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件案情回顧
張先生和周女士是校園戀愛,畢業之后在深圳打工,婚后妻子周女士懷孕。于是,兩人回到老家創業。(文中人名是化名)
兩人投資民宿,從選址、裝修、運營各個方面,都是自己干,剛剛開始時,生意無人問津,這也是愁壞了兩人。
后來把名宿上了團購,通過兩人用心經營,很快在當地有了口碑,之后他們還增加了餐飲、娛樂很多項目,完全把名宿打造成了度假區。
于是,兩人一拍即合,留一些錢日常周轉,剩下190萬,存成5年定期存款。
如今生意蒸蒸日上,家里兒子上了小學,原本一家人會過的幸福。
可萬萬沒想到,妻子一次體檢,意外發現一種罕見的惡性腫瘤。
這簡直是晴天霹靂,張先生帶著妻子,周轉全國幾個知名醫院,還是沒有找到好的治療方案。
在生病期間,妻子就把所有資產都交給張先生,包括190萬定期存款,妻子找到兩位見證人,錄視頻遺囑留給張先生。短短不到2年,妻子就撒手人寰。
后來張先生緊急用錢,就想到這190萬定期存款。于是,拿著妻子留下的遺屬,兩人結婚證等資料,到銀行取錢。
意料之外,銀行以張先生沒有繼承權,直接拒絕了。之后多次和銀行溝通,也是無果。
他非常氣憤,于是,將銀行告上法院。
銀行為什么說張先生沒有繼承權?對于這個案件,如何從法律的角度看呢?
02、事件案情分析
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繼承遺產有了公證手續直到遺產繼承完才失去法律效力。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支付手續。
在這個案例中,張先生沒有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所以銀行直接拒絕,按照法律條款,拒絕取款也很合理。
根據《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這個案例中,周女士把190萬留給張先生時,是找到兩位見證人錄視頻遺囑,醫囑的年月日,見證人、遺囑人都十分明確,這完全是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后,法院判定,周女士留下的遺囑有效,銀行給張先生返還190萬,包括5年定期的利息。
對于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來源:臨沂臨港發布今日頭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