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系為了破解共有財產執行僵局而產生的訴訟即通過析產確定執行份額以實現債權清償,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該債權得到法院確認;第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未進行析產分割,且債務人及共有人怠于析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第四,待分割財產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對寶潔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應圍繞是否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進行闡述。
寶潔公司請求分割的財產系張某出售案涉房屋后所得房價款中張某與李某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該部分財產已在離婚后分割,且在執行過程中并未被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寶潔公司并不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法定構成條件。
1.確認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街號房(不動產權權屬證號*********)在李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出售該房屋所得款中對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的款項屬于李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出售案涉房屋的所得款中對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款項,李某占該部分售房款的50%份額約800000元;
2011年11月28日,張某與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張某購買案涉房屋,房屋總價1776102元,張某采用按揭貸款方式付款,房屋首期款為536102元,剩余房款1240000元應于2012年11月28日前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案涉房屋應當在2013年10月30日前交付。2012年2月8日,張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簽訂《個人住房組合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借款用于購買案涉房屋,借款金額為1240000元,其中商業貸款740000元,公積金貸款500000元,貸款期限均為360個月,期限從2012年4月13日至2042年4月13日;張某提供其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賬戶采取委托扣款方式還款。2012年4月13日,按揭銀行發放了上述1240000元貸款。案涉房屋于2016年7月15日登記至張某名下。
2020年9月11日,張某與案外人王某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案涉房屋以2020000元的價格售予王某并于2020年9月18日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
李某與張某于2013年1月16日登記結婚;2020年1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104民初*****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號判決書),判決“一、準許張某與李某離婚。二、離婚后,婚生女兒由張某攜帶撫養。李某應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各****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時止?!痹撆袥Q于2020年11月25日生效。
就案涉房屋歸屬問題,李某陳述其與張某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進行過口頭約定,婚后雙方的財產由各自所有,案涉房屋的貸款部分均由張某個人還款;張某陳述案涉房屋均系其用個人工資收入還款,歸其個人所有。張某為證明其具備獨立還款能力,提供《在職證明》《收入證明》《個人總體薪酬報告》等予以佐證。寶潔公司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須采取書面形式,在無書面約定情況下,張某個人工資收入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用個人工資收入還款的行為并不影響本案中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另查明,2020年7月13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12刑初571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571號判決),判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并責令其與另3名被告人及20余名同案人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內共同退賠寶潔公司19415709.61元;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粵01刑終165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71號判決同日生效。
2021年7月16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0112執3126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3126號裁定書)載明,李某名下有位于廣州市越秀區路號房的房產,車牌號為粵A的汽車,銀行賬戶存款余額26982.63元,除上述財產外尚未發現李某具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寶潔公司庭審中陳述依據執行裁定,現已能確定的執行款項共計189462.37元,尚未執行到位的金額約19300000元;張某認為上述執行款項僅為單個案號的金額,且571號判決中確定負有退賠義務的連帶責任人有20余人,寶潔公司應首先向其他連帶責任人充分主張債權。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睆纳鲜鲆幎▉砜?,案涉房屋查封與否、債權人是否已經向其他連帶責任人主張過債權并非申請執行人行使代位權的先決條件。依據3126號裁定書,寶潔公司已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李某主張了債權,且該筆債權并未得到足額清償,同時依據*****號判決書,雖張某、李某已離婚,但雙方并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寶潔公司有權據此向張某、李某提出代位析產之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section>
按照本案已確認的事實,案涉房屋系張某于婚前購買,由張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后登記于張某一方名下。雖李某和張某均主張案涉房屋系張某個人還款,但因雙方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結合張某使用工資收入還款的自認,及案涉房屋在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案涉房屋符合上述解釋規定的情形,案涉房屋出售款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李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案涉房屋在張某、李某夫妻關系存續的償還貸款金額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事實認定問題,寶潔公司的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同時,根據*****號判決書內容,張某、李某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并未進行處理,故有關此部分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規定處理。案涉房屋購買時房款為1776102元,出售時房款為2020000元,升值比為1.137(2020000元1776102元)。根據房款支付情況,張某購房時支付了首期款為536102元,結婚前支付了9個月(2012年4月13日-2013年1月16日)房貸31000元[1240000元360個月9個月(2012年4月13日-2013年1月16日)],合計567102元;剩余房貸1209000元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據此,案涉房屋出售款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李某部分應為687316.5元(1209000元21.137)。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出售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街號房所得房價款中的687316.5元歸李某所有;
一、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作出判決,系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一)一審法院適用《民法典》嚴重錯誤。本案爭議焦點是張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婚后獨自還款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自行按揭購房時間為2011年,與李某相識時間為2012年,張某與李某結婚時間為2013年,離婚判決生效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前述婚姻及購房事實均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依法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
(二)各方在一審庭審時均依《婚姻法》相關法律法規發表意見,一審法官從未釋明不妥但卻適用《民法典》作出判決,剝奪了張某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
二、依據《婚姻法》施行期間的法律法規,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依法自始歸屬于張某個人所有,李某自始不是房產共有權人,一審法院無視已有的、明確的規定,認定案涉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在物權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于法無據。其一,李某對案涉房產不享有物權、不享有共有權,依法不具備物權分割請求權,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毫無法律依據。其二,李某自始與張某達成互不承擔債權債務的協議,其無權主張任何經濟補償,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有權獲得售房款無依據。其三,李某為婚姻重大過錯方,無權要求按照50%的比例主張財產份額,一審法院認定50%比例有違事實與法律。
三、一審法院明知李某無權主張且不主張經濟補償,卻強行給其判一個補償費,變相使寶潔公司突破代位權行使的法定要求和限制。結合雙方的婚姻事實以及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的基本婚姻原則,李某無權向張某主張經濟補償金,更無權要求主張按照50%比例分配財產。本案中,寶潔公司是代位行權,寶潔公司的所有權利都應當受到李某權利范圍的限制,李某對張某僅有可能享有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請求權,該權利具有人身屬性,不屬于依法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即使存在代位可能,也應受到李某權利范圍的限制,李某在一審庭審中多次自認其無權對張某主張經濟補償,且因虧欠張某頗多而不主張任何補償,因此寶潔公司無權在本案中主張代位。但一審法院卻強行給李某判一個補償費,以便寶潔公司直接就張某的財產申請執行、變相使寶潔公司突破代位權行使的法定要求和限制。
四、一審法官未合法公正處理訴訟費。一審案件受理費4400元,一審法官對訴訟費處理為“由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承擔620元,由張某、李某承擔3780元?!钡牵瑥埬澈屠钅呈仟毩⒌闹黧w,張某和李某已經離婚,一審法院如此判決,完全是對張某權益的無視和進一步侵害,讓張某對李某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根據刑事一、二審判決可知,寶潔公司對李某依法享有到期債權1900余萬。而李某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和執行階段均未主動退賠,體現出其拒絕退贓的真實想法,且實際僅被法院強制執行了26982.63元,與待退金額相差巨大,嚴重損害了寶潔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代位析產訴訟針對的是被執行人與其他人的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毋庸置疑屬于共有財產,而且針對張某和李某在離婚時尚未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而引發的訴訟,本質上屬于物權糾紛。
第三,案涉房產在張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ヘ撠熑司汀椿橐龇ń忉專ㄈ迪嚓P問題答記者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均明確: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公平,該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針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當認定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顯而易見,案涉房產在張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內各市各級法院同樣有大量生效案例持相同觀點。綜上,寶潔公司依法有權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均屬于處理離婚財產的一般性原則,張某據此認為案涉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于法無據。
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不能作為認定案涉房產權屬的法律依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法律條文內容完全相同,即便一審判決適用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亦不存在對張某不利的情況,沒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認定案件事實及計算李某所占份額并無影響。
五、一審判決李某占案涉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的50%合法、公平、合理,并不違反《婚姻法》所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女方的原則。
第一,在離婚訴訟中,張某僅起訴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問題,并未訴請處理夫妻共同財產,(2020)粵0104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已明確“原被告如有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需處理,可由雙方另案解決”。張某亦無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產已經處理。李某尚有1900余萬需要退還,李某所占的約69萬仍遠不足以彌補寶潔公司的損失。
第二,夫妻一方犯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但犯罪并不不是認定為過錯方的標準。無論《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民法典》均明確規定離婚過錯方的行為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等嚴重破壞夫妻感情、傷害配偶身體健康的行為,可見,認定婚姻過錯方的標準并不包括犯罪。另外,李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婚前,侵害的是寶潔公司的權益,并非針對張某本人或兩人的婚姻關系,兩者根本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李某不屬于過錯方,張某指控李某屬于過錯方明顯在混淆視聽。
第三,關于張某自稱在李某被羈押后,其使用自己的錢幫李某償還高利貸、應對李某公司解散和員工討薪的說法:首先,張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代為支付了相關費用。其次,即便張某確實代李某支付了相關費用,其亦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完成支付。且從兩人2013年結婚起至2018年李某被羈押前,李某所取得的工資、投資收益等合法收入同樣用于家庭生活。即便在其被羈押后,張某代為支付的費用完全有可能是來自于李某的合法收入。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始終都是家庭經濟支柱,承擔了照顧家庭、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責任。特別是張某在生育兩個女兒及休產假期間,基本是李某承擔了主要的家庭經濟責任,不能因為李某犯罪而抹殺其多年來對家庭的付出和貢獻。再次,張某與李某在離婚時并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任何分割處理,即張某自李某被羈押后,是完全單方占有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配和使用上已經占盡優勢。而本訴的主要目的是確定李某所占份額,并非讓張某分擔李某的刑事退賠責任,并未無故增加張某的法律責任,亦未損害張某個人的合法財產,并不違反《婚姻法》所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女方的原則。
二審期間,張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家信,擬證明李某明確表示同意張某處理財產的任何決定,張某婚內對雙方各自財產及家庭財產均有處分權;張某婚內對家庭付出較多;張某及家庭因李某過錯受到巨大精神和財產上的損失,李某依法應當補償張某;2.財產分割確認書,擬證明張某和李某離婚前就已經對全部財產作了分割約定;3.貸款還清證明,擬證明案涉房屋在出售前才償還了剩余全部貸款;4.執行裁定書,擬證明李某自離婚后始終未支付撫養費近80萬元;5.執行裁定書、房產拍賣情況,擬證明李某的房產已經在行使執行案件中被拍賣,拍賣成交價約為500萬元;6.執行裁定書,擬證明張某關于在拍賣款中支付兩個女兒撫養費的參與分配請求被執行法院以刑事優先為由駁回;7.李某上訴狀,李某確實提出了上訴,并在此確認其與張某的離婚財產分割承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寶潔公司對上述證據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關聯性不予認可,內容僅為李某與張某關于雙方婚姻關系的溝通,與案件事實無關。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確認書僅有張某的簽名,李某并未簽名確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確認,該證據恰好證明張某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案涉房產的剩余貸款及本金。證據4,真實性由法院依法認定,該執行裁定可以顯示李某僅被實際執行到2萬余元,即使該房產有被查封,但也未執行到位,即便執行到位,該房產的價值也遠不足以覆蓋寶潔公司的損失。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由法院認定。證據6,意見同證據4。證據7,對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對于上訴人張某提交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本案爭議焦點在事實認定中加以闡述。
另查明,張某向本院提交一份《離婚財產分割確認書》,記載:張某作為女方、李某作為男方,其中第二條第2款約定男方婚前購買了位于廣州市越秀區路號房的房產,女方婚前購買了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街號房的房產,雙方各自帶房結婚,婚前一致同意房產歸各自所有,由各自負責。離婚前,雙方再次同意、并約定確認前述廣州房產為男方個人所有,女方享有全部處置權,處置后資產歸男方個人所有;前述南沙房產為女方個人所有,女方享有全部處置權,處置后資產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簽字一欄處有張某的簽名及捺指模,時間為2022年5月10日;男方因鑒于疫情期間送達限制,無法作書面簽字確認,可選擇在訴訟中當庭確認,或在本確認書上簽字。李某未在該確認書上簽字。
又查明,根據李某于2022年3月29日向一審法院寄出的《上訴狀》記載:案涉房屋系張某婚前購買,在婚姻存續期間,李某與張某經濟獨立,雙方已約定各自在婚前所擁有的房產歸各自所有、各自處理,故案涉房屋貸款皆由張某個人償還……李某與張某離婚前已有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案涉房屋銷售早于離婚前,夫妻雙方對所得早有處理共識,案涉房屋的所有權益,應全歸張某所有等。鑒于李某于2022年3月29日才將該《上訴狀》寄出,已過法律規定的上訴期,故本院對李某的上訴依法不予接受;但對李某在《上訴狀》中陳述的意見將結合案情予以考量。
本院認為,本案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二、寶潔公司提起本案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否成立。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關于焦點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寶潔公司提出債權人代位析產的主張、張某與李某之間就財產分割等法律事實均持續發生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適用《民法典》規定并無不當;張某上訴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梢?,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系為了破解共有財產執行僵局而產生的訴訟即通過析產確定執行份額以實現債權清償,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該債權得到法院確認;第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未進行析產分割,且債務人及共有人怠于析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第四,待分割財產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對寶潔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應圍繞是否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進行闡述。
第一,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粵01刑終1659號刑事裁定已確認李某等被告人應當向寶潔公司退賠19415709.61元;寶潔公司亦就該生效債權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寶潔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已滿足上述第一、二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根據張某提供的《離婚財產分割確認書》及李某出具的《上訴狀》的內容可知,雙方就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已達成一致意見,案涉房屋項下的財產權益歸張某所有。可見,張某與李某之間就寶潔公司主張的財產并不存在未析產,亦不存在怠于析產的情形,故寶潔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上述第三條的情形。至于寶潔公司抗辯稱張某及李某就財產分割的協議不能對抗寶潔公司的意見,因寶潔公司實際上是代李某提起本案析產的訴訟,故其權利來源應當限于李某的權利,因此寶潔公司該抗辯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第三,寶潔公司請求分割的財產系張某出售案涉房屋后所得房價款中張某與李某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該部分財產在執行過程中并未被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亦不符合上述第四條的情形。
由此可見,寶潔公司并不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法定構成條件,一審法院認定寶潔公司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成立缺乏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張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1)粵0191民初14824號民事判決;
(2022)粵01民終7931號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