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故男方仍需對其主張的女方向自己父親轉款的款項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男方未能舉示充分的證據證實女方向自己父親轉款的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故男方對自己的主張未完成舉證證明責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男方與女方于2015年4月2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女方于2021年8月10日因病去世。
在男方與女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自述每月收入5000元,女方每月收入5700元。
2002年6月7日,女方通過轉讓的方式購買馮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陽市沈河區建筑面積為61.93平方米的房產,2019年2月19日,女方將該房產以25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祁某;2013年3月28日,女方購買了坐落于沈陽市沈河區建筑面積為58.32平方米的房產,2020年12月25日,女方將該房產以96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朱某、趙某。2020年4月15日,女方購買了坐落于沈陽市渾南區建筑面積為78.04平方米的房產,男方在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的《房屋產權放棄聲明》中,自愿放棄所購住房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全部歸女方所有。
截止2015年4月28日,女方婚前股票賬戶總資產合計人民幣358,224.75元,后陸續拋出,至2021年8月10日,女方股票賬戶總資產合計人民幣100.41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1年1月12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賬150,000元;2021年7月10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20,000元;2021年7月25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5000元、5005元、100,000元、100,000元;2021年7月26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50,000元、50,000元、40,000元、5000元;2021年7月29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8000元;2021年8月1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2400元;2021年8月2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800元;2021年8月5日,女方向女方父親轉款1000元、1000元,以上共計538,205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0年3月17日,女方父親轉給女方100,000元;2021年8月9日,女方父親轉給女方20,000元,以上共計120,0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1年8月24日,男方轉走了女方的銀行卡中的存款5800元;2021年11月26日,男方轉走了女方的銀行卡中的存款11,700元;2021年11月30日,男方轉走了女方的銀行卡中的存款10,800元;2021年12月27日,男方轉走了女方的銀行卡中的存款36,300元,以上共計64,6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男方與女方再婚后,需要撫養與前妻所生子女及贍養自己的母親。
一審法院再查明:男方為本次訴訟,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200元。
一審法院再查明:2021年,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以(2021)遼0112民初21541號,受理了原告于某剛(女方父親的兒子)與被告男方、第三人女方父親的繼承糾紛一案,2022年6月28日,該案進行了第一次審理,至一審法院開庭時,該案尚未作出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男方以女方與其婚姻存續期間向其父親轉款為由,要求女方父親返款。對此,本院認為,女方向自己父親給予經濟上供養系履行其作為子女對父母進行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從一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女方于2015年4月29日與男方再婚登記前,個人已購買多處房產且個人股票賬戶存有資產,現男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女方向自己父親轉賬的錢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關于男方上訴提出女方的股票資產已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為由主張女方父親應予返還財產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男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遼01民終4934號 贈與合同糾紛
來源:麗姐說法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