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那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相關權利歸屬于末那識公司;
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李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末那識公司提交證據一: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2020年1月,末那識公司以張某的名義購買了5張聯通手機卡,其中一張的號碼是本案“都市奇妙物語”抖音號的初始注冊手機1866973****,購買手機卡的費用系公司支付,手機卡系公司使用。公司購買這些卡系為注冊抖音賬號,抖音賬號和手機號是綁定的。提交證據二:“都市奇妙物語”賬號抖音界面截圖一宗(共計二十三張),擬證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上訴人掌控、運營涉案抖音賬戶期間,商務V:monashangwu(上訴人微信),拍攝作品百余件,粉絲量889.8萬、點贊量約8560萬,單個視頻點擊量超過百萬的有26個作品,三置頂作品均為上訴人拍攝。2021年7月,李某更改賬戶密碼后,商務V變更為:lijing245971135。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上訴人掌控該抖音賬戶期間,賬號共發布新作品7件,單個視頻點擊量幾萬不等。上訴人2022年5月27日登陸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34萬,點贊量8849萬;2022年8月30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07萬,點贊量8844.5萬;2022年10月17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98.2萬,點贊量8842.8萬;2023年5月9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61萬,點贊量8833萬。涉案抖音賬號在被上訴人掌控期間,無論作品的發布數量、頻率還是點擊量、粉絲量都嚴重下滑。上述數據可充分說明,賬號養成并獲得輝煌業績是基于上訴人的資本投入和完善的運營管理,而非被上訴人自詡的“人身屬性”。數據可以直觀地反應被上訴人并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上訴人才是抖音賬戶的實際運營人。故,無論依據抖音規則亦或賬號的注冊、運營狀況,都能充分證明上訴人才是真正的使用權人,其更有能力讓賬號創造更大的商業價值。
李某質證稱,關于證據一,我們不否認不是用自己的手機號進行注冊,具體是誰不清楚。當時因為我的手機號已經注冊了抖音,當時我想去買張手機號,楊某跟我說他有好多空的手機卡讓我拿著,手機卡是未注冊過APP的賬號。抖音不是手機號注冊制度,而是實名認證制度,上訴人故意將初始注冊人與手機號的實名人進行了混淆,這個注冊是由我完成的,手機號也是在我的控制下,也是由我來管理手機號,也是我交的話費。任意用戶只要點擊抖音賬號中安全與更換手機號界面即可更換登陸的手機號,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審核。如果上訴人認為張天寧是涉案賬號的實際注冊人及使用人,其完全可以以張天寧的身份向抖音進行申訴,要求更換賬號的綁定手機號與實名認證信息。
關于證據二,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抖音作品無法證明拍攝作品均系上訴人單方制作,其應當提供其獨立制作視頻在李某沒有參與下且獨立制作視頻的證據。根據一審我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賬號內播放量較高的視頻均系被上訴人主導拍攝。對于商務V變更恰好說明在李某與上訴人一開始的合作模式,可以證明雙方為合作關系,后續解除合作合同后,為李某獨立運營賬號。對于粉絲量的下滑,是因為該賬號接收的廣告收入均是打入MCN機構的賬號,李某本人無法獨立提取。對于該賬號的粉絲增長,正如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微信公眾號采訪,粉絲量的增長均是依靠被上訴人對賬號的運營、直播等方式。被上訴人在收回賬號后,獨立拍攝獨立上傳相關的視頻,并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
本院認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明內容將結合一、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綜合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1.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2.訴爭抖音賬號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中末那識公司已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明確了其于該案的訴訟請求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及衍生的附隨權利歸屬問題,末那識公司與李某雙方圍繞使用權歸屬的問題已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一審法院以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訴訟請求為由,判決駁回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中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衍生的附隨權利”系何種權利,亦未對“衍生的附隨權利”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故本案中本院僅審查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問題。
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物,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抖音作為一款短視頻網絡社交軟件,抖音用戶所注冊的賬號應視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亦有物權形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規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均歸北京微博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所有,注冊用戶僅享有使用權,且未經抖音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新注冊的用戶需知曉、同意該《“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相關內容才能完成賬號注冊,取得賬號的使用權。因此,根據該協議約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屬于抖音公司,賬號使用權的取得系通過注冊實現的。賬號注冊完畢后,注冊用戶對該抖音賬號所享有的財產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號本身即具有的使用權屬性,二是經過抖音用戶對賬號的個性化使用、經營等所產生的賬號上添附的財產性內容,比如粉絲、流量、商務合作等能夠產生的收益或反映其財產性的各類收益權。本案中,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產生爭議,對此本院認為,抖音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同樣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于當事人之間對于賬號使用權歸屬問題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收益權歸屬等綜合判斷。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并未有明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綜合考慮訴爭抖音賬號的初始注冊情況、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間的實際運營情況等因素,本院認為末那識公司應系該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人。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抖音”用戶協議》第3.4條“您在抖音中的注冊賬號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如果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者并非賬號初始注冊人,為保障賬號安全,公司有權立即暫?;蚪K止向該注冊賬號提供服務,并有權永久禁用該賬號”的規定,抖音公司約定賬號的使用權屬于初始注冊人,賬號使用權人的“初始注冊人信息、注冊手機號、實名認證信息”等應當均為同一人。如果在此過程中,初始注冊人將賬號轉讓、贈與他人等情形而未告知抖音公司,抖音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是與初始注冊人約定其使用權的歸屬。本案中,末那識公司以案外人張某的名義購買并使用案涉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注冊抖音賬號,根據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可認定,張某知曉并同意末那識公司的上述行為。庭審中,李某亦認可該初始注冊賬號的手機號碼并非其所有,而系末那識公司交付其使用。末那識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手機號碼初始注冊完成抖音賬號信息,系通過事實行為取得抖音賬戶的使用權,其作為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的持有人應當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
李某辯稱,其系該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據此應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對此本院認為,該抖音賬號于2020年1月已注冊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賬號才以李某名義進行了實名認證,實名認證時間明顯晚于抖音賬號注冊時間,李某亦無證據證明抖音公司已明確約定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即取得賬號使用權,故不能僅以實名認證人認定賬號使用權權屬。根據末那識公司提交的其員工與李某的聊天記錄載明,李某曾于2020年7月20日就實名認證人的問題向其員工進行過確認:“雁姐,楷哥說實名認證讓我問你和胡子”、公司員工回答道:“我看胡子說用他的”、李某回復道“OK我就確認一下”,可認定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擬用何人的名義進行實名認證等問題自始存在監管及確認的權利,故雖案涉賬號已使用李某的個人身份證進行綁定且完成實名認證,但不能因此排除公司對賬號享有的使用權,本院對李某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1月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李某向楊某表示“哥,電話卡我已經拿到了……L型快裝板和手機公司沒有多余的……”、楊某回復道“公司統一買”、“算每個項目的費用就好”;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2月27日的聊天記錄,楊某問詢道:“賬號跟秦雁領了嗎”、李某回答道“之前就領了一個一直養著”;李某與末那識公司員工于2020年6月13日的聊天記錄,末那識公司員工向李某確認手機號碼的注冊、使用情況:“這個號,快手、小紅書、B站注冊好了沒”,“然后你看電話卡,可以給我了吧”,“你們這個卡,千萬別停機”、“給我我還能盯著”、“你們自己拿著一定看好了”、“給我吧,我問了他們別的,他們每次也是收驗證碼……”、“我插在我手機上”等內容,可認定雖然末那識公司將該抖音賬號及其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交由李某使用,但該公司自始控制并監管該手機號碼的賬號注冊、使用等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可認定該抖音賬戶的實際使用人為末那識公司,其主張李某返還賬號使用權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識公司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語的話,該交接交接,我把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薄岸际械媒唤右幌铝?,我現在也沒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響賬號變現?!薄捌鋵嵨蚁胍际性诳焓稚系馁~號,一直也無法變現,我好好做一下,應該也是可以保證變現的這樣不至于零基礎,保證點微薄的收入,接廣告還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賠的那么慘,不行也完全沒事。”即李某已明確表示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經查明,上述承諾作出后,李某遂將該抖音賬號及手機號碼交付給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李某私自更換該抖音賬號的密碼前,該抖音賬號一直由末那識公司控制并使用,截止庭審時,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仍在末那識公司處使用。對此本院認為,自2021年5月,李某已明通過實際行動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號碼交還給末那識公司,該公司作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人已將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收回,李某在未經末那識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修改抖音賬號密碼并更換登錄手機號的行為,侵犯了末那識公司的賬號使用權,故李某應返還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的使用權,并協助末那識公司辦理訴爭抖音賬戶的實名認證變更等相關使用權手續。
李某辯稱,其上述微信中所稱“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應理解為,2021年5月之后李某允許該公司代為管理、收益,該賬號盈利后,其與公司按照原約定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本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所提交證據不足證明其所主張的“交還公司”系公司“代為管理”的意思表示,其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該抖音賬號于2021年5月之后的利益分配達成過一致意思表示,且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與收益權利并非同一物權形式,本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22)魯0203民初10027號民事判決;
二、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
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返還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解除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實名認證,配合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換綁至指定手機號(包括協助辦理賬號實名認證變更);
四、駁回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起訴請求及上訴請求。
(2023)魯02民終3845號 物權確認糾紛
來源:麗姐說法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