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的父母很久以前便離婚了,父親楊立郜于2011年病逝,未留下任何遺囑。之后父親留下的價值300萬元的建材廠,竟登記在叔叔楊立途名下了。甜甜了解后才發現,這和2018年的一場借款官司有關。她當時以為的“勝訴”,反而讓她弄“丟”了父親的遺產。當年那場官司究竟是什么情況?在父親沒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甜甜還能要回遺產嗎?
2018年7月,楊立郜生前的好友吳屹金向法院起訴,要求甜甜和楊立途償還楊立郜向他借的錢。甜甜那時已在上海工作,便委托甘肅酒泉的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
吳屹金提供的借條顯示,早在2005年,楊立郜因為建材廠的資金周轉需要,向他借款8萬元,借期1年,逾期加息2分利。2008年的另一張借條顯示,借款10萬元,2009年底還清,逾期利息20%。
楊立郜和甜甜的母親杜蕓多年前已離婚,按照借條顯示的借款時間,當時甜甜已滿18周歲,正在外地求學,她并不知曉父親借錢一事,家里其他人也不清楚情況。
但在楊立郜留下的遺物中,楊立途發現了第三張借條,顯示由楊立郜于2007年5月12日出具,主要內容為:借款9萬元,2007年底還清,逾期利息20%(原2005年6月的借條作廢)。
正因為有括號內的這句補充說明,在那次庭審過程中,法院認為,從借條出具的時間先后順序、借款數額和利率來看,雙方借款本金的初始金額為8萬元,每隔一段時間雙方本息結算一次,即2007年借條是2005年借條的本息合計,2008年借條是2007年借條的本息合計。
也就是說,3張借條實際上是同一筆借款,雙方最后一次結算結果是本息合計10萬元,這也比較符合實際生活中的交易習慣。
庭審中,甜甜委托的律師辯稱,甜甜雖然是楊立郜之女,但并沒有繼承遺產,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而楊立途在其答辯狀及庭審過程中均陳述,自己雖然不是楊立郜的法定繼承人,但建材廠是他們兄弟倆共同投資經營的,土地也是二人共有,只是登記在了哥哥一人名下,哥哥楊立郜離世后他已經接管了建材廠。只要法院查證這筆借款屬實,他愿意承擔還款責任。
2018年11月,法院對吳屹金借款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為楊立郜已身故,其生前債務應用其遺產償還,甜甜作為楊立郜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在庭審中表示已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所以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而楊立途認可自己已接管楊立郜經營的企業及財產,所以楊立郜名下的建材廠由楊立途繼承,楊立途向吳屹金償還借款10萬元。
法院判決后,甜甜接到了律師電話,稱她并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甜甜覺得自己“勝訴”了。
實際上,這并不是吳屹金第一次提起訴訟。吳屹金因為同楊立郜的借款糾紛,曾于2011年起訴杜蕓和楊立途,法院以原、被告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裁定駁回起訴。2017年吳屹金再次起訴杜蕓和楊立途,但后來又主動撤訴了。
正因如此,甜甜在對父親楊立郜具體借款情況不太清楚的情況下,覺得這件事之前法院已經處理過了,債務也過了訴訟時效,認為自己應該不需要再償還借款了,對“勝訴”是有一定的心理預期的,所以并未發現有何不妥,更沒有考慮到是否需要上訴。
判決生效后,楊立途向吳屹金償還了10萬元借款。2019年3月,過完春節,他便前往當地不動產服務中心,依據與吳屹金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判決書和10萬元案件款繳納收據,申請對建材廠名下的9852.2平方米土地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當地的不動產服務中心也依法將建材廠的土地轉移登記至楊立途名下。
直到2020年1月,甜甜才從親戚那里得知這一情況。甜甜又驚又慌,連忙聯系律師,仔細翻閱幾年前那份判決書,這才發現了判決書中一句關鍵的表述——“楊立郜的女兒甜甜明確表示放棄對楊立郜遺產的繼承”。
甜甜說,自己只是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并沒有授權律師表示自己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甜甜多次聯系叔叔楊立途,都被對方以工作太忙為借口拒絕了。
倍感無奈的甜甜在律師的指導下,向酒泉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但由于此案已過上訴期,該院認為申訴人未提出上訴尋求救濟,放棄了上訴權利,駁回了甜甜的再審申請。
甜甜也因此陷入絕望的境地,父親的遺產真的要不回來了嗎?
折騰了約半年后,甜甜向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遞交了申請監督材料。她表示,自己是父親楊立郜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從來都沒有表達過不愿繼承遺產的意見,一審法院在未收到甜甜書面形式放棄繼承的證據情況下,便處分了她的繼承權,超出訴訟請求。而且,為了10萬元債務,放棄繼承約300萬元的遺產,明顯不合理。
辦案檢察官了解了甜甜的申請監督理由,又審查了原審判決,找到了因當年律師疏忽導致甜甜錯過上訴期這一矛盾焦點。肅州區檢察院就此案向酒泉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受理此案后,酒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趙麗娟詳細審查原審案卷,有針對性地查看律師代理權限和有無放棄遺產繼承的相關材料,發現甜甜與委托代理律師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的代理范圍只限于吳屹金民間借貸糾紛案,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
依據法律規定,一般代理僅涉及程序權利,特別代理才包括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等實體權利,且特別代理必須以“書面+列舉”方式予以明確。所以,甜甜的委托代理律師是無權發表關于其放棄遺產繼承的意見,法院也不應該就此認為甜甜已放棄繼承遺產。
雖然確認了這一點后,已經能確定原審判決有誤,案件達到了抗訴標準,但趙麗娟認為,如果只是就案辦案,并不能真正解決此案中4名當事人的糾紛,甚至有可能激化本就存在已久的矛盾。只有查清事情的來龍去脈,查明楊立郜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現狀,才能在再審法庭上客觀呈現案件事實。
于是,酒泉市檢察院對三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詢問,對案件中吳屹金的借貸糾紛、甜甜的遺產繼承糾紛、涉案土地轉讓有可能涉及的潛在糾紛和杜蕓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全面審查。
檢察機關在和吳屹金溝通時,吳屹金認為自己從2005年出借錢款,到2018年起訴,歷經13年,終于能拿到錢,現在又突增了不確定性,幾番折騰已經讓他心力交瘁。
趙麗娟反復和吳屹金溝通,表示甜甜的繼承權和他的債權同等重要,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且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10萬元的債權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檢察機關監督這個案件不會對他的債權有什么影響,只不過需要他配合工作。
溝通過后,原本憤怒、不解的吳屹金漸漸理解了檢察機關的工作,也愿意配合。
楊立途認為,他已經給了10萬元,建材廠也辦到了自己名下,建材廠也處于虧損狀態,經營管理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就不應該再動了。
甜甜則認為,債權是債權,她的繼承權不應該受到影響,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她的遺產繼承權。她的母親杜蕓也要考慮再審是否會對她有影響,是否還會讓她也承擔一部分債務。
酒泉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到建材廠了解情況,發現建材廠已經不再實際經營,但這家建材廠位于工業園區,所在的這片土地價值較高。據悉,10多年前就接近300萬元。當初也曾有企業想買這塊土地,已經快談攏了,但最后沒賣成。
辦案人員也前往當地不動產服務中心,調查核實了案涉土地的轉移登記情況,并告知相關行政機關該土地的登記存在糾紛。他們也勸告楊立途,暫時不要自行處分土地,以免矛盾升級。
而關于建材廠的出資、歸屬情況,甜甜和楊立途都向檢察機關提供了大量書面材料。從書證產生的時間順序和遺產繼承協議的內容來看,建材廠是楊立郜獨資經營,楊立途未能提供任何他參與出資的證據。
在楊立郜病逝后,甜甜委托她的母親杜蕓辦理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也對委托書進行了公證。
2012年至2014年,杜蕓與楊立途就建材廠的繼承簽訂了多份協議,最后一份協議簽訂于2014年7月,雙方按照當時一個買家出價270萬元的價格,扣除雙方確認的82萬元債務,剩余188萬元,甜甜和楊立途各得50%,由楊立途向甜甜直接給付94萬元現金。
然而,2014年這份協議,甜甜和杜蕓對這82萬元的債務仍存疑,最終也因為各方日積月累的矛盾沖突較大,沒能繼續。同年,楊立途也曾經向相關部門申請將建材廠的土地轉移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沒有成功。
經全面審查,酒泉市檢察院全面梳理了此案涉及的多項糾紛。
2021年1月,酒泉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甜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事實錯誤、損害了甜甜的遺產繼承權為由,向法院提出抗訴。
2021年5月,酒泉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再審該案。2021年7月,原審法院再審開庭,酒泉市檢察院指派辦案檢察官出席再審法庭,依法宣讀了民事抗訴書,發表了法律監督意見,對所列內容全面舉證。
酒泉市檢察院認為,甜甜的委托代理人僅接受吳屹金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委托,無權處分甜甜的遺產繼承權利。原審案卷中也沒有甜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的證據。甜甜自始至終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原審案卷中也沒有放棄繼承的書面材料,或者放棄繼承的筆錄。
再者,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甜甜和楊立途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顯示,兩人各得建材廠50%的份額,這也說明甜甜實際已經繼承了建材廠。
2022年初,原審法院再審判決認為,甜甜在原審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處分遺產繼承權利,甜甜也沒有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根據甜甜和楊立途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判令二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楊立郜向吳屹金借錢時,他和杜蕓已離婚,借條顯示錢款也都用于建材廠的資金周轉,所以產生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杜蕓無須承擔債務。抗訴書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經過法院再審均得到了確認。
2022年5月,酒泉市檢察院檢察官趙麗娟、書記員張旭在此案再審改判后,去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一步調查了解案涉土地的轉移登記情況,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來源:資料圖片)
吳屹金、楊立途、甜甜和杜蕓都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甜甜也依據抗訴書和再審判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了土地轉移登記,恢復了建材廠的土地使用證,打算和叔叔楊立途商議共同出售土地。
趙麗娟說:“此案的辦理沒有孤立片面地割裂4名當事人的矛盾沖突,而是對相互交織的多個糾紛進行了全面審查,在抗訴書認定事實部分進行了詳細闡述,最后也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趙麗娟告訴《方圓》記者,這個案子非常能體現“精準監督不是口號”這句話。她認為,無論什么案子,辦案的基礎是查明案件事實,原則是適用法律準確,目標是公平正義,要做到這三點說到底就是要多想一層,多走一步,多做一些,要進行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10月下期)
本文雜志原標題:《父親的建材廠怎么登記到叔叔名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