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8月24日第3版
2.婚姻存續期間,在養育兒女、協助對方工作及讀書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經濟補償——林先生訴譚女士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多半時間在完成個人學業進修,另一方為養育兒女、協助對方工作及讀書負擔較多義務,其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3月23日第3版
3.在離婚糾紛中,承擔家務勞動及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離婚家務經濟補償——廖某訴雷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引發的離婚訴訟中,承擔家務勞動及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離婚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11月18日第3版
4.全職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價值應得到認可和保障,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離婚時可主張家務補償——楊某訴魏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壓縮了自我發展空間,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導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離婚時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家務補償。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發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
5.立案時間早于《民法典》實施時間的離婚案件,因離婚經濟補償的判斷涉及到夫妻對家庭所作貢獻的認定,屬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續性法律事實,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無論夫妻實行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均可主張離婚經濟補償——陳某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1)對于立案時間早于《民法典》實施時間的離婚案件,因離婚經濟補償的判斷涉及到夫妻對家庭所作貢獻的認定,屬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續性法律事實,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無論夫妻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均可主張離婚經濟補償。(2)離婚經濟補償以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僅限于在離婚時由一方提出相應請求,法院不得主動適用。離婚經濟補償請求的具體數額,應結合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復雜性、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因素綜合作出認定。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網
發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6.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請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閆某訴馬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人民法院對主張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審理法院: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
《民法典》出臺之前,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2款①也作出了相似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兩部法律均將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確定為“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對方補償。從審判實踐情況看,多年來,經濟補償制度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運用。相反,有關統計顯示,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條的適用率明顯偏低,少數的適用案例中,還有一部分是經過法院的目的性擴張解釋后才得以適用。②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絕大多數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財產制,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家庭數量極少,基數的缺乏導致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條(《民法典》第1088條,下同)規定刪除了離婚經濟補償對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要求,無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就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2.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本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承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當然,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個方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為家務勞動。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③這些家庭事務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卻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但未獲得相應權利的一方應當得到適當的補償。判斷一方是否承擔了較多義務,應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進行衡量。
3.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本條規定,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經濟補償以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提起補償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4.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規定的原因在于,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該種權利也不存在有客觀障礙導致對權利享有狀態不明的情況,將經濟補償請求權擴大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現實意義不大,也不利于雙方盡快解決爭議,投入新生活。
二、離婚經濟補償方式和數額的確定
私人事務領域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先,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時,方得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負擔的家庭義務如何量化,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計算素來是個難題。由于家務勞動服務對象的特定性和勞動內容的私人化,家務勞動雖然作為社會經濟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納入國民經濟核算,無論查詢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還是查詢任何的經濟報告,都無從尋找未市場化的家務勞動所占的價值。相反,一直以來家務勞動都作為一種不計報酬的無償勞動存在。多年來,不斷有研究試圖通過經濟學和統計學的方式找到答案。例如,不同研究數據分別顯示,保守估計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④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為樣本,得出結論認為,杭州市家務勞動經濟價值平均約占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12.23%,相當于杭州人均消費支出的46.47%,相當于第三產業增加值的23.11%,如果將無酬家務勞動與市場上的有酬勞動相比,家務勞動的價值相當于杭州市就業人員全年工資總額的43.23%。⑤
可以看出,家務勞動這種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低、沒有薪酬的勞動方式,創造的經濟價值實則不容忽視,對社會再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直至今日,并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人民法院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必須全面綜合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可以參考以下幾方面的因素:(1)家務勞動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之類的事項,不僅要投入大量的體力勞動,還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理應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3)家務勞動的效益。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隨之而來的不免有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為此,另一方因此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5-427頁)
注:①編者注:目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第68條。
②參見陳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實踐反思與制度調適》,載《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
③吳燕華:《居民家務勞動時間經濟價值研究——以杭州市為例》,載《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
④廖宇航:《家務勞動價值的估算》,載《統計與決策》2018年第8期。
⑤吳燕華:《居民家務勞動時間經濟價值研究——以杭州市為例》,載《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
第六十八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法信”微信公眾號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