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收養子女的現象普遍存在。那么養父母去世后,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其遺產成為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焦點。按照我國現行收養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可以收養子女,且養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但是前提是應按照規定辦理正規的收養登記手續,雙方成立收養關系。然而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情形,這種情況下養子女是否同樣享有繼承權呢?
案件情況:
許女與南某于1994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于1999年9月6日辦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并一同收養了南小辰,南小辰系南某哥哥的兒子,許女與南小辰、南某與南小辰之間均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許女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許女的父親于2014年死亡,母親于2006年死亡,許女還有兩個姐姐,分別為許某1和許某2。延吉市朝陽川鎮仲坪村二隊在許女生前和去世后分多次向許女發放了征地款。由南某簽字領取。
后許某1、許某起訴要求返還許某的土地征收補償款,主張南小辰并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二人是許女的合法繼承人。
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南某陳述,南某與許女辦理離婚手續后繼續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期間二人收養了南小辰,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南某并未向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因此收養關系不成立。南某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9日辦理的戶口本,戶籍信息顯示南某為戶主,許女登記的戶籍信息顯示與戶主關系為妻,南小辰登記的戶籍信息顯示與戶主關系為長子,欲證明南某與許女共同收養了南小辰。法院認為,在我國收養關系成立的登記機關是民政部門,戶籍登記機關無權認定養子女關系。故許某1、許某2為許女的法定繼承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有關收養方面的事項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即成立收養關系不僅要有實質上的條件,還需要有形式上的條件。實質條件即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三方需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形式條件即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此,只有在具備以上條件時,收養關系才成立,養子女才享有對養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