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應該很多律師被咨詢過。當事人可能會認為這是個很簡單的法律問題,律師可以張口就答。但其實不然,律師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不同前提作出可能截然不同的回答。在此,蔡律師詳細解析如下:
一、雙方是否簽署過書面房產贈與協議?若有,且協議中明確規定該房產全部份額只歸屬女方個人,那么離婚時該房產全部份額歸女方個人所有。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第3款“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p>
若無,該房產雖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其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則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各占50%份額。但有的法院亦會綜合房產來源、雙方過錯、婚姻存續期間、子女生育情況等,判決房產歸雙方共有,但雙方占不同份額。
二、若房產只是加上女方名字,則該房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購房時女方并未實際出資,一般可分得20-40%的份額。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加上自己的名字,離婚時就一定能獲得房產利益。若男方婚前借款買房,婚后在產權證加上了女方名字或者過戶到女方名下,該借款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法條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例如蔡律師此前撰寫的文章《女方結婚二個月就離婚獲補償1500萬,可最終啥也沒拿到,到底誰招數高明?》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三、如該房產系使用非法或者犯罪所得款項購買的,則該房屋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有可能構成贓物,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如購買該房產款項是他人贈與,且贈與人指定贈與款系贈與給產權登記個人的,并且有書面約定不得贈與他人的或者產權轉讓有限制的,則房屋過戶亦要遵循該限定條件,否則即便過戶亦有被撤銷風險,無法作為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五、如該房產系男方替他人代為持有,實質上男方并無處分權。如此,則該房屋雖然后續變更登記至女方名下,但仍有被撤銷風險風險,無法作為婚內財產進行分割。
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表面上看似簡單,但內中又可能非常復雜。
有些問題甚至連法官都沒有標準答案,作為律師有時只能作概率性分析判斷。婚姻存續期間的不動產權屬認定及分割,與原始款項出資、是否負有其他義務、雙方是否有書面協議約定等多種因素密切相關,當事人處分前最好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再作出慎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