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合同理賠糾紛,主要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其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報告可以認定交通事故是行為人故意實施因此拒絕理賠。對此,一審法院并未正面回應鑒定報告,而是直接認定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則是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其觀點認為交通事故鑒定屬于《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規定的鑒定類別,按照相關規定,鑒定范圍不包括行為的主觀心態。若按照鑒定意見,其實質肯定本案事故不屬意外事故,已經超出了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故該份鑒定報告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4日,陳遠為其購買的東風標致DC7204LLDA轎車,在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
2020年7月29日,陳遠駕駛該車輛由鐘祥市郢中鎮至磷礦鎮前××組方向行駛,行駛至磷礦鎮前××組鄉村道路時,將車輛駛入道路旁的水塘,造成車輛泡水損失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大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委托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委托鑒定事項為,根據保險調查、理賠需要,對鄂H×××**小型轎車沖落路右水塘是否屬意外事故進行技術勘驗和邏輯分析,并出具技術鑒定意見書。2020年8月13日該鑒定所出具技術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其操控行為明顯不符合意外落水的運行表象。
后陳遠在向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申請理賠過程中,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以陳遠系故意行為為由拒賠,陳遠因此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觀點
陳遠與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后,陳遠依約支付了全部保險費用,已經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該公司抗辯陳遠因故意行為造成事故致車輛落水受損,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理由,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陳遠主張的機動車保險損失126130元及施救費4000元,予以支持。
二審湖北荊門中院觀點
……據上述有關具體鑒定類型的規定,同時結合《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內容理解,交通事故痕跡、微量鑒定的范圍,應不包括對行為人主觀心態的判斷。
此外,故意與否為人的心理狀態,不可直觀得知,通常由行為予以推斷。至于由哪些行為、何以證成此種推斷,應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審理法院則需依法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充足、證明是否完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作為免責事由,應由提出免責主張的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負責舉證證明。其是否完成證明,應由審理法院判斷,而非由鑒定人作出判斷。因此,若鑒定意見實質肯定本案事故不屬意外事故,則超出了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若鑒定未針對委托事項表達意見,則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以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不能達成其證明目的。……
據此,進行鑒定,系針對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專門性問題。陳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主觀狀態,如前所述,并非純粹的事實問題,也不是可以由鑒定機構鑒定的專門性問題,而是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予以判斷的綜合問題。因此,對于該問題,不宜通過鑒定解決。
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主張陳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證據,主要是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意見書。此外,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認為陳遠購車價格超出案涉車輛的實際價值,故據此懷疑事故有故意的因素。但如前所述,技術鑒定意見書不應采信,大白財保鐘祥支公司的懷疑未經證實。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遠有保險條款第九條第六項約定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
索引案例:(2021)鄂08民終207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