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女方撫養,教育費由男方全部負責,后女方認為男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來源 | 小軍家事團隊/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 |(2023)粵01民終5355號
請求給付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如子女認為父親應給付撫養費,應由其本人而非母親提起訴訟。母親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母親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據,主張其作為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協議相對方給付撫養費,雖然有效的離婚協議的約定內容可作為確定撫養費標準、給付方式和期限等的合法依據,但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主體仍應為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
劉某與周某1登記結婚,并生育了兒子周某2和周某3。2016年6月14日,劉某與周某1協議登記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兒子周某2、周某3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小孩教育費由男方全部負責,日常生活費男方支付女方每月壹萬元。每月1號前支付生活費(每個小孩每月5000元)。并且每年按月遞增(即2017年每月11000元,2018年每月12000元,依此類推)?!濉⒈緟f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2019年9月23日,周某2向法院起訴周某1撫養費糾紛一案,該院以38879號立案受理。周某2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周某1支付撫養費358762.57元(包括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3月期間生活費269500元、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的教育費82268元、醫療費1994.57元和醫療保證金5000元)及利息(銀行同期貸款利息);2.周某1支付撫養費預支2020年4月至12月的生活費126000元;3.周某1每個星期六陪伴一天。經審理,人民法院判決周某1向周某2支付撫養費152516.03元(包括周某2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3月的生活費、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教育費、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醫療保證金與醫療費)。
2021年3月4日,周某2向法院起訴周某1撫養費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以4005號立案受理。周某2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周某1向周某2支付撫養費104764.57元(具體計算為:①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生活費:7000元/月×9月=63000元;②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教育費:20000元/年×2年=40000元;③醫療費:1764.57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作出判決,認為:周某2于2020年4月16日年滿十八周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周某1應當支付周某2的撫育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即2020年4月16日為止。周某2年滿十八周歲后尚在校就讀,屬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如果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當承擔必要的撫育費用。在周某1經濟條件轉差的情況下,周某1仍向周某2支付了學費、生活費用等共計44330元,該已付費用已遠超周某2所需的教育、生活開支。且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后,周某1仍在向周某2支付款項,周某1也表示會繼續資助周某2完成學業,周某1作為父親已盡了其應盡的責任,故對周某2在本案的全部訴求均予以駁回。
現劉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確認2016年6月14日《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撫養費條款的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每月1日支付周某2日常生活費50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至周某2就學完畢之日止,并每年遞增,依次類推(按照2020年4月起每月7000元,2021年每月7500元截止至2021年9月,被告應當支付周某2130500元生活費)。3.判令被告在每年9月1日之前按照每年200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教育費直至周某2就學完畢之日止(即2019年至2021年每年20000元,該訴求不代表原告放棄對被告請求超出部分教育費的權利),被告自2022年起每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周某2教育費20000元,直至周某2就學完畢。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的醫療費1764.57元。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但是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只有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才有撫養義務。此處“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周某2已于2020年4月16日年滿十八周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學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圍,其父母已無承擔撫養費的法定義務。父母可根據其給付能力負擔周某2必要的撫育費用。周某2在4005號案件中要求周某1支付其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的生活費、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教育費以及醫療費的訴請,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周某1已向劉某支付了周某22020年4月的撫養費,而其余費用,因周某1已向周某2支付的費用已超過了周某2所需的教育、生活開支,因此周某2的上述訴請已被駁回。現劉某在周某2的上述訴訟請求不被法院支持后,以與周某1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撫養費條款要求周某1支付包含周某2在4005號案件中訴請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理據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劉某請求確認與周某1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撫養費條款合法有效的主張,如前所述,劉某主張周某1支付周某2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等撫養費的訴請已被法院駁回,現劉某請求判決確認該條款的效力,無實際必要,法院不作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判決如下: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請求給付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如周某2認為周某1應給付撫養費,應由其本人而非母親劉某提起訴訟。劉某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劉某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據,主張其作為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協議相對方周某1給付撫養費,但根據前述分析,雖然有效的離婚協議的約定內容可作為確定撫養費標準、給付方式和期限等的合法依據,但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主體仍應為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
二、本案是以劉某的名義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是:1.確認2016年6月14日《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撫養費條款合法有效。2.判令周某1每月1日以5000元的標準向劉某支付周某2的撫養費至其就學完畢之日止,并每年遞增,依次類推。3.判令周某1在每年9月1日之前按照每年2萬元的標準向劉某支付教育費直至周某2就學完畢之日止(即2019年至2021年每年2萬元,該訴求不代表劉某放棄對周某1請求超出部分教育費的權利)。4.周某1向劉某支付2019年的醫療費1764.57元。周某2在4005號案中的訴訟請求是:周某1向周某2支付撫養費104764.57元(具體計算為:①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生活費:7000元/月×9月=63000元;②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教育費:20000元/年×2年=40000元;③醫療費:1764.57元)。兩廂對比可見,兩案的訴訟請求高度重合,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在實質上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本案予以受理、作出實體裁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劉某之起訴,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3民初2350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劉某的起訴。
關于子女主張撫養費訴訟主體的確定,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以及本條規定,在父母不履行撫養費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而主張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一方。實踐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此存在誤解,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或者監護人往往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對方支付撫養費。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張撫養費的適格主體,而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參加訴訟。雖然都是訴訟參與人,但是二者的訴訟地位是不同的,訴訟實踐中必須注意,否則會因為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