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短視頻平臺興起,觀看直播已成為人們日常消遣的一種方式,直播形式的多樣化吸引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用戶。有些用戶為了討主播歡心,憧憬著成為“榜一大哥”,不惜花重金打賞。那么這其中不乏有已婚人士,當其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配偶一方能否主張金錢返還呢?
案件情況:
原告李麗與被告孫濤系夫妻關系,被告孫濤于2020年至2021年12月多次登錄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網絡平臺,觀看北京某科技公司網絡平臺主播的視頻直播。主播在直播間宣傳“幸運魔盒”烘托刷禮物的氛圍,被告孫濤數次通過該平臺賬戶轉款,用于充值“幸運魔盒”產品,再將禮物刷到主播直播間。在直播間內,通過互動,平臺主播知曉被告孫濤已婚并育有兩子女的事實,仍然誘導被告孫濤向其打賞禮物。被告孫濤打賞總金額高達90000余元,均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原告起訴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返還原告夫妻共同財產9萬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辯稱,直播平臺與主播及被告孫濤之間均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性質。
法院觀點:
本案中,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平臺的主播為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被告孫濤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后,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對直播平臺的主播進行打賞,亦是一種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同時亦即時履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二被告之間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痹媾c被告孫濤系夫妻關系,二人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被告孫濤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平臺主播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為被告孫濤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時,打賞的貨幣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相對人一般以持有狀態來分辨歸屬情況,且平臺主播取得該打賞款項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務,因本案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平臺主播屬于善意取得相對人,原告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相對抗,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夫妻共同財產9000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網絡平臺打賞行為的定性,通常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另一種則認為構成贈與合同關系。主要的區別在于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對價。網絡直播打賞通常發生在用戶觀看直播、與主播交流的過程中,打賞是用戶對主播提供的表演或者互動服務的報酬,而主播接受虛擬禮物亦是其獲得正當報酬的方式,該打賞行為屬于一種非強制性對價支付,不屬于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性質。故用戶打賞行為背后是其用財產購買了精神類的服務產品,屬于典型服務合同的要件。此外,網絡平臺給用戶和主播的互動過程提供了相應的網絡服務,其與雙方均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關于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判斷。夫妻對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享有決定權,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質需求外,正當途徑的娛樂活動追求的精神愉悅也屬于日常生活的部分,用戶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時,本身并不當然無效。實踐中判斷打賞行為是否系無權處分,法官一般會從打賞的次數、金額、及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