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被繼承人在書寫遺囑時誤將繼承人姓名和房屋坐落位置寫錯,遺囑內容存在瑕疵。對此,本案法院的觀點認為對遺囑解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遺愿,并不能因為瑕疵輕易否認遺囑效力。本案遺囑的瑕疵雖看似嚴重,將兒子名字和房屋坐落都弄錯,但由于本案被繼承人只有兩個兒子和一套房產,因此結合客觀事實足以推知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實際只屬于輕微瑕疵。但若是遺囑中直接出現與客觀事實相悖的內容,如在(2022)京02民終3674號案件中,遺囑中直接出現了不存在的產權證號,則法院通常會認為遺囑內容有重大瑕疵,不會采信遺囑效力。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張某某與被繼承人王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即本案被告張某一和原告張某二。張某某于2007年6月11日因肺癌死亡,王某于2014年12月29日死亡。坐落于濟南市歷下區青年東路****樓**房產,系被繼承人張某某、王某夫妻共同參加房改購置,于2002年2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濟房權證省直字第YY某號),登記于二人名下。
2002年3月,被繼承人張某某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主要內容:本人一生清廉,沒有留下什么遺產,唯有住房一處,130余平方。房子系其我夫妻二人共同購置,所有權歸我夫妻二人,如若張某某先行去世,房子產權完全歸老伴(王某)掌管,待夫妻二人都去世后,才準許兒子繼承。因考慮到多種因素,房產可由張某二繼承。……
2006年9月5日,被繼承人張某某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載明:“我們夫妻二人唯一的固定遺產只有青年東路11號院內17號樓103號房子一套。我們生有二子,免得將來產生糾紛,特立此遺囑。一、此房應由次子張某二繼承。……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觀點
被告張某一主張2006年9月5日的遺囑并非張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中書寫的房產坐落與房產登記不一致,把張某二寫成“張青”,因此主張該遺囑無效,雖然張某某書寫該份遺囑時罹患疾病,但并非神志不清,遺囑中出現筆誤,并不因此影響到對于夫妻名下財產的處理意見,被繼承人張某某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被告張某一主張遺囑無效,不予采信。被告張某一主張被繼承人王某在遺囑中的簽名不是本人書寫,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不予采信。故確認2006年9月5日的遺囑合法有效,系兩被繼承人張某某、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立遺囑人立遺囑的本意是希望能夠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妥善解決自己去世后遺產的處理問題,因此,對遺囑的解釋應該根據立遺囑人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力求符合立遺囑人的遺愿,不能僅因遺囑存在筆誤或部分歧義而輕易否定其效力。本案中,兩被繼承人僅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位繼承人,名下的房產也僅有性質為單位宿舍的這一套涉案房產。因此,即便2006年的遺囑中存在繼承人名字及房產坐落的瑕疵問題,但對于繼承人的范圍及遺產的范圍并無影響,不會產生歧義,能夠明確地得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涉案房產由次子張某二繼承所有,故對于上訴人提出的遺囑因存在筆誤應為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0)魯01民終4137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