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重病離世,父親患有精神疾病且長期住院,16歲的小陳該由誰來監護呢?近日,經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最終判決由孩子的大姨擔任其監護人。這是民法典頒布后,上海首例遺囑指定監護案。
今年4月,長寧區檢察院在“寧萌護未”小程序上收到一條線索,內容是未成年人小陳面臨著監護困境。
經初步調查,今年剛滿16歲的小陳是個命運多舛的孩子。幾年前,其父親陳先生被確診為雙相情感障礙,在發病時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會動手毆打妻子徐女士和小陳。有一次,小陳的牙齒都被父親打掉了。2019年,陳先生再次發病,被送往區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此后,陳先生就一直住院治療,再未照顧過家人的生活。
麻繩專挑細處斷。2020年,徐女士被確診為胃癌晚期。得知這個噩耗后,徐女士當時已年過六旬的大姐徐阿姨從河南老家趕到上海,專門照顧妹妹和外甥小陳的日常生活。
2022年,徐女士的病情急速惡化,知道自己時日無多,她開始考慮身后事,最讓她放心不下的就是兒子小陳。經過深思熟慮,徐女士決定將孩子托付給她信任的姐姐。臨終之際,在朋友和居委會干部的見證下,徐女士寫下遺囑,指定姐姐徐阿姨作為小陳的監護人。
遺囑立好的第6天,徐女士病逝。料理完她的后事,還沒來得及從悲傷中緩過勁來,新的問題就擺在了徐阿姨和小陳面前:小陳的生父還在世,僅憑徐女士一紙遺書,徐阿姨真的能成為小陳的監護人嗎?
盡管家庭條件困難,但小陳非常努力,考上了本市一所重點高中,開學就要念高二了。但他畢竟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還有很多事務需要監護人參與。母親“臨終托孤”如何落實?小陳和徐阿姨找到居委會求助。
民法典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但居委會并不知道該如何操作,更不確定小陳的情況是否適用這一條款。于是,他們帶著徐阿姨通過華陽路街道未保工作站的“未成年人關愛保護云”,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陳先生還有沒有監護能力以及徐阿姨是否適合擔任監護人。”為了弄清這兩個問題,長寧區檢察院的檢察官不僅去了徐阿姨和小陳居住的小區,向居委會干部了解二人平時的生活狀況,還專程前往區精神衛生中心,和住院的陳先生面對面交流,了解他的想法。
該院還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陳先生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鑒定意見顯示,陳先生確實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長時間在精神衛生中心治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陳先生在意識清醒時,對于另行確定小陳的監護人并無異議。該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自然人監護能力認定標準的規定,應當認定陳先生喪失監護能力;依據民法典第39條第一款第二項,確認陳先生與小陳的監護關系終止。
此外,檢察機關還委托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長寧工作站的社工,對徐阿姨和小陳進行社會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在小陳成長過程中,除直系親屬外,小陳與大姨徐阿姨的關系最為密切。徐阿姨曾多次來滬照顧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對比較熟悉,具備一定監護能力。小陳也表示愿意大姨成為自己的監護人,徐阿姨也有照顧和監護小陳的意愿。
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長寧區檢察院認為由徐阿姨擔任小陳的監護人最為適宜。該院聯系了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徐阿姨申請到無償法律援助服務,并指導援助律師協助徐阿姨起草申請書,證明其與小陳之間的親屬關系。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徐阿姨年過六旬,訴訟能力較弱,提起訴訟確有困難,今年6月,依據徐阿姨的申請,長寧區檢察院決定支持徐阿姨向法院提出確認其根據遺囑取得小陳監護人資格的訴訟。最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并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確認由徐阿姨擔任小陳的監護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