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有些事,一定要咨詢律師,一定要咨詢專業律師幫你處理。否則你自以為是的完美操作,到頭來仍是辛辛苦苦為他人作嫁衣。
福建周寧就有這么一個自作聰明案例。丈夫因欠債(個人債務)房屋被法院凍結拍賣。可能是對房屋有感情,妻子還是想將這房屋買回來。當然妻子沒那么傻,事先應該也有請教了律師。為此,妻子在法院拍賣之前,于2021年8月25日與丈夫簽署財產約定,約定“一、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不動產權屬的約定:由于男方個人原因負債,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周寧縣房屋被司法拍賣,法院確認拍賣所得50%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同意舉債參與競買司法拍賣,雙方確認女方因競買該房屋產生的債務為女方個人債務。
男女雙方確認,如女方競買成功,該房產歸女方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后妻子認為簽署了夫妻財產約定則房屋全部份額歸屬個人所有,后續不可能再有訴訟風險。隨后妻子于2021年8月30日參加平臺司法拍賣,以最高應價將房屋買回來并變更在自己個人名下。
你以為事情就這樣了了么,沒這么簡單的。非常不幸,妻子碰到了一個執著、認真、專業的債權人。由于拍賣所得款項債權人僅分得50%款項,不足償還全部債務。在得知房屋拍賣買受人是債務人的妻子后,債權人又提起代為析產訴訟,要求法院確定妻子名下房屋丈夫(債務人)占有50%份額。?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處理倒是簡單,也可能是從樸素感情出發,認為丈夫與妻子于2021年8月25日訂立《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不動產權屬進行明確約定,該約定對丈夫、妻子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且該約定行為發生在妻子2021年8月30日拍賣取得案涉房產之前,故妻子拍賣取得的案涉房產,屬于妻子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債權人請求確認案涉房產由妻子和丈夫共同所有并各享有該房屋50%份額的主張,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寧德中院
二審寧德中院則嚴格依據法律,認為丈夫與妻子簽訂《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在丈夫與妻子未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內容的情形下,該約定僅對丈夫、妻子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司法拍賣取得案涉房產,應確認案涉房產為丈夫與妻子的夫妻共有財產。作為丈夫的債權人,有權代為提起析產訴訟,要求分割登記在妻子名下屬于丈夫與妻子夫妻共同財產的案涉房產。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夫妻雙方內部的約定只具有對內效力,對外不發生效力。具體到本案中,男女雙方已明確約定房屋在女方通過司法拍賣途徑購買后歸女方一人所有,如雙方后續離婚,該房屋應歸屬女方一人所有。但在外部關系上,女方并無證據證明所購買房屋的款項是來源于其個人財產,對外部的債權人而言,女方的行為本質上是在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因此房屋還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亦提醒當事人,如果一方已對外大額舉債,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要想讓夫妻共同財產在外部關系上也轉化為個人財產僅通過內部約定系無法達成的,即便是通過離婚協議分配也有可能被債權人撤銷的。就本案而言,女方最佳選擇就是以他人名義購買方最安全,而且后續所得的50%款項也不能與丈夫款項混合,應保持獨立性或者干脆委托可靠之人保管為佳。
索引案例:(2022)閩09民終1967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