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獲取的158件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案例為研究樣本,匯總梳理案件特征,深入分析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而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并嘗試構建類案裁判規則。
普通的自然人財產類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性別差異,既無關案件處理傾向,亦未嘗受到社會關注。可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案件卻呈現一定的性別特征。研究樣本中,男方起訴女方133件,女方起訴男方24件,訴訟雙方均為女性的1件(同性情侶關系),分別占總數158件案例的84.18%、15.19%、0.63%。質言之,絕大多數案件為男方作為原告起訴要求返還大額財產。133件男方作為原告的案件中,126件為男方直接起訴女方,1件為男方死亡后其父母作為繼承人起訴男方生前女友,2件為男方父親起訴男方的前任女友,3件為男方及其父母共同起訴女方及其父母,1件為男方父母起訴女方、男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4件女方作為原告的案件,均為女方直接起訴男方(見圖1)。此訴訟態勢反映出兩方面實踐境況:一是現實生活中,受歷史文化、風俗習慣、收入水平等影響,伴侶之間的消費、借貸、贈與、投資、置業等給付大多由男方出資;二是伴侶,特別是男女情侶發展至談婚論嫁時,相互間的給付往往不僅限于個人財產,而是通過彩禮、借貸、贈與等形式,攝入了更多的男方或女方家庭財產,因而產生糾紛時,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等長輩要求參與訴訟的并不鮮見。
值得關注的是,樣本中檢索到1件案例的訴訟雙方均為女性,其系同性戀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同性當事人之間的親密關系雖不為中國現行法律所保護,但基于戀愛和同居事實,可對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依法作出處理。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多,域外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寬容和認可,可能間接引致中國法院收到與該類身份關系密切相關的訴訟,此時涉及當事人伴侶關系認定、域外法律事實、裁判依據準用等的查明和確認,司法處置中應當審慎。
司法實踐中,經法院審理,甄別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依據后,結案案由與立案案由可能并不一致。研究樣本中,生效裁判對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行為認定的法律關系主要為,不當得利55件、贈與合同40件、借貸合同15件、雜糅認定8件、其他法律關系40件,分別占總數158件案例的34.81%、25.32%、9.49%、5.06%、25.32%(見圖3)。其中,贈與合同包括以結婚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20件,以同居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2件,分手的補償性贈與1件,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17件;雜糅認定,指將一個案件中的多次、多筆財產給付行為分別認定為多種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和贈與合同、不當得利和借貸合同、贈與合同和借貸合同等;其他法律關系中,主要包括認為不成立不當得利、借貸、贈與等的駁回訴請裁判,以及將給付財產行為性質認定為彩禮、合意購房行為等。
現實中的財產形態表現多元,158件案例中,主要分為三類:要求返還現金的151件,占總數的95.57%,主要包括戀愛期間購買禮物、共同生活支出、表達愛意代付款(代付購車款)等;涉及房產等不動產的5件,占總數的3.16%,其中,1件要求確認原告所占房產份額,3件要求返還包括首付款、按揭貸款等在內的購房款,1件要求返還房屋;涉及動產的2件,占總數的1.27%,包括電動車、作為結婚聘禮的三金等(見圖4)。可見,絕大多數案件均為現金支付引發的糾紛,與未締結婚姻的伴侶缺失法律認可的親權身份關系的事實存在較強正相關性。
研究樣本中,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物價變化等的不同,具體的訴訟標的額亦存在一定差異梯等。裁判文書中明確標的額的案例有153件,標的額最低的僅5000元,最高的將近400萬元,系購房款。標的額范圍為1-10萬元有64件,占可知標的額案例總數153件的41.83%,超過四成,占比最高(見圖5)。該1-10萬元的標的額范圍可側面反映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戀愛、同居等期間伴侶金錢給付的平均數額,且與近年來處于1-4萬元區間的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本相當。
支持原告訴請的理由主要包括:無法律約定和合同依據的占有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給付后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款項,應予返還;以戀愛、同居、結婚等為目的的大額贈與,因條件未達成,應予返還;超過戀愛期間必要花費的大額金錢給付,戀愛關系終結后,符合一定條件可要求返還等。與之對應,裁判中援引的法律規范主要有:1987年《民法通則》第62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第92條(不當得利),1999年《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第192條(贈與的法定撤銷),2017年《民法總則》第122條(不當得利),以及現行《民法典》中涉及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贈與合同、借貸合同、不當得利等的法律條文(見圖7)。
1.伴侶身份關系復雜。
新世紀以來,中國適齡人群的婚姻狀況發生了一些變化,傳統的婚姻模式和家庭觀念受到不小的沖擊和挑戰,最為明顯的就是年輕情侶在結婚前就同居在一起的現象非常普遍。而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動范圍的擴大和頻率的加快,生活環境和價值觀念的變化,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近年來不同群體、不同地域的未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現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社會輿論對此現象的寬容度也越來越高。
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年輕情侶為了追求美好的婚姻,把未婚同居作為結婚之前的一個“試驗田”;由于經濟能力有限,為了節省房租等開支和其他費用而未婚同居;因為嫌結婚登記麻煩,而且認為結婚是個人的私事,辦完婚禮就算結婚了,登記不登記無所謂;為了“搭伴養老”,認為辦理結婚登記既麻煩,又可能遭到子女反對,產生家庭矛盾;由于有過失敗的婚姻經歷,出于對婚姻的恐懼而采取同居方式;一些沒有打算結婚的男女也因各種原因同居一室,過起了兩人世界的生活,如在校男女大學生的同居行為;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監管、任職回避要求等的離婚后繼續在一起生活等。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在主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包括:預備結婚而共同生活,未婚者以戀愛、夫妻名義同居,未婚者以生活伴侶名義同居,離婚者未辦復婚登記手續而同居,未婚、離異或者喪偶中老年人為了“老來伴”而同居等。
當前中國法律主要保護婚姻家庭關系,對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并未制定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最終未登記結婚或通過其他方式形成親屬關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可能產生各類社會問題:訂婚時所贈彩禮的返還、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財產相互給付的確權和返還糾紛等等,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出現詐騙、盜竊、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既非違法行為,也非合法行為,現行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法律的態度是既不提倡又無法禁止,既不保護也不能懲處。正是因為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或相關規定不完善,非婚同居所涉及的生育、財產、債務等問題凸現,多數法院因無據可依,難以受理。”
2.財產給付用途不清。
雖然未締結婚姻關系,但共同生活的伴侶間關系大多較為密切,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且平時對頻繁的經濟往來不甚擔心,甚至以此標定相互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此時訴諸法院時,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財產給付的目的和用途為何。
由研究樣本可知,與其他的民間借貸、房屋買賣等糾紛動輒幾十萬、數百萬的情況不同,伴侶間財產給付糾紛雖不至于全部鬧到法院,以大額財產給付為主,但大多數仍然為標的額在30萬元以下的糾紛,其中1-10萬元的糾紛占到四成,此數額的財產給付往往沒有固定整額的用途,可能用于生活中的各項開銷所需,也因此為之專門訂立書面合同或留存訴訟證據的可能性較低。研究樣本中,超過半數的案件無借條、欠條、贈與合同、共同投資協議等書面憑證,關于利息計算、還款期限、收益分配等的約定更是付之闕如。多數案件中,原告主張訴請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都是各類電子轉賬憑證,而對方往往抗辯否認該開支系自己使用或涉案款項為贈與、用于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支出等。因涉案金額常常分為數筆甚至數十筆交付,部分款項數額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還涉及錢款相互間往來,故對于是否成立及哪些部分的財產給付成立借貸、贈與、不當得利等的爭議較大,查明較難。甚至有的案件中,一方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養胎費、忠誠承諾等不同形式支付錢款,名義上簽訂借貸、贈與等合同,實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債”。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顯觸犯社會道德底線,由此產生了各種類型的補償費用,或是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費用,引發糾紛。有的案件中婚外戀人以將婚外情告知對方配偶、揭發婚外情損害對方名譽及社會地位等相威脅,逼迫對方承諾給付各種形式的補償費用或者寫下欠條,之后據此起訴要求償還相應款項。綜合而言,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的用途雜糅了情誼、脅迫、欺詐以及正當的借貸、贈與、投資等交互行為,據以起訴的案由往往并非財產給付的實際用途,給案件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造成困擾。
3.財產往來真偽難明。
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財產給付主要包括現金交付、各類轉賬、償還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的價款、共同購房或購車、彩禮等形式,而且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相互之間的財產給付行為頻繁、細碎,難分彼此。伴侶之間因有著特殊親密身份關系,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通常交雜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銀行卡,而且基于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媒介的便利,令相互間或者向第三方支付資金更為便捷和密切。一旦因各種理由分開,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對小額支出也斤斤計較,產生糾紛在所難免。主張返還的一方,往往將雙方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均計入欠款金額當中,雙方對債務是否存在及具體金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只能訴諸司法途徑。有些案件名為“借款”“贈與”,但借款合意的形成、贈與意思的表達及款項支付的事實等均處于“霧里看花”的狀態,有的是口頭允諾借款、贈與,或為挽回感情等書面陳述借款、贈與,卻未實際給付,明顯有別于正常類型的借貸、贈與合同糾紛。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無勞動收入,依靠戀人支持其日常生活開支,并認為理所當然;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戀愛關系中想方設法要求對方為其買房買車,并登記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要求戀人購買奢侈品衣物、飾品、鞋包等,并以之作為對方表達愛情誠意的方式。大部分案件是大額支出較多的一方提起訴訟要求還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較小數額的賬目提起訴訟,而對方以曾支出更大額的金錢予以抗辯,或是主張抵銷。幾乎所有案件起訴時雙方均已結束戀愛或伴侶關系,往往是一方依據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主張結算,而對于賬目性質、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使得矛盾激化,并在討要欠款中加劇矛盾升級,最后徹底失去耐心而對簿公堂。關于財產實際給付與否,借貸合同、贈與合同、收條、欠條等書面憑證簽署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訴訟中往往被當事人的“情緒”“表演”等所掩蓋,難以查明真偽。
(二)法律適用較難
1.實體法方面。
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是現實中的行為,對其法律性質的司法認定,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合同憑證、財產用途甚至公序良俗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因此,當事人起訴時的案由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的唯一法理邏輯推演方式,這就對法官的法學素養、職業技能和審判經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實踐中,關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其立案案由多種多樣,包括不當得利、借款、贈與、婚約財產、共有、共有物分割、返還原物、所有權確認等,每一種案由都涉及到專門的審理思路和類案裁判規則,對于法律行為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裁判方式等均有影響。
其中,訴訟中出現較多的主要是不當得利、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三種民事法律關系。三者均為《民法典》明文規定的有名法律術語:不當得利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在司法實踐中較易引發爭議的概念的是婚約財產和情誼行為。婚約財產,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而訂立婚約后,因彩禮、置辦酒席等給付的財產,因此產生的糾紛的立案案由為婚約財產糾紛。情誼行為,在民法學上不是一個有確定含義的概念,其產生于德國判例,是一種發生在法律層面之外的行為,不能依法產生相應法律后果,因此,有學者將其稱為“社會層面上的行為”,也常被稱為“好意施惠關系”或者“施惠關系”。民法學視野中的情誼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的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情誼行為的當事人分別為施惠者與受惠者,單純的情誼行為本身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是處于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純粹生活事實,法律不應當過度介入這一生活關系,否則將使得社會生活規則被破壞殆盡。在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之間,雙方行為并無法律約束的義務,某些時刻、條件下,施與一定之給付或幫助,可視為情誼行為,其屬于伴侶間的內部無償利他行為,不應受到法律干涉。例如,研究樣本中,被法院認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的17件案件中的行為,即可以歸入情誼行為范疇,雖有財產給付發生,但不產生贈與合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涉及以上諸多法律或學理概念,該類案件的承辦法官在“不得拒絕裁判”的大前提之下,就必須掌握更多的知識儲備,并在紛繁復雜的實際生活中擇取最恰適的一種法律關系,向當事人釋明應當以該案由起訴并梳理庭審思路,依法作出裁判。不同情境中如何認定財產給付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該類案件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所在。
2.程序法方面。
首先,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的當事人如何確定。除存在伴侶關系的男、女方之外,存在爭議的主要是男、女方的父母是否能夠作為原、被告參加訴訟。生活實際中,父母往往是存在婚戀關系的男、女方所給付財產的實際所有者,甚至從支付憑證可證其為實際給付者或履行者。其是否能參加訴訟應在個案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其次,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的案由如何選擇。案由的選擇將決定一個民事案件所具體涉及的法律行為,因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相同,對于其是否成立、生效與否、可有履行完畢等的判斷將直接決定裁判的走向。可該類糾紛中的財產給付通常發生多次,可能涉及到不當得利、借貸、贈與、彩禮、情誼行為等各類法律行為或事實的認定,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承辦法官,如何選擇案由都是一個技術難題。若當事人堅持案由和訴請不變得到敗訴結果,是否能夠基于同一財產給付事實以其他案由提起訴訟,例如借款合同之訴敗訴后再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此時是否存在一案兩訴之嫌,值得研究。
再次,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因為涉及到情侶、搭伴、同居等事實上的“準婚姻”“準家庭”關系,即使原告以借貸、贈與等合同法律關系或共有等物權法律關系提起訴訟,其審理過程中對于相關財產給付的來源、流程、走向、用途等的查明,也應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程序,須將親密身份關系考慮其中。此時,事實不清時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如何運用、相關事實的證明責任如何分配、之前的親密關系需查實到哪一程度等,均需要在類案審理過程中予以探索和明確。
1.制定、完善相關法律規范。
在搜集、整理相關事例、案例的基礎上,就具有典型性的問題作出相應的立法回應,在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時,對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作出立法指引,為司法審判提供法律依據。雖然因為實際生活場景的復雜多樣,該類糾紛涉及到多種案由和法律關系,目前對該類案件難以做到統一適法,但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概念,仍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作出統一認定。例如,關于情誼行為,可通過立法將其予以明確,以解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伴侶間的必要、小額生活開銷支付的定性,避免相關糾紛訴諸法院,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2.發布相關案例。
在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糾紛領域,可以就具有全國普適性、典型性、緊迫性的問題,由最高審判機關發布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等,為相關案件審理提供類案審判標準;各地可因地制宜發布參考性案例,對具有地域、民俗、民族等特征的司法疑難問題作出案例指引。目前,各地已經通過審判白皮書附帶案例等形式,對該類糾紛的司法規制作出一定指引。
(二)明確類案審判規則
1.發布類案審理規范。
對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糾紛案件,在匯總梳理相關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征求和聽取一線審判部門意見,制定高院層面的類案審理規范,對立案條件、案由確定、審判程序、法律關系認定、構成要件提取、裁判尺度、執行方式等,制定細化規則,統一區域內類案判案思路,便利法官審判案件。
首先,關于當事人確定。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年輕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很多時候,父母經歷了購房購車、彩禮、大額借款等財產給付的洽談過程,往往比締約者本人還要更清楚財產給付的用途、走賬和數額。因此,無論是從財產所有權角度還是從給付財產義務履行人角度,父母都與財產有直接利害關系,故父母可以是該類案件的適格當事人。
其次,關于案由的選擇。對于當事人而言。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起訴時可以選擇其認為最有利的法律關系和案由,即使經法官釋明建議選擇其他案由訴訟,也可以基于訴訟目的的考慮堅持自己的選擇,或者在起訴時或訴訟過程中提出備位訴訟請求,即預備合并之訴。預備合并之訴,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訴訟的同時,于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預備訴訟,以備主位訴訟無理由時,可以就其預備訴訟申請法院審判的訴訟合并形態。也就是說,原告在提起主位訴訟時,因預計到自己主位訴訟的請求可能被法院駁回或判決敗訴,所以在起訴時即提起一個預備訴訟,以對主位訴訟進行樸救。主位訴訟和預備訴訟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預備合并之訴。預備合并之訴有主觀合并、客觀合并之分類,在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兩個具有先后順位的請求,屬于客觀合并,大多數伴侶間的財產給付糾紛即屬于此類。在具體實踐上,因伴侶間的財產給付往往沒有簽訂借貸、贈與等書面協議,要證明該類合同關系存在舉證困難,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但司法實踐中對不當得利的舉證要求較為嚴格,裁判支持要求較高,選擇時需慎重。對于承辦法官而言。當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起訴的立案案由與實際的法律關系不符、按照該法律關系處理其訴請難以得到支持時,應當依職權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變更案由和訴請、或提起預備合并之訴,若當事人堅持要求按照其所選擇的案由審理并拒絕提起預備合并之訴,應當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作出裁判。
再次,關于舉證責任分配。財產給付的具體金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抗辯因親密關系而抵消,或未實際發生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應由被告提出相應證據,但在裁判時應綜合考慮雙方的親密關系及存續時間,對金額作出酌情、合理的認定。
2.強化法理研究。
法學理論來源于實踐,更能指導實踐。對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糾紛,應結合中國國情,對不當得利的認定、贈與和借款的標準、類身份關系情誼行為的判斷說理等,深入研究其背后的法理概念、原則、規則,在理論上作出突破和創新,為當代法治的發展貢獻中國智慧。例如,關于情誼行為,是否可以區分為純粹的情誼行為、情誼合同、附法律行為條件的情誼行為等類型,不同情誼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為何,其類型化之后有何不同效果,司法審判結果是否應當不同。再如,關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附條件的贈與,包括以戀愛、結婚、生育等為條件的贈與,其本身有違公序良俗,但亦應結合當事人之前的親密關系、真實意思表示、伴侶關系時的表現等,綜合作出判斷。又如,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時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數字,其與一般的借貸習慣不一樣,將推定為轉款時真實意思表示是傳達愛意、送出祝福或贈與性質,而不認定為借貸行為,一旦以此類數字的金額轉賬給對方后,再以民間借貸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3.梳理民俗習慣。
加強對傳統民俗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對民間習俗和禮儀活動進行指導和引導,注重習慣在民商事案件審判中的法律依據地位,依法作出符合中國民商事習慣的裁判。例如,在情誼行為未納入中國民事實定法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傳統習慣對該類行為作出認定: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再如,分手后索要 “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分手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合法的贈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一般不予支持。
(三)強化溝通宣傳教育
1.健全民間調解機制。
主動融入大調解格局,加強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和多元解紛機制銜接聯動,注重一站式糾紛解決,將相關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于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事人應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澄清事實,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審理。
2.倡導正確的婚戀觀。
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正面引導,呼吁戀人之間對大額經濟往來作出明確約定,及時固定意思表示和支付轉賬憑證,為可能產生的經濟風險和司法訴訟加上一道安全閥,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的枷鎖”。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贈與關系,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等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財產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亦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無故”承擔虛假的債務。
來源:中國上海司法智庫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