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其近親屬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一筆“撫恤金”;自然人因被侵權行為而致死亡,在侵權人有過錯的而死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一筆“被扶養人生活費”。那么當交通事故侵權與工傷競合時,受害人的近親屬能否同時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案件事實:陳某系某公司員工,2018年某日,陳某接到上班通知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上班途中與魏某駕駛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陳某當場死亡。經認定本起事故魏某負全部責任。2019年經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認定為工傷。陳某親屬與魏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三明市中級法院作出(2019)閩04刑終162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魏某即肇事司機與投保的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共應向陳某親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被撫養人鄒某生活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同年3月清流縣勞仲委作出清勞人仲案〔2019〕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應支付陳某親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并向被撫養人鄒某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某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主張陳某親屬已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獲得充分賠償,裁決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戚撫恤金的工傷待遇項目分別與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重復項目。陳某親屬不應獲得“雙賠”。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2020)閩0423民初1041號判決,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除外。”
就本案而言,陳某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不能互相替代,不因受傷或死亡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性質不同,支付主體也不同,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的近親屬可以同時獲得以上兩項賠償。
案件事實:廖某系某公司員工,其在上班時間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廖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并經福州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6年廖某親屬想法云起訴要求交通事故侵權人及相關保險公司賠償,法院作出(2016)閩0121民初3772號民事判決,判決侵權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廖某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2018年后廖某親屬以勞動爭議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法院作出(2018)閩0121民初3797號民事判決,判決某公司應向廖某親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某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主張(2016)閩0121民初3772號生效判決已經判決侵權人與保險公司賠償廖某親屬因廖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廖某親屬再次主張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屬重復計算損失。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2180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屬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與侵權責任糾紛中的侵權人與保險公司應付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性質不同,支付主體也不同,工傷死亡的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付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后,并不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故不存在重復賠償情形。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規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份賠償的原則。上述兩個案例法院也均認可了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可以同時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賠償,因第三人交通肇事死亡造成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系侵權所致,侵權屬于私權范疇,而工傷屬于公權范疇,二者無法相互替代。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二者雖然是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法律關系不同,法律規范適用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