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還約定了利息、罰息、復利、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上述合同簽訂后,陳軍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計向某銀行申請辦理貸款299900元,某銀行審批通過后依約向陳軍指定賬戶發放相應款項。
合同履行過程中,陳軍未依約還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貸款本金299900元以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
之后,某銀行就該筆消費貸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某銀行稱上述最高債權額合同項下貸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應債務應為陳軍、孫艷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孫艷不予認可。孫艷稱,其與陳軍于2010年11月登記結婚,2019年2月協議離婚,上述債務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本人并未在貸款合同中簽字確認,對相應貸款情況亦不知曉;陳軍所貸款項均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訴爭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經核實,陳軍接收上述貸款后,陸續將款項轉入其本人或案外資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轉入孫艷名下。
因此,某銀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陳軍償還某銀行貸款本金299900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駁回某銀行要求孫艷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簽署的信用類消費貸逾期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如果金融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或相應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其作為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民法典將相應舉證責任課以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以此倒逼金融機構在貸款審查階段盡到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簽署貸款合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等,確保債務形成系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損害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據海淀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第四速裁團隊團隊長陳聰慧介紹,近5年來,海淀法院共受理信用類消費貸金融糾紛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此類糾紛主要呈現出數量大、增長快、化解實效不明顯的三個特點:一是同質化、批量化特征明顯,多以金融機構的一款或幾款主要消費金融產品引發的糾紛為主;二是原告集中于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提起的訴訟體量最為龐大,占比高達82.74%;三是判決率與執行到位率不成比例,案件判決比例高達63.07%但執行到位率僅為7.25%,金融機構勝訴權益較難實現。
在金融機構一側,信用類消費貸金融糾紛多發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數金融機構貸前審核不規范,催生借款人債務違約;二是個別金融機構自行催收不主動,過度依賴訴訟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方案過于剛性,糾紛化解缺乏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