最晚時間設立的遺囑為準。
(4) 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且存在內容沖突的,沖突部分以最晚時間設立的遺囑為準
(5)?受遺贈人應當自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60日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60日內未明確表示接受的,則喪失受遺贈權。
(1)?協議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4)?受遺贈人應當自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60日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60日內未明確表示接受的,則喪失受遺贈權。
第9條?律師應向遺囑人說明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5) 違反現行法律強制性規范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6) 遺囑人立遺囑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的內容無效,處分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內容無效。
第10條?律師可以提示遺囑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
(1)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終止的;
第11條?律師可以向當事人說明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可以處分的財產范圍。
11.1?遺囑人立遺囑處分的財產只能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為遺產進行處分。律師應詢問遺囑人的婚姻狀況,對婚后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應提醒當事人在遺囑中只能處分屬于遺囑人的份額,不能處分遺囑人配偶享有的份額。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夫妻雙方可以共同訂立遺囑。對于其他共有財產,律師應當告知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份額,若份額不明或尚未析產的,建議再確認份額后設立遺囑。
11.2?律師可以向遺囑人說明遺囑設立后仍可以處分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
遺囑設立后,遺囑人可以另立遺囑變更先前所立遺囑內容,也可以以遺囑人生前實際行為撤回、變更遺囑內容,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所涉遺囑內容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回。遺囑內容部分被撤回的,其他遺囑內容依然有效。
11.3?律師可以向遺囑人解釋遺產的范圍,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律師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民法典》對遺產范圍規定不再列舉,除依照法律規定和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外,該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均屬于遺產。
第12條?律師在承辦與遺囑有關的法律事務時,還應當向當事人了解或告知如下情況:
12.1?律師應當詢問立遺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并告知遺囑人立遺囑時需意識清醒,以正確表達遺囑人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
12.2?律師應當詢問遺囑人是否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如現存有或未來可能存有,律師需明確告知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或做好經濟安排,否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以遺囑生效時的具體情形為準。
12.3?律師應當詢問遺囑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未出生的胎兒,如有,則遺囑中需要為未出生胎兒作出相應的安排。
12.4?律師應當詢問遺囑人處分財產中是否包括公司股權,若涉及公司股權,律師應當提醒遺囑人,公司股權的繼承應依據公司章程處理,若公司章程未作說明而公司股東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來處理。
12.5?律師應詢問遺囑人所涉財產是否含有涉港、澳、臺及其他國家、地區財產、遺囑人或繼承人是否有港、澳、臺及其他國家或地區身份;如有,律師應告知遺囑人應在遺囑明確遺囑設立的地點以及告知遺囑人查詢或咨詢港、澳、臺及其他國家地區關于遺囑及繼承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在大陸境內設立遺囑的有效性。
第13條?律師可以向遺囑人說明遺囑中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并說明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若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14條?律師提供遺囑咨詢時,可制作《遺囑咨詢表》,《遺囑咨詢表》可以包含當事人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身體狀況、法定繼承人情況、擬處分的財產情況、律師建議、咨詢費等事宜,咨詢結束后,《遺囑咨詢表》應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15.1?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2) 由遺囑人在遺囑每一頁上親筆簽名確認并注明公歷年、月、日;
16.1?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符合資格數量要求的見證人必須在場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不能在事后簽個名來代替在場見證。
(2) 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代書人在代書遺囑時,只能用親筆手寫的方式,不能運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書人在書寫遺囑時要嚴格忠實于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將遺囑人表達的遺囑內容準確無誤地記錄在代書遺囑中。
(3) 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代書人在書寫完遺囑后,應當交給遺囑人和其他鑒證人核對,核對無誤后,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均須在遺囑上親筆書寫姓名。由遺囑人在遺囑每一頁上親筆簽名確認并注明公歷年、月、日;
(4) 代書遺囑應盡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產生遺囑效力糾紛,如緊急情況下必須涂改的,同樣應在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見證下涂改,且應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1)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符合資格、數量要求的見證人必須在場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不能在事后簽個名來代替在場見證。
(2)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對遺囑的每一頁仔細核對并簽名,對遺囑的內容作出確認,并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遺囑應盡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產生遺囑效力糾紛,如緊急情況下必須涂改的,同樣應在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見證下涂改,且應由遺囑人、見證人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18.1?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錄音錄像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符合資格數量要求的見證人必須在場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
(2)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在錄音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中用口述的方式分別記錄其姓名,表明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份,并體現見證人在場。在錄像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像中展示其肖像沒在記錄肖像的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通過視頻畫面得知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份、遺囑人立遺囑與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過程。
(3)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在錄音錄像過程中口述或者其他方法標明遺囑設立的時間。律師可建議遺囑人,以錄音錄像方式設立遺囑時,在錄音錄像中體現設立遺囑的時間和地址的相關內容,還可拍攝設立遺囑現場的環境并同步作相關說明。
(4) 錄音錄像遺囑應由遺囑人親自口述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口述遺囑時應當陳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并將其處分財產內容及處分方式陳述清楚。
18.2?律師應提示遺囑人保證立遺囑時所用錄音錄像設備完好錄音錄像效果清晰,錄音錄像后應注意保存錄音錄像的電子原文件。
18.3?律師可建議遺囑人,在錄音錄像遺囑制作完畢、經回放校對無誤后將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封存,并由遺囑人、見證人共同驗證簽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后妥善保存。
18.4?律師應提示遺囑人,不建議用旁人的提問、遺囑人的搖頭或點頭來表示遺囑內容,或者是以手勢來表達所訂立遺囑的內容,以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19.1?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口頭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設立的,非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符合資格、數量要求的見證人必須在場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
(3) 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明確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19.2?律師應向遺囑人說明口頭遺囑適用場合的特殊性:只適用于遺囑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生命極度危險的時刻。
19.3?律師應向遺囑人說明口頭遺囑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應及時將口頭遺囑變更為其他形式的遺囑。
20.1?律師應當告知遺囑人,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機構辦理。
20.2?律師應當告知遺囑人,公證遺囑已不具備優先效力,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相當。
21.1?律師應向遺囑人解釋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對于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對于遺贈,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21.2?律師應告知遺贈人遺贈的特殊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1.3?律師應當告知遺贈人,若遺贈失效,遺贈所處分的財產將按法律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1.4?律師應當告遺囑人,設立遺贈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遺贈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21.5?遺贈的設立形式與條件,可參考遺囑設立的形式與要求。
22.1?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可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23條?律師代書遺囑,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遺囑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按遺囑人的意愿,代為書寫遺囑的業務。
第24條?律師代書遺囑,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書委托合同。律師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并在委托合同中記載:?遺囑人應保證其訂立遺囑的財產是其合法財產,代書律師對于遺囑所涉及財產是否客觀存在以及該財產是否為遺囑人所有,不負審核查實的義務。
第25條?律師接受代書遺囑前,應與委托人溝通以下內容并制作談話筆錄。
(2) 遺囑人的精神健康狀況,遺囑人現在或曾經有無精神方面的疾病,有無其他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疾病,是否具備設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
(4) 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有受到欺詐、脅迫的情形;
(9) 遺囑人之前有無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之前有無指定過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有無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等其他協議;
(10)?遺囑人擬通過遺囑處分的財產的權屬情況以及該財產上有無設定擔保、抵押、居住權等他項權利的情況。如系共有財產是否經過析產分割,及其他共有人的意見;
(11) 遺囑人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13) 擬在遺囑人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信息,并說明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4) 見證人的選擇,見證人與遺囑人、繼承人的關系;
(15) 代書 (手寫代書或打印代書) 遺囑的溝通與選擇:
(17) 其他認為需要了解且應當記入談話筆錄的內容。
談話筆錄制作完成后,律師及委托人應核對筆錄內容并確認談話筆錄無誤后每頁簽名確認,注明年、月、日。
第26條?律師為身患嚴重疾病或年長?(65周歲以上) 的委托人代書遺囑,可建議由委托人或其家屬提供醫院開具的委托人“意識清醒、有認知力”的醫學證明或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委托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報告。
(1) 遺囑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代書人以及其他見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3) 除非遺囑人要求或為保護遺囑人的利益,遺囑可以只寫明“遺囑人名下全部遺產歸某某所有”等籠統內容,否則律師應當盡量列清遺囑人個人財產目錄:
(5) 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還應寫明遺囑人委托其執行的具體事項;
(6) 遺囑人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外的人的其他關愛和叮囑;
(7) 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欄、日期欄。
第28條?代書遺囑若有多頁內容的,遺囑人、代書人、另一見證人均需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簽日期。
29.1?代書遺贈扶養協議應當與遺囑人明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提示雙方均應在協議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29.2?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約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29.3?其他代書遺贈扶養協議注意事項可參考本指引第22條。
第30條?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遺囑人的委托,指派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律師參與見證遺囑人設立遺囑、遺贈的全過程,并對遺囑人設立遺囑、遺贈過程予以證明的業務。
第31條?律師遺囑見證,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見證合同。除非另有約定,律師僅對委托人身份、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以及遺囑人在遺囑落款上簽字確認這一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見證,而對于遺囑所涉及財產是否客觀存在以及該財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不負審核查實義務,但為減少律師執業風險,建議律師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財產憑證,進行形式審核。
第32條?律師接受委托見證業務前,應與委托人充分溝通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內容參考本指引第25條,由委托人簽字確認,并注明年、月、日。
32.1?談話筆錄應當存檔,作為律師見證業務檔案的組成部分。
32.2?律師在做遺囑見證業務時,建議采取如下見證書制作程序:
(1) 律師向委托人介紹我國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要求委托人介紹自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基本情況;
(2) 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
(4) 律師應整理、書面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財產清單、財產權屬證明等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提供遺囑、遺贈中處分的財產權屬證明資料;律師應審核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可對其是否符合執行人和管理人條件進行調查審核;
(5) 如果委托合同有約定,律師可對遺囑、遺贈中所處分的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審核;
(6) 如果對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產生懷疑的,律師可要求遺囑人或其親屬出具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證明;
(7) 遺囑人與兩名律師均在場時,由遺囑人訂立自書遺囑或錄音錄像遺囑或口頭遺囑,或由律師代書遺囑(手寫遺囑或打印遺囑);
(8) 遺囑訂立完畢后,律師應詢問遺囑人是否理解遺囑內容,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9) 律師制作見證書,由當場見證的律師簽字,經律師事務所審核后,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10) 按委托合同約定,見證書交遺囑人或遺囑執行人保存,同時律師事務所將見證書及委托業務檔案歸檔保存。
第33條?律師見證過程可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將視聽資料一并存檔,便于將來查詢。
第四節?律師協助辦理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業務
第35條?律師可提示委托人,公證遺囑的制作過程及公證遺囑的效力,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協助其辦理遺囑公證業務。
第36條?律師可提示委托人,在辦理公證遺囑時一般需攜帶的材料包括:
(1) 境內遺囑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遺囑人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屬于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遺囑人應提供當地身份證及來往內地 (大陸) 的通行證件;
(2)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4) 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第37條?律師可向遺囑人解釋,其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享有優先效力。
第38條?律師可詢問遺囑人先前是否通過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等方式立過其他遺囑,或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遺囑內容是否與先前訂立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相抵觸。
第39條?律師可提供公證遺贈扶養協議的收費標準,具體以辦理業務的公證處為準。
第40條?遺囑人指定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相關事項。
40.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對于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服務內容、目標及收費達成委托意向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并委派二至三名執業律師按順序履行合同職責。
第41條?律師針對委托人的身份及財產、債權債務進行信息采集,梳理出委托人的個人財產及債務清單,并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利害關系人等有關人士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進行采集,并根據委托人的意愿開展專項研究,完成項目法律架構及服務流程圖,確定具體操作實施方案、計劃。
第42條?遺囑訂立后,遺囑執行人應對遺囑歸檔、簽封或采取銀行保險箱等保管措施,確保遺囑安全、保密,并定期聯絡遺囑人,對其生存狀況、遺囑所涉財產及利害關系人的變動情形進行跟蹤,及時掌握遺囑人的遺囑變更意愿,在其仍具備訂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及時協助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
第43條?律師主動聯絡得知或被通知遺囑人的死亡信息的,應通過對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的核驗、對家庭成員、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訪談以及向相關單位發出詢證函等方式,核查遺囑人的死亡情況。
第44條?遺囑執行人應在兩名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或者公證員見證下,對封存遺囑或銀行保管箱保存的遺囑進行開封、查驗。
第45條?遺囑執行人確定遺囑人的死亡事實后,應根據其提供的資料、戶籍證明、遺囑等核驗及對家庭成員的訪談,了解繼承人相關信息,通過對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的核驗,查證繼承人身份。
第46條?繼承開始后,律師應及時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應在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囑人的死亡通知及告知召開會議的時間及地點,并催告利益相關人向遺囑執行人申報債權、債務。公告期限屆滿之前,遺囑執行人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
第47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在繼承開始后的合理期限內,開始清理遺產并根據遺產內容及性質等制作遺產清單。核查遺產清單內列明財產權利證書是否存在、有無缺損,遺產管理人應保障繼承人隨時查閱。
第48條?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后,應在繼承人會議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或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請求,報告遺產狀況,并對遺產繼承的方式、范圍進行解釋和說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遺產管理人應公開遺囑內容,并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遺囑內容進行說明。
第49條?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遺產權益人的申報情況,及時告知繼承人、受遺贈人,確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
第50條?遺產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的順位清償稅款及遺產債務。
第51條?遺產管理人對稅款及遺產債務清償完畢后,如還有剩余財產,應當按照遺囑或者法律規定進行分割。遺產管理人應協助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達成遺產交接或分割協議,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愿將遺產最終轉移交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繼承方式有爭議的,遺產管理人可進行調解。
51.1?遺產管理人按照上述分割順序、分割方式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交付遺產時,應當簽署遺產交接確認書。
第52條?在遺產分割過程中,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利害關系人對遺產范圍、繼承人資格、繼承依據及分割順序、分割方式等存在爭議,由遺產管理人組織調解后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遺產管理人應中止對爭議遺產的分割服務,待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利害關系人就相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取得生效的裁判文書后,遺產管理人恢復分割爭議遺產。
52.1?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不應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任何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53條?遺產管理人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待遺產分割完畢或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則遺產管理法律服務終止。
第54條?遺產管理人對以上遺產管理項目相關委托協議、詢問筆錄、通知公告、遺產清單、遺產交接確認書等法律文書進行分類整理,注明日期和歸檔備查。
第六節?律師辦理遺囑信托和家庭財產傳承規劃非訴訟業務
第55條?遺囑信托是指通過遺囑設立的信托,一般也稱“身后信托”。
第56條?遺囑信托的主體有:委托人、受托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
56.2?受托人即根據信托合同管理遺產、分配遺產、取得管理收益的機構或自然人。
56.3?遺囑執行人即根據遺囑內容指定進行遺產清理、遺產交付、監督受托人受托行為、維護遺囑信托得以實現的機構或自然人。
56.4?受益人即遺囑中指定的從遺囑信托中取得信托遺產、收益的機構或自然人。
第57條?遺囑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由信托機構擔任,或者由委托人選定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專業機構擔任,或者由委托人信賴的親朋好友擔任。
第58條?律師辦理遺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法律服務合同。
58.1?接受遺囑人的委托,通常可以包括遺囑信托財產及委托人信息的法律盡職調查、遺囑起草與審核、信托文件審核與修改、相關法律咨詢、遺囑信托的設立、擔任遺囑信托執行人、擔任遺囑信托監察人等。
58.2?接受受托人的委托,通常可以包括遺囑信托方案設計與審查、遺囑信托財產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盡職調查、遺囑信托文件起草與審核、相關日常法律咨詢、擔任遺囑信托監察人等。
58.3?律師接受信托機構委托,為遺囑信托設立期間及遺囑人去世后遺囑信托存續期限間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費原則上由信托財產承擔,且需在遺囑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機構要求以委托人固有財產承擔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擔的,應當在法律服務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58.4?遺囑信托非訴法律服務合同中應約定保密條款,就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期限、保密主體等進行明確約定。律師事務所及指派律師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條款的約定,不得將從遺囑信托法律服務過程中獲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泄露。
59.1?律師提供遺囑信托咨詢時,應當向遺囑人解釋如下內容:
(1) 設立遺囑信托,繼承人不能直接取得遺囑財產,而是按遺囑信托或者信托合同的時間、條件取得相應的財產或收益;
(2) 若遺囑人生前設立遺囑信托,并與受托人協商、簽署遺囑信托合同,待遺囑人去世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僅需將遺囑中所涉的信托資產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遺囑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分配信托資產、享受約定權益等。
(3) 若遺囑人生前設立遺囑信托,尚未與受托人協商、簽署遺囑信托合同,待遺囑人去世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需按照遺囑信托內容與受托人簽署遺囑信托合同,將遺囑中所涉的信托資產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遺囑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分配信托資產享受約定權益等。
(4) 為避免遺囑信托不能完全實現,律師建議遺囑人設立遺囑信托后,應盡快與選定的受托人簽署遺囑信托合同。
(5) 指定自然人為受托人的遺囑信托,應該為該信托設置年限若遺囑人沒有為該信托設置年限,在指定自然人為受托人時,還應同時指定信托機構或可長期存續的機構作為最后順次的兜底受托人。
第60條?律師接受委托后,可指導委托人提交如下材料:
(1) 遺囑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若委托人系信托機構的,委托人可能還需提供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信托資料;
第61條?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妥善接收及保管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62條?律師可制作材料接收清單,要求委托人或委托人指派的工作人員在材料接收清單上簽署“本復印本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簽名確認,同時注明年、月、日。
第63條?律師接收遺囑人提供的材料后,應對所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包括:?遺囑人個人基本信息(含健康狀況) 、家庭結構、家庭成員身份關系、受益人信息、財產信息是否真實、準確,財產歸屬是否明確,財產是否存在他項權利或其他瑕疵等與遺囑信托相關的事項。
若委托人系信托機構的,律師接收信托機構提供的材料后,除了審查上述事項外,還需重點審查信托交易結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或相關監管規定,若存在,則應及時與信托機構進行溝通和進行風險提示。
第64條?律師應當與遺囑人充分溝通,了解遺囑人設立遺囑信托的目的,與遺囑人充分溝通信托財產的類型、信托安排、受益人與遺囑人的關系、信托財產的分配、信托的期限、受托人的選擇、受托人的順序、遺囑執行人等重要事宜。
第65條?律師與遺囑人溝通遺囑信托內容時,還應當了解遺囑人債務情況,若遺囑人存有債務,律師應當告知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保留足夠的遺產用于償還債務,該部分遺產不得作為遺囑信托財產。
第66條?律師與遺囑人溝通遺囑信托初步內容時,如發現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目的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律師應當提醒遺囑人因此可能會導致遺囑信托無效或部分無效。
第67條?律師與委托人的談話溝通應當制作談話筆錄,每頁筆錄由委托人簽字確認,注明年、月、日。
(2) 遺囑人直系親屬姓名、住所、關系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69條?受托人為自然人,律師根據法律服務合同為受托人起草遺囑信托合同,遺囑信托合同應根據遺囑人遺囑信托擬定,?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2) 遺囑人直系親屬關系、姓名、住所、聯系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70條?受托人為信托機構,則律師應對信托機構提供的《遺囑信托合同》予以審核,審核后可以向信托機構提出相關法律建議。
71.1?家庭財產傳承,是指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及需求,運用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遺囑信托、贈與、人壽保險、保險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法律與金融工具,將委托人持有的合法財產、權益傳承給下一代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律師提供家庭財產傳承咨詢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家庭財產傳承的工具主要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贈與、人壽保險、保險金信托、家族信托。
第73條?律師提供家庭財產傳承咨詢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1) 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
(2)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 采用遺贈方式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4) 遺囑繼承或受贈人接受贈與后,繼承或受贈財產屬于繼承人或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明確說明繼承或受贈財產系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方個人財產。
第74條?律師提供家庭財產傳承咨詢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關于人壽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
74.1?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投保人可以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投保人身保險。
74.2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74.3?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74.4?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的有下列情況: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76條?律師辦理家庭財產傳承規劃法律服務的,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法律服務合同。
第77條?家庭財產傳承規劃法律服務的服務范圍通常可以包括家庭人身信息盡職調查、財產信息盡職調查、家庭財產風險分析、家庭財產傳承規劃方案、法律文書的起草與審核以及相關法律咨詢等。
第78條?辦理家庭財產傳承規劃,律師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如下材料:
(1) 委托人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港澳通行證、護照、軍官證等。
(2) 家庭成員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港澳通行證、護照、軍官證等;家庭成員通常包括委托人本人及其配偶、本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等。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前述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前述孫子女包括親生孫子女、繼孫子女、養孫子女。
(3) 婚姻關系材料,通常指結婚證。委托人本人、父母、子女孫子女的婚姻關系材料。
(4) 家庭財產資料,根據不同財產類型,要求委托人提供如下資料:不動產,通常包括不動產權證、查冊表、購房合同、貸款合同,購買不動產資金來源及付款憑證;車輛,通常包括車輛登記證、行駛證、車管所出具的車輛登記查詢表、購買合同、貸款合同、購買資金來源及付款憑證;有限公司股權,通常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出資證明或投資資金流水、股權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投資協議等資料;銀行存款,通常包括銀行卡、存折、賬戶存款余額、理財金額等信息;股票、債券、基金,通常包括證券賬戶開戶信息;保單,通常包括完整的保險合同、保費繳納記錄;債權、債務,通常包括借款協議、借條、欠條、轉款或收款憑證、債權人或債務人身份信息等資料;其他財產憑證材料。
第79條?律師可制作材料接收清單,要求委托人或委托人指派的工作人員在材料接收清單上簽署“本復印本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簽名確認,同時注明年、月、日。
第80條?律師接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后,應對所有材料進行初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如下:
(1) 家庭成員審查,主要包括以委托人為核心的直系三代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以及其他重要的家庭成員;
(2) 身份信息審查,主要審查委托人及其重要的家庭成員的身份,包括國籍、是否有國外的永久居民身份或者護照,經常居住地,定居地,未來是否考慮移居或遷徙等;
(3) 婚姻情況審查,主要審查委托人及重要家庭成員的婚姻情況,家庭成員在何地結婚,結婚后居住地、主要財產所在地、身份關系如何、感情如何、是否有婚外情的情況等;
(4) 資產情況審查,主要包括不動產、車輛、金融資產、保單、公司股權等類型資產,另外考慮是否存在代持資產。
第81條?律師可為委托人擬寫財富傳承規劃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3) 根據委托人提供資料信息,繪制客戶的家庭結構圖、資產比例圖、資產清單、股權結構圖、家庭資產負債表等圖表;
(4) 根據委托人提供資料信息,客觀、全面地分析潛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婚姻變動的風險、法定傳承財富外流的風險、代持財產外流的風險、稅務風險、子女揮霍風險等。
(5) 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結合分析的上述風險,為當事人設計各種可行的方案。并且將各種方案進行優劣對比,方便客戶綜合對比后選擇運用。方案通常包括的法律工具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遺囑信托、贈與合同等;金融工具有:人壽保險、保險金信托、家族信托、家族基金等。
第82條?律師應與委托人積極溝通財富傳承規劃方案。
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對財富傳承規劃方案的內容進行充分溝通,律師對方案內容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向委托人進行逐一解釋,并解答法律問題。溝通后,如有需要修改的內容,律師應當及時修改相關內容。
第83條?本節所稱律師承辦法定繼承業務,是指律師承辦法定繼承相關的咨詢、代書、見證、調解等非訴業務,不包含律師在法定繼承中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相關業務。
(2)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4)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6) 遺囑中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或者在遺產分割時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條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條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86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87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88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89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5)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前款第1至2項屬于繼承權絕對喪失的情形:前款第3 至5項屬于繼承權相對喪失的情形,如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第91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都屬于遺產處理的方式。繼承開始后,優先考慮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其次考慮遺囑或遺贈,最后考慮法定繼承。
91.1?在以上繼承方式并存的情況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并存的,兩種方式所涉遺產沒有抵觸的,遺產分別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處理;有抵觸的,優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2)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并存的,同于上述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處理方式。
(3) 遺囑和遺贈并存的,兩種方式均有效,并無哪種方式優先的問題;一旦發生沖突,如對同一財產既有遺囑也有遺贈,則要從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的時間、證據的形式等方面判斷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法判斷真實意思表示的,需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公平性因素,可以認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財產。
(4) 無遺贈扶養協議、無遺囑或遺贈,或者出現上述繼承方式無效的情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第92條?律師辦理法定繼承非訴業務可向當事人詢問以下內容:
(6)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其他基本情況,包括:被繼承人有無養父母和養子女;有無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有無非婚生子女;有無遺腹胎兒;有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有無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有無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是否存在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情況;是否存在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1) 遺產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質押、凍結、轉讓、出租、承包等情況;
(16)?是否存在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情形;
(17)?是否存在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情形;
(18) 是否存在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終止的情形;
(20) 若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由誰擔任遺產管理人;
(22) 是否存在繼承人以外的人對遺產的權屬有爭議的情形;
(23) 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事宜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92.1?確認遺產的分割是否適用法定繼承。核查被繼承人是否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是否訂立有遺囑或遺贈。如有,則首先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的順序處理遺產。如沒有,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情形,相關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92.2?遺產涉及共有財產的,應對遺產先進行析產,再繼承。
(1)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有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6)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7)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8) 按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有利于發揮遺產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的原則進行遺產分割。
(9)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93條?律師在辦理法定繼承非訴業務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1) 提示當事人依法保護胎兒的繼承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時,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因此,胎兒享有繼承權。
(2) 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因胎兒出生后已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其已有效繼承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因此,該部分遺產份額在胎兒死亡后屬于胎兒的遺產,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因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享有繼承權,因此,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不能由其繼承,而應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 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遺產份額。也就是在計算參與遺產分割的人數時,應當將胎兒列入計算范圍,將其應得的遺產劃分出來。如果胎兒應得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第94條?律師應告知繼父母與生子女、繼子女與生父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沒有喪失。
(1)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3)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5)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6)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7)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96條?律師應提示當事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這一期間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的放棄繼承的表示。
第97條?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棄繼承會損害繼承人的利益。
第98條?放棄繼承后反悔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其他繼承人對其撤回放棄繼承的要求不認可而發生爭議的,需要恢復繼承的繼承人可提起恢復繼承之訴,由人民法院對其繼承權進行確認。
第99條?律師應告知放棄繼承導致繼承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行為無效。法定義務主要包括:
(1) 有責任有能力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形成的債務。比如被繼承人因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費、醫療費等債務;
(2) 被繼承人為繼承人個人事務形成的債務。比如為繼承人上學、找工作、結婚、買房子等形成的債務;
第100條?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放棄繼承,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即為無繼承權人。
第101條?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確認。
第102條?繼承權的喪失,應當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法律效力。如繼承權的喪失是在繼承開始后由人民法院確認的,則人民法院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確認,應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103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第104條?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雖由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但只要有合法繼承人的,其遺產不屬于《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的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不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八節?律師擔任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和和意定監護協議(特指通過遺囑指定的監護人) 執行的監督人
第105條?律師擔任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意定監護協議執行的監督人,應當以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合同,建立法律服務關系并簽訂風險告知書。
第106條?律師擔任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意定監護協議(特指通過遺囑指定的監護人) 執行的監督人,應當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督:
(3) 遺產管理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 遺產管理人是否處理合法合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 遺產管理人是否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 注意執行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得妨礙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107條?對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時效性等內容進行審查以協助遺產管理人進行管理。
第108條?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繼承人及相關方召開繼承人會議,包括但不限于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債務人等。會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遺產分配、是否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順序、債權情況、債務清償情況等。律師作為監督人應當參與繼承人會議。
第109條?委托人是高齡老人或重癥病人的,建議律師首先通過適當的方式初步判斷委托人的行為能力,確定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可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110條?接受繼承案件委托,律師應注意審查繼承案件的管轄問題。
110.1?對非涉外繼承案件,應審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情況,以確定管轄地。
110.2?對于涉外繼承案件,應了解案件所涉遺產情況,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111條?律師應當特別注意,根據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管理規定,繼承案件不能采用風險代理收費。
第112條?由于繼承案件中的當事人經常為多人,律師可接受數位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律師在接受多人委托時,應注意審查各委托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只有在各委托人之間的利益完全一致時才考慮接受多人委托,同時律師應征得各委托人的一致同意,否則應當盡量只接受某一位當事人的委托。
第113條?由于繼承案件涉及人身關系,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響較大,建議代理律師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如為調解方便等原因需接受特別授權代理的,代理律師在達成調解意見等重大事項前可與委托人進行充分溝通,注意保留調解方案等書面材料,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第114條?律師應在收案時制作談話筆錄,同時,在收案時可向委托人解釋說明繼承糾紛的民事訴訟程序,并告知委托人任何案件均有法律風險,筆錄由委托人簽名確認,注明年、月、日。
第115條?律師在承辦繼承案件中,建議了解并記錄如下情況:
(3) 全面了解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胎兒的情況。委托人為原告的,應當列齊全部當事人;委托人為被告的,應審查起訴狀有無遺漏當事人現象。
(4)?了解被繼承人遺產情況,包括有無債權債務及未繳納稅款。
第116條?若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律師應審查如下內容以判斷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 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 遺囑人或協議簽訂人在訂立遺囑時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 是否存在內容沖突的其他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5) 遺囑中是否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6) 遺囑人生前有無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為,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
(9) 其他可能影響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效力的內容。
第117條?律師應審查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已處理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如有遺漏遺產,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可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
第118條?律師承辦法定繼承案件中,應了解以下情況:
(1) 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3)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4)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
(5) 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6)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
第119條?律師可在訴前詢問委托人是否有調解方案。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證明被繼承人已死亡的材料;
(3) 被繼承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如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 遺囑繼承糾紛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件,應準備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5) 代位繼承糾紛案件應準備被代位人死亡證明,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被代位人與代位繼承人關系證明;
(6) 轉繼承糾紛案件還應準備被轉繼承人死亡證明,被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被轉繼承人與轉繼承人關系證明;
(8) 關于遺產的財產憑證及占有人、保管人的證據;
(1) 對于委托人無法收集到的被繼承人的戶籍檔案、親屬關系資料,律師可通過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方式或者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或單位調取。
(2) 對于委托人無法提供或查詢到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等遺產情況,律師可通過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方式或者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向銀行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等部門調查。調取后與委托人確定遺產范圍后,根據委托人的意見確定是否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3) 由于繼承案件經常涉及扶養、贍養等事實情況的認定,代理律師可根據案情需要向居(村)民委員會、當事人工作單位等機構及證人進行取證。
第122條?因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等繼承類案件中的重要證據一旦滅失難以補救,因此,建議律師盡量不要保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等重要證據原件,如因客觀情況必須收取原件的,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后應盡快歸還,歸還時建議由委托人簽字確認已歸還證據原件。
第123條?對遺囑繼承糾紛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件,律師可提示委托人準備好被繼承人生前筆跡鑒定樣本,以備某一方當事人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真實性提出異議時,申請筆跡司法鑒定之用。
第124條?對遺囑糾紛中的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律師可提前向見證人了解情況,審查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見證人條件。如有必要可安排見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見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建議律師協助見證人制作經公證的證人證言。
第125條?律師應當將所有證據整理制作證據目錄。因遺囑等證據非常重要,應在證據目錄中注明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證據原件,以備審判員及案件當事人核對。
第126條?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提醒委托人遺產是否有被轉移侵占、滅失等風險,跟委托人確定是否對財產采取訴前或者訴中保全措施,若確定進行保全,告知當事人保全的程序以及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127條?律師擬定訴訟請求時,盡量明確遺產的具體情況。若委托人可能繼承不動產或需變更登記的其他財產權利時,律師在確定訴訟請求內容時應方便委托人在訴訟終結后持生效法律文書直接至有關單位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128條?因繼承糾紛當事人多系家庭成員,律師在案件開庭前,可根據案情需要,在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嘗試庭前調解,促成矛盾理性解決。
第129條?考慮到繼承糾紛的特點,律師可建議委托人親自出庭,以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第130條?遺產繼承糾紛當事人之間多存在親屬關系,律師參與庭審或調解時,應注意口頭及書面措詞的表達,避免激化矛盾。
第131條?遺產繼承糾紛中常常涉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及申請法庭調查事項,律師應在法定期限內或受理法院要求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
第132條?律師應在開庭前提示委托人,在開庭當日攜帶身份證件、遺囑等全部證據材料原件參加庭審。若證據較多,律師可提前協助委托人按證據清單排列證據原件。委托人不親自出庭的,律師應在開庭前向委托人簽領證據原件,并于庭后及時歸還委托人。
第133條?遺產繼承糾紛中涉及養子女關系認定的,律師可考慮自行或申請法院至民政部門調取收養登記證明,或至公證機關調取收養公證資料。
第134條?遺產繼承糾紛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前對遺產分割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的,律師應根據委托人意見請求受理法院出具調解書,將遺產范圍及分割方式在調解書中逐一明確,以便執行。
第135條?遺產繼承糾紛一審判決后,律師應向委托人解釋判決內容及上訴期限,明確征求委托人是否上訴的意見,并作相關書面記錄。
第136條?律師代委托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后,應及時將法律文書原件送達委托人簽收。應委托人要求,律師可告知申請執行等相關程序性規定。若委托人為多位的,應分別交付法律文書并簽收。
第137條?律師在接受二審程序的委托代理時,可要求委托人明確上訴請求以及對一審判決的具體意見,并制作談話筆錄。
第138條?未代理一審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審程序的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法院聯系,查閱、復印一審案卷材料,以了解一審相關情況。
第139條?二審代理律師應注意審查是否有新證據。若有新證據的,應當及時提交。
第140條?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時未參加訴訟,律師可建議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請求發回重審。
第141條?對于二審期間發現遺漏遺產的,律師可建議委托人增加訴訟請求,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委托人可另行起訴。
第142條?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繼承案件執行程序法律業務的,應由所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審查相關法律文書和執行申請的時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準備有關法律文件。
第143條?律師可告知當事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144 條?律師在代理繼承案件執行時,可根據繼承案件的特點,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
第145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律師的義務終止:
(4) 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第146條?律師在辦理繼承案件過程中,應該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審判程序結束時,寫出結案報告或辦案小結,依照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整理案卷的歸檔。
第147條?若律師代委托人從法院領取退回的證據原件的,律師在交付給委托人時,應要求委托人作書面簽收。
第148條?律師可詢問委托人,是否要求協助辦理遺產權屬變更等結案后事務。
第149條?涉外繼承法律業務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與遺產繼承相關的法律業務。“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等要素或者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及外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 被繼承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與繼承有關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
(2) 被繼承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與繼承有關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 繼承法律關系中的全部或部分遺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4) 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如被繼承人死亡、訂立遺囑等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5) 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在國外居住或停留。
第150條?涉港澳臺繼承法律業務是指含有涉港澳臺因素的與遺產繼承相關的法律業務。所謂“涉港澳臺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等要素或者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及我國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 被繼承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與繼承有關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居民;
(2) 被繼承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與繼承有關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
(3) 繼承法律關系中的全部或部分遺產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
(4) 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如被繼承人死亡、訂立遺囑等法律事實發生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
(5) 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居住或停留。
第151條?律師代理涉外或涉港澳臺地區的繼承法律業務時,應先判斷所代理事項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而確定援引何種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律師可以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及其所指向的準據法的具體規定,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見及建議。
第152條?律師接待涉外繼承案件的遺囑咨詢時,注意向當事人說明涉外遺囑繼承會產生的法律沖突問題。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遺囑形式要件、遺囑的實質要件及效力等。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幫助當事人分析因法律沖突所帶來的涉外遺囑繼承的不同結果及風險。
第153條?律師在接受起草或代書涉外遺囑業務前,應盡可能地了解涉外遺囑繼承可能適用的準據法對遺囑成立、遺囑效力的相關規定,避免所起草或代書的涉外遺囑出現無效情形。在外國法查明有困難時,律師要慎重考慮是否接受立遺囑人的委托。
第154條?律師在處理涉外法定繼承業務時,應注意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沖突問題。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沖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遺產的范圍、繼承的開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繼承的財產、繼承人的特留份、遺產的管理與執行等。
第155條?對涉外繼承案件,律師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接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或一般授權。如委托人辦理委托代理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可能不在境內的,建議接受特別授權。
律師接受特別授權代理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授權范圍及授權期限。特別要注明律師是否有權代為簽收法律文件。
第156條?我國法律對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在國內使用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在國外形成的文件,例如遺囑、身份或財產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需要通過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方式,或者通過辦理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之后,該文件才能在中國境內使用。
擬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律師可以建議或指導委托人對需要在我國境內使用的相關文件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157條?律師可以建議或指導委托人對其在我國境內形成的文書辦理相關的公證、領事認證手續,以使得該文書能在其他國家境內得以承認。
第158條?律師可以建議或指導委托人對其在我國內地形成的文書辦理相關的公證、確認或其他證明手續,以使得該文書能在我國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得以承認。
第159條?律師在接受涉外繼承案件委托時,應根據委托人的案情介紹及相關書面材料,分析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在確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后,再行辦理委托代理手續。
第160條?律師接受委托時,對于涉外繼承案件中涉及到境外財產的,律師應當特別提醒委托人中國法院對境外財產部分有可能不作處理。建議律師在接受委托時注意風險提示。
第161條?涉外繼承糾紛中國及外國法院均有權管轄的,律師應告知委托人選擇在中國或外國法院立案可能產生不同法律結果以及存在的不同訴訟風險,并建議委托人同時咨詢外國當地專業律師意見,讓委托人充分知悉有關法律后果后,再就繼承糾紛的管轄作出選擇。
第162條?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委托人在國內形成的與代理事項相關的如授權委托書、起訴狀、答辯狀、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等相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手續的,律師應協助委托人辦理。
委托人在國外形成的與代理事項相關的如授權委托書、起訴狀、答辯狀、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等相關文書及資料,建議律師提前協助、指導委托人在國外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第163條?律師接受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委托,擔任涉外繼承案件代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上述法律文件若為外文的,應當經管轄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后一并向法院提交翻譯件。
代理律師應當根據管轄法院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結合委托人所在國家的具體情況,指導、協助委托人根據我國與委托人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的要求(例如《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要求的附加證明書) 辦理認證手續,或者在該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或證明后經該國司法部、外交部或其他授權機構認證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在該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或證明后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等認證手續。律師收到相關依法經“海牙認證”或使領館認證的材料后再提交管轄法院。
第164條?律師接受居住在國外的外國公民委托,擔任涉外繼承案件代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上述法律文件若為外文的,應當經管轄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后一并向法院提交翻譯件。
代理律師應當根據管轄法院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結合委托人所在國家的具體情況,指導、協助委托人在國外居所地辦理上述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律師需要注意我國與各國之間對外國文書的認證手續有所不同,可參照本指引第163條并結合具體情況提示和指導委托人辦理相應文書的認證手續。律師收到相關認證材料后再提交管轄法院。
第165條?律師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的委托,擔任繼承案件代理人的,需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代理律師應當根據管轄法院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指導協助委托人前往司法部指定的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 處辦理公證,并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章后提交管轄法院。
第166條?律師接受居住在澳門的委托人的委托,擔任繼承案件代理人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代理律師應當根據管轄法院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指導協助委托人前往司法部指定的中國委托公證人(澳門) 處辦理公證,并加蓋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章后提交管轄法院。
第167條?律師接受居住在臺灣地區的委托人的委托,擔任繼承案件代理人的,需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3) 委托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繼承意見書);
代理律師應當根據管轄法院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指導、協助委托人前往臺灣地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經臺灣海基會寄送至管轄法院所在地省級公證機關辦理驗證手續后提交管轄法院。
第168條?律師在中國內地當面接受外國公民、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居民的委托代理繼承案件,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公證及其他證明手續,但授權委托書在管轄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的除外。
第169條?律師在承辦涉外繼承案件時應當注意案件的期間與無涉外因素繼承案件不同,避免出現因超期造成的重大失誤。在涉外及涉港澳臺繼承案件訴訟中,當事人的答辯期、上訴期限通常為30日公告期為3個月。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第170條?律師在承辦涉外繼承案件時,在送達方式上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委托人在國內有住所,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委托人在國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送達。送達的方式主要有: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人送達;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郵寄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采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
第171條?律師承辦涉港澳臺繼承法律業務時,可參照前述涉外繼承法律業務的注意要點,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等規定辦理。
第172條?當我國涉外繼承案件判決生效后,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是否需要向作出生效判決的管轄法院請求出具生效證明,便于委托人在境外申請承認與執行,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173條?律師在代理涉外繼承案件過程中,應提前告知委托人,因涉外案件案情復雜、委托手續辦理和法律文書送達時間較長,且可能存在不可預料的意外因素,降低因委托人不理解而對律師代理產生誤解的可能。
本指引根據 2023 年10月31日之前的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相關司法操作實踐編寫。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應以新的規范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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