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被繼承人先于其母親死亡,有部分遺產被母親繼承。在母親去世后,對于母親原繼承于女兒的遺產,被繼承人兒子能否代位繼承?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遺產份額本身就是外婆從女兒處繼承所得,那么外孫就不能再進行代位繼承,理由在于外孫從外婆處只能代位繼承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但其母親不可能自己繼承自己的遺產,因此外孫不能從外婆處再代位繼承本原屬于其母親的遺產。
但本案一二審法院都沒有采用上述觀點,認為法律并未對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來源和范圍進行限定,因此不應以此為由否定外孫從外婆處代位繼承本屬于其母親財產的權利。畢竟,外婆遺產本質來源于女兒,而非其自身財產。若否定孫輩的代位繼承權,將導致被繼承人遺產外流,如此顯然對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公。
案情簡介:
程燕母親為劉某,育有程燕、程某1、程某2、程某3。程燕與孫某2系夫妻關系,與孫某1系母子關系,程燕于2018年1月5日死亡,其母親劉某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
程某1、程某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程燕的遺產進行分割,由程某1、程某2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
一審法院觀點
程燕生前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孫某2、劉某、孫某1,劉某應繼承程燕遺產中三分之一的份額,劉某去世時并未對其應該繼承程燕的遺產份額進行處置,故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另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因程燕先于劉某死亡,故由其子孫某1代位繼承程燕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故劉某的繼承人應為程某3、程某1、程某2、孫某1,分別繼承程燕遺產十二分之一的份額。
二審山東東營中院觀點
關于孫某1對劉某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問題。本院認為,孫某1的母親為程燕,程燕先于其母親劉某去世,對于劉某的遺產,孫某1享有代位繼承權。本案中,程某1、程某2以代位繼承財產來源于程燕為由,否認孫某1的代位繼承人資格。試想一下,如果本案所涉遺產來源于劉某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孫某1對該財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如果遺產來源于劉某所繼承的程燕財產,孫某1對相關財產就沒有了代位繼承權。這樣的話,孫某1有無代位繼承人資格由遺產的來源所決定,這與代位繼承的立法精神不符。
代位繼承屬法定繼承,在代位繼承關系中,法律并未對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來源和范圍進行限定。在被繼承人劉某未剝奪孫某1代位繼承人資格的情況下,程某1、程某2以代位繼承遺產來源于程燕為由,否認孫某1的代位繼承人資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孫某1對劉某的遺產應當享有代位繼承權。
索引案例:(2021)魯05民終245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