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已育,但雙方當事人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包括:(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钡那樾沃?,所以彩禮法院會支持返還,但是具體返還多少有待考量。
這就導致在不同案件中,法官會參考不同情形,做出不一樣的判斷,需要當事人雙方出示證據進行舉證。
3、平衡法理和情理
法官的考量因素通過案例檢索可以大致總結出來。如(2022)滬0115民初18205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例中寫道:“本院認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涉案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p>
相關(2020)滬0114民初17045號、(2022)滬0115民初18339號、(2016)滬0115民初29584號……等法院的案例可知,法官在酌情考慮返還時通常會參考以下因素:
(3)?彩禮數額;
(4)?風俗習慣;
(5)?給付是否造成經濟困境;
(6)?在解除婚約中雙方過錯情況;
(7)?扣除必要花費;
(8)?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
比普通返還彩禮案件中更為特殊的是未婚生育通常會涉及到撫養關系,撫養關系與彩禮返還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在實踐中不會同案判決(調解除外)。
另案起訴的撫養費支付與否、有無生效的判決,這對未婚生育彩禮返還案中的法官來說,有很大的參考價值,近期的(2023)豫1502民初1552號、(2023)甘08民終167號判決可供參考。
作者:雷春波 黃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