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現行《民法典》共規定了六種遺囑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其中代書遺囑在實務中廣受人們青睞,尤其是老年群體,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需要同時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對形式要件要求較高,在實踐中,遺囑人僅按手印、簽字或者見證人只簽字無注明落款時間也不罕見。從司法實踐來看,最高院在2011年,給北京高院個案的批復,態度是采用“從嚴”原則,即“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在實踐應用中,鑒于該答復僅是最高院研究室對北京高院請示的個案進行的答復,在實踐中“從嚴”的精神,并不完全被各地審判同樣貫徹。
在具體個案中,對于形式上不完全符合法定代書要求、但從證據材料,重視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角度,不少法院支持了瑕疵代書遺囑的效力。本案中北京二中院亦是認為當現有證據能夠得知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以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對代書遺囑的形式瑕疵允許通過其他形式加以彌補。
案件事實
1、被繼承人張某與馬某6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馬某3、馬某1、馬某2、馬某5、馬某4。 馬某6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 張某于2021年2月11日死亡。2、2018年9月25日,張某與北京華利佳合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協議書》,約定張某自愿購買17號院房屋,張某同意直接從其所購上述住房的拆遷補償款中劃轉給北京華利佳合實業有限公司。3、2018年10月13日,馬某1代理張某簽署《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約定被征收房屋:17號院,2018年10月31日馬某1代張某領取補償款12243523.71元。4、馬某1、馬某2起訴要求繼承張某遺產,并提交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我現在留下遺囑,我自愿將我的財產和拆遷所得的利益,全部給我的兩個兒子馬某1、馬某2。 立囑人:張某(摁有手印),2019年10月11日,見證人:孫某, ,見證人:汪某1 。 ”及遺囑視頻一份。
一審法院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馬某1、馬某2提交的書面遺囑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在同一份遺囑的落款處注明年、月、日并簽名,根據證人所述馬某1、馬某2提交的代書遺囑缺少見證人及遺囑人書寫的日期,故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該遺囑應認定為無效的代書遺囑。 對此馬某1、馬某2雖提交了遺囑形成過程的錄像,確認遺囑內容為被繼承人口述及手機顯示的錄制時間,但不能補正其遺囑形式瑕疵的問題。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馬某1、馬某2提交的錄像中記錄了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肖像,但未見遺囑人、見證人在錄像中記錄年、月、日。 此處的“記錄”應理解為遺囑人和見證人應該在錄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見證人另行附書面材料對遺囑的見證過程加以說明。 故馬某1、馬某2提交的錄像亦不具備民法典規定的錄像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不應認定為有效的錄像遺囑。
綜上,馬某1、馬某2要求張某所有的拆遷款根據遺囑由馬某1、馬某2共同繼承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張某的拆遷款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北京二中院
本院認為,我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遺囑系為了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在遺產分割時盡量減少各繼承人之間的爭議,保障按照被繼承人真實意思進行遺產分配,民法典對遺囑繼承的形式作出明確的嚴格限制亦系為了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無法核實其真實意思表示時通過限制遺囑的形式保障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
當現有證據能夠得知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以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對代書遺囑的形式瑕疵允許通過其他形式加以彌補。 具體到本案中,張某所立的代書遺囑雖存在立遺囑人、其中一名見證人未注明日期的形式瑕疵,但見證人孫某、汪某1均出庭作證說明了訂立遺囑的過程,且通過訂立遺囑時所拍攝的錄像顯示,張某明確表示要將其財產及其拆遷所得的利益全部給馬某1、馬某2,錄像視頻記錄了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書、見證人在旁見證、代書人代書遺囑后向張某宣讀遺囑全文、張某對遺囑內容予以確認以及張某、孫某、汪某1簽字的全過程,同時,孫某在簽字環節已經口述了立遺囑的時間,視頻原始載體亦記錄了錄制時間,上述時間均與代書遺囑標注日期一致。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在代書遺囑僅存在立遺囑人、一名見證人未標注日期的形式瑕疵,且通過錄像能夠直觀地判斷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和真實意愿,并確定代書遺囑的形成時間,以補正案涉代書遺囑之形式瑕疵的情形下,本院認為該代書遺囑應當認定為有效。
一審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至于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所拍攝的錄像,其目的主要是記錄遺囑形成過程,以佐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在已認定代書遺囑有效的情況下,本院不再就錄像內容是否構成其他形式的遺囑進行評價。 據此,張某所有的拆遷款6966163元作為遺產,應按照遺囑由馬某1、馬某2共同繼承。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北京二中院支持代書遺囑的形式瑕疵可通過其他形式加以彌補,該判決的妙處在于體現了司法的人道主義,而不是貿然以遺囑形式存在瑕疵即全盤否認遺囑的效力,無視遺囑人的生前意愿。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與人民群眾最樸素的價值觀念相符。
法律賦予遺囑的形式要求具有強制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妨害遺囑人的遺囑自由,司法實踐中,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大多傾向尊重遺囑人意愿,適當緩和遺囑的形式要求。對此律師代理繼承案件涉及遺囑效力時,可以從訂立遺囑的時間、代書人及見證人身份、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方面搜集證據,從而來佐證彌補遺囑中存在的瑕疵。
案件索引:(2023)京02民終6054號,當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