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丈夫張先生起訴離婚,吳女士才得知丈夫出軌。經過了兩次離婚訴訟兩人最終分道揚鑣。隨后,張先生就火速再婚。然而,在離婚僅僅6個月后他的小女兒就出生了,得知了一切的吳女士要求丈夫支付其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吳女士與張先生在2015年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了女兒小佳。吳女士說,2021年9月,張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張先生承認與婚外異性同居,并造成其懷孕。她為了家庭完整,不同意與張先生離婚。但張先生自2021年8月搬走與婚外異性同居以后,再未回家。2022年7月,張先生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2022年8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后來,吳女士從朋友處得知,2023年初,張先生與其他人生的小女兒出生。吳女士認為,張先生在與她離婚前,與他人同居并致其懷孕,造成她的精神損害。但她在離婚一案中未意識到可以就此向張先生主張損害賠償,現她作為無過錯方,起訴要求張先生支付其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而張先生則認為,雙方在調解離婚一案中,吳女士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且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都在吳女士處。在張先生看來,離婚以后,吳女士又多次起訴,其動機是為經濟利益。他表示2021年8月開始與吳女士分居,并不是與他人同居,而是租房自住。雙方離婚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在婚姻中未感受到吳女士的付出和關愛,雙方三觀不合。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過錯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見,同居應是一個長期過程,而非偶然現象。張先生在第一次起訴要求與吳女士離婚一案中,承認與他人同居的事實。
吳女士雖然未在與張先生離婚時就此主張損害賠償,但并無證據證明吳女士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權利。根據張先生的過錯程度、雙方所生女兒由吳女士撫養的事實,并結合本市的司法實踐,法院酌定張先生賠償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