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自媒體的迅猛發展,觀看直播視頻亦是成為了人民茶余飯后的消遣,行業內的主播們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呈現。除了直播帶貨外,不乏有許多靠打賞收禮物的形式來謀生的人,更是有用戶沉溺于此高額刷禮物。那么對于給作為網絡主播的戀人打賞,這些金額是否屬于民間借貸呢?
案件情況:
呂男和趙女自2021年1月至5月系戀愛關系,期間存在頻繁的相互轉賬往來。后雙方分手,呂男要求趙女歸還借款,形成訴訟。
呂男訴稱趙女是一名視頻平臺職業主播,日常便以打賞收禮物為主要生活來源,呂男與趙女通過此渠道認識,呂男為此挪用家中款項向趙女打賞近40多萬元。由于呂男打賞金額較高,趙女隨即以談男女朋友名義與呂男接觸。在二人交往期間,趙女相繼以各種理由讓其匯款共計92300元,通過微信、支付寶以及銀行轉賬等方式。其中2021年3月26日和3月28日二天便匯入了7萬元,2021年5月7日,趙女又主動前往呂男父母家中,親口承諾再借12000元用于其支出,并保證為最后一筆,該四筆就高達82000元,是趙女以付房租、還信用卡等各種理由所借的款項,雖然趙女償還了一部分款項,但仍有92300元未予支付。
趙女稱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款項往來系情侶之間的相互經濟支持,為贈與行為,且雙方從未簽訂過借款協議,也沒有就借款達成過合意。
法院觀點:
上訴人呂男以轉款記錄主張案涉借款且借款事實發生在呂男與趙女戀愛期間,被上訴人趙女抗辯并非借款而是戀愛期間的共同生活支出和相互經濟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呂男應當提交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但呂男既未提交借條也未提交利息約定、還款時間等相關借貸證據,并無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存在借貸合意。關于呂男主張趙女到其父母家中借款,借款金額高達82000元卻未讓趙女出具借條,雙方也未對利息進行約定的原因,呂男未能做出合理解釋。
關于呂男上訴主張的54290元,雙方認可趙女從事平臺直播工作,雙方來往款項中存在呂男向平臺充值、購買禮物等款項,呂男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原告認可的54290元,該款項的用途和目的是通過原告的賬戶向快手充值14839元,同時購買禮物38150元,購買后該商戶直接將禮物轉至被告處,禮物和充值一方面增加被告的直播業績以便獲得獎勵,另一方面禮物和充值平臺又返還給被告”,據此,呂男自愿通過平臺打賞給趙女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案涉借貸并無關聯,呂男并無證據證明該打賞金額是在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趙女轉給呂男的還款。
民間借貸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金融流通的行為。需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二是出借人必須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網絡直播打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其性質看來“打賞”行為往往發生在主播表演時,用戶通過購買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平臺主播則通過直播表演等方式獲取虛擬禮物,這是主播正當獲取報酬的方式之一,此種合同的性質是不同于法律規定的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性質。故用戶打賞主播是屬于典型服務合同的要件。因為網絡平臺同時也在為用戶和主播互動過程中提供一定的網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