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與您分享由國浩家族財富管理業務委員會主任王小成、委員胡冬云主編,國浩上海、重慶、青島、大連四個辦公室十余位律師共同撰寫的《老齡時代法律指南》“高凈值人士財富管理”篇部分內容,本文結合實務熱點,對遺產的跨境繼承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以饗讀者。
2020年9月份,黃總在出差的路上,突發心臟病去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黃總名下除了在中國大陸的房產、股票等金融資產外,還持有境外的不少資產,化工公司的股權是由其在開曼島注冊的一家公司,通過香港公司持有境內的股權。他生前在香港和新加坡購買了多套房產,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多家銀行開戶并有大量的外幣資產。
黃總的家人在料理完他的后事后,開始聯系律師咨詢如何辦理其身后巨額遺產的繼承事宜。
如果繼承人或遺產受益人之間對遺產分配不能協商一致,則需要在每一處遺產所地國家或地區進行遺產訴訟。即使當事人在某國法院贏取了所有遺產范圍勝訴,或者經歷千辛萬苦達成了法庭和解,但是由于司法管轄和遺產管理、遺產分配程序的不同,該勝訴判令或法庭和解令無法得到遺產所在地司法承認和執行,需要重新在遺產所地進行遺產分配程序或進行遺產訴訟。
筆者在十多年前即代理過一起涉及跨國財產繼承的案件。劉女士持有中國護照,2004年與一位澳籍男士JASON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一起生活了四年,未生育子女。2008年上半年,JASON突然患上了癌癥。在回澳洲治療期間,他通過律師完成了遺囑的確立程序。遺囑中明確:他名下的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在澳洲的酒莊、工廠,還有在上海松江的別墅、他的個人物品等,全部遺留給他的母親,由他的母親作為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他的債務,以及應付的稅款等。一年以后,JASON在澳洲去世。劉女士向當地法院以死者遺孀的身份起訴,要求遺產管理人應當向她分配一部分死者的遺產。最終法庭組織他們達成了“和解條款”:由劉女士負責清償JASON生前在中國大陸相關銀行所負的債務,債務清償完畢之后,上海松江區的別墅可以全部歸屬于劉女士一人所有,劉女士放棄對其他遺產主張的權利,JASON的母親有配合辦理上海房產過戶登記變更手續的義務。澳洲法院基于雙方達成的“和解條款”作出了判令。但是,由于澳洲法院的判令不能在我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JASON的父母也不配合劉女士在國內辦理房產過戶,案涉房產要全部過戶到劉女士名下,需要在我國重新提起法律訴訟,但根據JASON所立遺囑,我國法院是否會支持劉女士繼承松江別墅另外一半的產權份額存在不確定性。后來經過多方咨詢和論證,劉女士還是選擇在中國法院重新起訴,在經歷半年之久的涉外送達程序之后,法院在對方未到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參考澳洲法院的判令與“和解條款”,判決松江別墅中屬于JASON的遺產份額歸屬于劉女士所有,并依據該份判決在房產交易中心完成了過戶登記。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大陸內地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屬于不同的“法域”,兩地“私法”領域之間的沖突,適用“國際私法沖突規范”進行處理。為了加強兩地之間的司法協助,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署了多項司法協助文件。在家庭法領域,《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并施行。但是,這個文件對于兩地之間關于遺產繼承案件民事判決互認與執行事項,并沒有涉及。因此,涉及兩地之間遺產繼承問題,仍需按各自的司法制度“平行”處理。
2. 繼承在香港遺產,必須遵從香港的遺產承辦程序
被繼承人生前在香港的所有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或者房產,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會根據法律規定被自動凍結并轉為遺產,此時即使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辦理了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證明自己與死者的關系,去香港銀行要求領取死者的存款,或去相關機構辦理房屋更名手續,均不會得到相關機構支持。工作人員只會告知繼承人需要去法院申請遺產承辦。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由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授予書”,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符合遺產代理人資格的情況下(而非確定誰是遺產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向申請人頒發“授予書”,申請人由此獲得遺產代理人身份和職權的“官方批準命令”。遺產代理人不同于繼承人或遺產受益人。根據香港法律規定,遺產的權益首先歸屬于遺產代理人,遺產代理人有權以所有人的身份對遺產進行任何處分,在法律上具有相當大的權力。與此同時,法律也要求遺產代理人承擔很大的責任,他必須按照遺囑或法律的規定對遺產進行處理,以實現遺產受益人的利益。若處理不當,遺產代理人即可能構成對受益人權益的侵害,從而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誰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
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立有遺囑,且遺囑中指名遺囑執行人的,應由該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不能夠或不愿意履行職責,則相關人士可向法庭申請授予書,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任命優先級高的且愿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士作為遺產代理人。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規定,簡單來說,可以提出申請遺產授予的人士優先次序一般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一名子女,(c) 死者的父母,(d) 死者的一名兄弟姐妹。一般來說,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提出申請,如果其放棄或者已經去世的,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仍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去世或放棄權利的證明文件。
如遺產涉及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遺產“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于兩名人士,最多不超過四人。
4. 申請所需證據材料要求嚴格且繁雜
申請遺產承辦對所要求提供證據材料的形式和內容審查都較為嚴苛。在中國大陸內地形成的文件,須內地涉外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外加外交部領事司認證,交上去的材料遺產承辦法官還會反復提出質問,申請人需要根據承辦法官要求作相應答復并補充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者做出合理解釋。
由于內地居民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涉及到香港、內地兩地法律,被繼承人家屬一般需要委托香港與大陸兩地的律師,分工負責、相互配合辦理相關的法律事務。一般情況下,兩地律師工作大致包括以下:
(1) 香港律師接受委托,查詢在香港的遺產具體信息,協助申請人制作遺產清單;
(2)?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的相關要求,由香港律師列出需要在內地收集提供材料清單;
(3)?內地律師協助收集證據材料,并由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外交部辦理認證;
(4)?內地律師根據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并辦理宣誓認證;
(5)?香港律師根據規定填寫申請書表格,并代理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
一般而言,即使在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整個遺產申辦,從開始申請到取得“授予書”的時長,大概在六個月到一年之間,甚至幾年。遺產代理人申請獲得“授予書”之后,經過遺產公告等相應的程序,最后按照遺囑或相關繼承法的規定,向繼承人或遺產受益人分配遺產。
通過以上簡要分析,黃總去世之后,其名下在香港的房產、金融資產等辦理繼承的程序已經清楚。同時,對于注冊登記在開曼群島的其名下的公司股權、在新加坡的房產和銀行金融資產的繼承程序,由于新加坡、開曼群島遺產繼承的程序與香港類似,可以參考香港遺產繼承程序,委托當地的律師與國內的律師相互配合,辦理申請手續和資料的提交,最終實現所有遺產完成分配的目的。
來源:國浩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