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被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
4.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5.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6.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居住在國內且為申請人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7.若作出離婚判決的外國法院所在國屬于《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且該《公約》已在該國生效實施的,則上述在外國產生的離婚判決書及證明材料,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該締約國主管機關簽發附加證明書,同時需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若作出離婚判決的外國法院所在國不屬于《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則上述在外國產生的離婚判決書及證明材料,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同時需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8.申請人應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截至2023年10月23日)、簽發附加證明書的地方外事辦公室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