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男)與范某某(女)在外務工時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2月20日自愿登記結婚。張某某系初婚,范某某系再婚,范某某與前夫育有一女跟隨張某某與范某某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張某某得知范某某婚前已做絕育手術,要求范某某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遭到范某某拒絕。張某某稱,當時考慮到二人夫妻感情尚好,且范某某承諾會與其白頭偕老,便接受了范某某拒絕生育一事,并表示愿意將范某某與前夫之女視為己出進行撫養,現該女兒已成年。范某某因夫妻二人發生矛盾,于2019年10月訴請離婚,后自愿撤回起訴。2021年4月,范某某再次訴請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現張某某認為,范某某多次起訴離婚,背棄了當年白頭偕老的承諾,拒絕生育導致自己年歲已高,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故于2021年7月訴至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范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請求按照訴訟離婚的程序處理,但不能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故判決駁回了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公民生育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在我國古代社會,婚姻之本質在于生育,生育之目的在于延續家族血脈,具有強烈的宗法觀念。在“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之下,生育成為家族成員的主要義務之一,特別對于女性來說更是如此,生育中的家族利益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思想的解放,人們權利意識逐漸增強,生育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變化,經歷從自然生育到生育義務,再到生育權利的轉變。
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我國法律中最早涉及生育的內容。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睒酥局覈鴮ε陨龣嗟氖状瘟⒎ù_認。該條文對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沒有作出規定,這是基于男女不平等的封建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婦女長期被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出于對弱勢地位婦女特殊保護的需要,法律專門明確了婦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但并未否定男性的生育權。
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睒酥局覈诹⒎ㄉ险叫媪讼碛猩龣嗟闹黧w是全體公民,并不因性別而存在差異。雖然我國上述生育權的立法表達,均伴隨著國家人口政策的宏觀調控,但這并不影響生育權在法律層面應受保護的立法宣誓。
生活中夫妻生育意愿沖突的常見情形
生育需要男女雙方配合實現,如此一來,當夫妻雙方生育意愿不一致時候,就會發生生育權沖突?,F實生活中常見情形如下——
懷孕前主要表現為:一方想生育,另一方拒絕生育、隱瞞不能生育的疾病、隱瞞絕育手術史、使用欺騙手段采取避孕措施;一方不想生育,另一方強迫對方生育、使用欺騙手段不采取避孕措施、隱瞞采取人工技術受孕。
懷孕后主要表現為: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女方要求中止妊娠而男方進行阻礙強制女方生育、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堅持或隱瞞生育、男方采取強制或欺騙手段對女方中止妊娠。
生育權沖突時的“分階段優先”處理規則
生育權沖突時權利行使首先應遵循平等原則、協商原則、傾斜保護女性原則。任何一方不得通過家庭暴力、精神壓制、財產克扣等方式,迫使對方生育或不生育,應充分溝通,平等協商。女性生育權不受男性繁衍后代、子嗣綿延等傳統思想影響權利自主,男性生育權不因妊娠分娩依托于女性而影響權利自主。此外,因為嬰兒的妊娠分娩以及哺乳均由女性身體承受,直接關涉女性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諸多權利,故生育權利的實現應當向女性傾斜。
生育權的行使由夫妻平等協商決定,當協商不成時,按照“分階段優先”規則處理,具體如下:
懷孕前,男女任何一方不生育意愿被優先尊重保護。這是生育權的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在女性尚未懷孕之前,不生育的自由應被優先尊重保護。任何一方不愿生育,另一方都不得違背其意愿自由而強制行使生育權,否則將構成對不愿生育一方權利的侵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98起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典型案例》第85號案例中,對男方張某某的生育選擇權予以了充分肯定,認為張某某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女方王某某在張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原有胚胎進行生育,侵犯了張某某的生育選擇權。
懷孕后,女方的生育或不生育意愿被優先尊重保護。這是由生育權傾斜女性原則所要求的,女性懷孕后,承擔了生育的主要責任與風險。故在此階段,應當側重對女性的生育權進行保護,將生育最終決定權交由女性行使。女方懷孕后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妊娠,不必經過男方同意,男方也不能以女方擅自生育或擅自中止妊娠為由提起侵權之訴,更不得強迫或阻止女方,否則將構成對女方生育權的侵害。該階段男方若不想生育必須經過女方同意,女方若違背男方意愿堅持生下孩子,并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男方必須對女方所生子女承擔監護責任和義務。
“分階段優先”規則在人工輔助生育場景中的適用
人工輔助生育包括人工授精生育、試管嬰兒等。人工授精與自然生育并無區別,生育權利的行使都應遵循上述“分階段優先”規則。
在試管胚胎技術情形下,以何種標準劃分“優先階段”?是以精子和卵細胞結合時劃分,還是以體外培養胚胎植入母體時劃分?事實上,以體外培養胚胎植入母體劃分更具合理性。對于是否進行人工生育、體外培養胚胎是否植入母體、何時植入母體等,均應平等協商,且優先保護男女任何一方不繼續推進輔助生育的意愿。當體外培養胚胎一旦植入母體,則優先保護女性生育自由,女性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妊娠、分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