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對老年夫妻有四個子女,在老人因殘疾、患病等需要贍養時,其中三個子女都有盡到正常贍養義務。但老人與長子從2007年開始沒有互相往來,該長子也未盡贍養義務。為此,該老人夫妻作為父母起訴長子,要求其從2018年支付贍養費,合計有八萬多。
案情簡單明了。根據《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支付贍養費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但一審只是一句話“結合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現實情形,參考本省2019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并考慮到康某1、洪某現每月可領取一定的養老補貼、還有另外三個女兒也有贍養康某1、洪某的義務的情況,酌定康某2應自康某1、洪某起訴當月即2020年7月起至康某1、洪某去世時止每月支付給康某1、洪某贍養費420元”,就駁回老夫妻要求支付十余年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確實是改判了,但改判理由也沒有用上述訴訟時效的認定,而是認為“康某2作為子女本應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但其自2007年起即與康某1、洪某沒有互相往來,也未支付給康某1、洪某贍養費,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要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康某1、洪某上訴請求支付自2010年6月份起至2020年6月份止的贍養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判案很有意思吧,有時會讓你輸得莫名其妙!當然,正義總會到來的,雖然有時會慢了點,成本大了些!但蔡律師一直相信著。
案例索引:(2021)閩05民終9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