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外地的孫子卻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導致自己回鄉后被人非議,孫子認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壓力,繼而起訴親叔叔賠償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是否會支持這一訴求呢?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人格權糾紛案。
2020年時,原告小帥父親因病去世,他與母親便前往外地生活。今年年初,小帥的奶奶不幸溺水逝世,小兒子(小帥叔叔)張某便獨自辦理了喪事。
后小帥回鄉探親,發現鄰居對自己議論紛紛,罵自己和母親不孝,都不來參加奶奶的葬禮,才知道自己的奶奶肖老太已不幸逝世。雖然小帥父親早過世,但小帥一直系奶奶帶大的,存在很深的感情,小帥認為叔叔未通知其對奶奶進行祭奠有違人倫情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導致自己遭受嚴重精神打擊,故訴至桃源縣人民法院,要求張小賠償精神損失費6萬元。
對于侄子的陳述,張某不予認可,他表示自己早已通過電話、口信通知了對方,他沒有到場反而誣告,并且葬禮由自己一人獨辦,費用獨擔。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肖老太生前好友都集聚在桃源縣殯儀館,守靈祭奠,不可能唯獨小帥不知道肖老太逝世。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帥認為張某侵犯了其對奶奶過世的知情權以及對奶奶遺體的告別瞻仰權、吊唁權、祭奠權等權利,上述權利應屬于公民身份權的范疇,這種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的權利,本質是基于身份關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的案由為一般人格權糾紛。
那張某是否具有告知義務?法官認為,民事義務是法律對社會主體的民事行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體明確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社會義務,均不能成為法律義務的內容。社會義務在得到法律認定之前,可能是政治義務,也可能是道德義務、倫理義務甚至是宗教義務。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定,原本隸屬于其他社會義務的事項才能夠上升為法律義務并為法律所規制。本案中,現行法律規范并未明確規定張某負有“通知義務”且張某舉證已通過電話、口信告知,因此小帥認為張某沒有通知,法院不予認可。
那張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造成損害后果。本案中小帥并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導致其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及人格利益貶損,亦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帥的訴訟請求。小帥服判并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