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發揮自身優勢,推出《承古今·“典”未來》系列文章,通過司法審判中的生動案例解讀我國民法典中蘊含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設立繼承權喪失制度重在制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遺囑之不法不道德或者不正當行為,憑借法律的強制力使得家庭倫理得到更普遍、更徹底的認可和遵循。
郝某去世后,陳某與郝小某之間的矛盾愈加尖銳,陳某獨自回到農村居住。一年后,陳某以贍養糾紛為由將郝小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但郝小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并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決解除郝小某與陳某之間的收養關系。郝小某隨后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郝某遺產。
此外,在郝某去世后,從郝小某與陳某的關系繼續惡化并導致歷次訴訟來看,郝小某與養父母的矛盾可謂由來已久。綜合考慮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雙方多年形成的積怨,應當認定郝小某因遺棄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郝小某應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一種權利,但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實施了損害等行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實施了重大的違法行為并損害了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之后,仍允許行為人原本所享有的繼承權繼續存在于現行的法律秩序當中,使其利己之目的得逞,多得甚至獨得遺產,會顛覆我國歷來強調的家族本位、重視血脈傳承的傳統家庭倫理觀念。
《民法典》既賦予民事主體豐富的民事權利,又要求侵害民事權利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就需要法律用強制的方式來對該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進行否定,繼承權喪失制度也就應運而生。完善的繼承權喪失制度有利于規范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行為、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維持良好的遺產繼承秩序、維護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關于繼承權喪失制度的完善規定,體現了《民法典》注重維護家庭倫理、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倡導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的價值導向,是新時代“隆禮重法,德法兼治”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