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老李被診斷患有腎癌、高血壓等疾病。2021年,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因為老李生前沒有立遺囑,阿紅與阿紫就老李生前房產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阿紫將阿紅訴至法院,訴請與阿紅一同繼承老李的房產。
庭審中,阿紫表示,老李生前身體狀況一直很好,是突發心梗去世的,她對老李其他患病情況不知情。其母與老李登記結婚后,一家人共同居住到離婚。其母與老李離婚之后,雙方仍有聯系,老李也繼續承擔了相應的一些撫養義務,在她的婚禮上,老李還作為父親出席,其有權繼承老李遺產。
阿紅則表示自其父親患癌以來,是她一直陪伴治療,后父親又突發心肌梗塞,在復診、做手術等過程中,都是由她與丈夫悉心照顧。父親未曾撫養過阿紫,阿紫也沒有對父親履行過贍養照料義務,雙方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因此,阿紫無權繼承老李的遺產。
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盡到撫養、教育體現為共同生活或者撫養照顧,撫養行為需要經過一定的期間,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過程。本案中,即便如阿紫所述經歷,僅能反映老李曾經撫養、照顧過阿紫,讓阿紫感受到了父愛。但老李和阿紫生母何姨的婚姻關系僅存續了2年,在阿紫13歲時,老李與何姨離婚后又再婚。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老李對阿紫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在老李年老體弱、身患重病的十年間,阿紫已經成年,但其沒有贍養、照顧過老李,都是由阿紅負責贍養、照顧。故阿紫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應認定為老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要求繼承老李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訊員?|?陳金超 許藝玲
責? ?編?| 鄭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