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推薦閱讀:婚后女方取走男方婚前定期存款,離婚后需要返還嗎?分類: 婚姻繼承2023年8月1日標簽: 福州婚姻律師福州家事律師福州市律師協會福州律師福州律師事務所福州律師網福州律師蔡思斌福州律所福州離婚律師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福州繼承律師 裁判要旨 原告的婚前存款是預留有密碼的,被告能取出存款,必定是獲得了原告的密碼,由此,法院推定被告取走原告存款是原告同意或授權的。 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取出原告的存款,被告辯解是彩禮,或已經花銷在家里,均無需返還。 訴訟請求 孫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婚前定期存款60000元; 2.判令被告陳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查明 原、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11月28日雙方自愿登記結婚。2012年8月3日,被告持原告的農商銀行定期存單將原告在張掖農商銀行的定期存款30000元本息取走,2012年10月24日,被告將原告存在張掖農商銀行的另一定期存單上的存款30000元本息取走。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婚前定期存款60000元取走。被告辯稱是其和原告一起取的存款,其中50000元是原告給的彩禮。被告先辯稱存單是結婚后原告給的,又辯稱是領結婚證時給的彩禮,給彩禮時就給的存單。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孫某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一審法院在該離婚案件審理中查明,2010年12月份,原、被告經人相識談婚。2011年11月28日雙方自愿登記結婚,為結婚原告給付被告彩禮50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家庭瑣事而發生矛盾。2012年10月31日,原、被告因子女撫育問題發生糾紛,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一、再婚前各有男孩一個,現由各自撫養;二、婚前,婚后財產已經打(達)成協議,進行現金分配,現由女方給付男方現金叁萬伍仟元整;三、其他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2011年3月在甘州區沙井鎮下利溝村購得小康樓一套,共計房款142884元,裝修費57116元,共計200000元。其中被告婚前交納房款5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交納房款50000元,原告以其婚前財產交納房款10000元,并花57116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后,被告再次交納房款32884元。 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簽訂后,雖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家中的米、面、油、電費、汽油開支由原告負擔,其余開支均由被告負擔,雙方其他經濟彼此獨立。一審法院在審理原被告離婚案件中認定,關于原告入贅被告家時所帶財產的性質及分割問題。原告訴稱,結婚時給付被告現金75000元,是為了雙方共同生活而表示誠意給付的,但被告不予認可,并辯稱,結婚時原告給付彩禮50000元,購買樓房時給付現金10000元,雖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其主張,但依本地習俗,在結婚時,一般情況下,男方都會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且在庭前調解過程中原告亦認可為結婚給付被告彩禮75000元,且被告亦認可收到原告彩禮50000元,現原告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故一審法院采信被告認可的婚前原告給付被告彩禮50000元,婚后給付現金10000元用以交納房款的事實。一審判決如下:一、原告孫某與被告陳某雙方同意離婚,準予離婚;二、被告陳某婚前在甘州區的平房5間,耕地28畝、存款20000元。婚后共同購置的海信34寸的液晶電視一臺、點播機一臺、微耕機一臺、液化氣灶具一套、鏟刀一把、水桶一個,歸被告所有,被告陳某給付原告孫某財產折價款1000元;三、位于甘州區沙井鎮下利溝村三社的居民樓一套,歸被告陳某所有,被告陳某支付原告孫某樓房折價款53558元;四、被告陳某返還原告孫某婚前給付被告的現金10000元;五、原告孫某給付被告陳某購買4頭耕牛的折價款8000元。 孫某不服(2014)甘民初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認為給付的75000元不是彩禮,只是為了表示共同生活的決心,將這75000元交給了被告。案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張中民終字第587號民事判決書,該二審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之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2年10月3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因未辦理離婚登記且一方對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而未生效。因雙方當事人均主張離婚協議簽訂后,夫妻雙方雖未分居,但彼此經濟獨立。故上訴人孫某與被上訴人陳某自登記結婚至離婚協議簽訂期間的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自離婚協議簽訂之日起各自收入為個人財產。上訴人孫某主張婚前為表結婚的誠意給付陳某75000元,被上訴人陳某認可婚前收到孫某給付的彩禮50000元,樓房款10000元。因上訴人孫某除口頭陳述外再無其他證據提交,且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符合彩禮性質,一審認定上訴人孫某給付被上訴人陳某彩禮50000元并無不當。 還查明,原告的兩個存單,一個存單存款日期為2012年1月6日,存款金額為6萬元,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憑密碼取款3萬元。另一個存單存款日期為2012年1月10日,存款金額為3萬元,被告于2012年8月3日憑密碼取款3萬元。庭審中一致認可雙方于2014年3月份開始分居單獨生活。 再查明,2021年7月8日,孫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婚前支付的樓房款2萬元,案經審理,甘州區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原告孫某婚前個人財產2萬元。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于2012年8月和10月從原告的存單取出的存款是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彩禮,還是被告擅自支取了原告的婚前財產。 對此,一審法院結合當事人陳述,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原被告在離婚案件中的陳述,綜合分析如下,(2014)甘民初字第1410號離婚案件審理中,原告陳述婚前給被告55000元存款,20000元現金,被告辯稱結婚時原告給付彩禮50000元,現金10000元。該案判決書認定原告在婚前給被告彩禮50000元。 本案中,被告辯解在原被告領取結婚證時原告給被告兩個存單作為彩禮,被告于2012年持原告存單取款是和原告一起取的。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原告不予認可。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的存單是設有密碼的,被告沒有密碼是取不了存款的。被告能憑密碼取出存款,唯一的解釋是原告給被告告知了密碼,或是原告和被告共同去銀行取款的。被告辯解其取出的60000元存款中的50000元是原告支付的彩禮,結合原被告在離婚一案中的陳述,一審法院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予以采信。退一步講,即使該50000元和彩禮無關,也是原告給被告告知密碼后才被被告取走的,說明是經原告同意后,由被告取款的,無論是否屬于彩禮,被告辯解該5萬元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花在家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5萬元無法律依據。至于另1萬元,被告辯解取款后已給了原告,雖然原告否認,但取款卻是原告同意的,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也無法律依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婚前存款是預留有密碼的,被告能取出存款,必定是獲得了原告的密碼,由此,一審法院推定被告取走原告存款是原告同意或授權的。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取出原告的存款,被告辯解是彩禮,或已經花銷在家里,均無需返還。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孫某的上訴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錯誤。 陳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是適當的。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某于2012年8月、10月從孫某存單取出的存款與孫某支付陳某的彩禮是否系同一筆款項。二審中,孫某稱其與陳某領取結婚證時給陳某一張30000元存單、一張25000元存單作為彩禮,而陳某2012年8月、10月支取的60000元系陳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去銀行支取的存款。對此,陳某不予認可。 陳某辯稱“結婚前孫某確實給了其兩張存單,但因當時不急著用錢,且存款尚未到期就未提取,2012年因著急用錢,取款時存款也未到期,其與孫某一起去取的款,因該款項系孫某給其支付的彩禮,所以取款單上由其簽名,其取款時僅取了一張存款單上的30000元,另有一張存款金額為60000元的存單,其僅取了30000元,剩余30000元續存后,將存單交給了孫某,若其未經孫某同意擅自取款,其就會將60000元存單上的錢全部取走”。 經審查,孫某在一審時陳述其與陳某舉行儀式時給陳某現金75000元,二審中又主張其給付陳某的彩禮系存單兩張,因孫某的陳述前后不一致,且其未提交所爭議的存單款項與支付彩禮并非同一筆款項的證據印證其主張,孫某在本案中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銀行交易慣例,對本案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孫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甘07民終710號 離婚后財產糾紛 分享此文文章導航上一個上一篇文章仲夏之夜 七月未央丨盈科福州七月大事記下一個下一篇文章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原創:夫妻一方“婚外代孕生子”,另一方能否主張多分財產?相關文章福州律師評析:指導案例:婚外情將夫妻財產贈與第三者,法院不得徑行判決受贈人部分返還2025年3月31日福州律師評析:房子被父母提前過戶給兒子了,女兒還能繼承嗎?2025年3月28日福州律師評析:婚后向父母大額轉賬,配偶能追回全部還是一半?2025年3月24日福州律師評析:妻子要求小三返還丈夫贈與款項,法院竟判小三還錢給出軌丈夫,這種判決你見過么?2025年3月21日福州律師分享:配偶一方發生婚外性行為,另一方基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目的與婚外異性簽訂協議并給付金錢,該協議是否有效?2025年3月18日福州律師評析:離婚后前夫向銀行循環貸款的錢,為啥還要還?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