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屬于可撤銷合同應綜合雙方簽訂協議的過程與內容等進行分析。一方限制另一方離開,且收走通訊工具與交通工具,導致被限制的一方處于精神壓力之下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協議又約定幾乎所有的財產均歸限制方所有的,顯失公平,綜合可以認定構成脅迫,婚內財產協議可以撤銷。
1.撤銷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2.本案訴訟費用由徐某承擔。
徐某(男)和王某(女)于2014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前徐某有房產一套(以下稱“房產一”),現雙方共同還貸;婚后雙方又購買房產一套(以下稱“房產二”)及轎車一輛,并將房產一出租。2022年3月1日下午2點,房產一的租戶發現房間內被人安裝攝像頭,便報警并將情況告知王某,王某、警察、徐某及朋友先后到達現場。徐某到達現場后情緒激動并企圖動手毆打王某,聲稱王某和租戶存在不正當關系,遂警察勸說雙方冷靜后再協商處理。
警察離開后,徐某限制王某離開并收走王某手機及車鑰匙,要求解決雙方之間的問題,下午5點左右雙方及徐某朋友共同前往另一小區內某房屋,下午7點左右徐某打印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并要求王某簽字,王某簽字后徐某讓其離開。之后,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受威迫的情況下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并訴至法院。
協議內容如下:1.房產一及內部裝修、家具、家電歸徐某所有,剩余貸款由徐某償還;
2.房產二及內部裝修、家具、家電歸徐某所有;
3.車輛歸徐某所有;
4.雙方名下各類金融賬戶資產歸徐某所有;
5.王某及其弟弟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所出資金及增值歸王某所有。
爭議焦點:案涉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屬于可撤銷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屬于可撤銷合同應綜合雙方簽訂協議的過程與內容等進行分析:
1.徐某在警察在場時尚且情緒激動企圖動手打人,在警察離開后又收走王某手機及車鑰匙,王某處在絕對弱勢且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必然擔心自己不簽字則人身安全難以保證,可以認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脅迫。
2. 協議約定徐某取得幾乎全部財產而王某基本放棄所有財產,內容顯失公平,違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綜上,對王某撤銷婚內財產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1.撤銷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2.本案訴訟費用由徐某承擔。
徐某上訴意見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徐某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偏差,適用法律錯誤。
1.徐某提供的錄像可以證明事發當天早晨王某及租客就在房屋一內,言語親密且肢體相擁,徐某情緒激動是人之常情;
2.徐某控制王某手機及車鑰匙是因為2021年7月王某第一次被徐某發現出軌時,當日便轉移資產到其母親名下,徐某為保障其不再轉移資產而選擇控制其手機,且王某在出軌期間也頻繁使用婚內資產與第三者消費;
3.徐某記錄并提供錄像是為了還原事實,其中顯示王某仔細閱讀了協議內容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因王某轉移揮霍共同財產,雙方協議是在綜合考量的情況下簽訂的。
王某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徐某及朋友對話錄音,擬證明徐某采取脅迫手段;
證據二:徐某與第三者在酒店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視頻,擬證明徐某有婚內出軌行為。
質證意見:
證據一: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該記錄不完整;對錄音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該錄音無法確定對話的時間、地點、人物。
證據二:對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該視頻是王某私自闖入私人空間并暴力壓制下拍攝,且也與本案審理無關。
法院對王某提交的證據一中聊天記錄及錄音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二中視頻與本案的審理并無關聯,不予認定。此外,法院對王某先于警察到達房產一的事實進行了確認。對于是否撤銷協議,法院認為本案婚內財產協議與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財產協議和約定不同,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是在發生沖突的過程中,系以準備離婚為目的,雙方對此爭議較大,故應審慎考慮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結合案件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孤立無援并無不當,可以認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脅迫,該協議屬于可以撤銷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夫妻之間可以對婚前及婚內財產進行歸屬約定,但是應當注意不能違背真實意思,受欺詐或者脅迫下簽訂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2.如果存在被脅迫簽訂協議情況的,最好想辦法留下錄音錄像等還原簽約經過的證據,也可以選擇在脫離控制后第一時間報警,增加被脅迫的證據。
3.在恢復自由身之后,盡快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協議,以免期間經過導致協議撤銷不了。
(2022)贛1002民初5413號
(2023)贛10民終101號
案由: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作者:李慧萍 張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