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福州離婚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有的案件判決你會看不懂,例如本案。蔡律師真不知道判決思路何在。本來感覺案件挺簡單的。雙方結婚,婚后男方同意將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疑為婚內購買)贈與給女方,并作了贈與公證。后女方為此起訴男方要求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女方名下,感覺一點問題都沒有。
一審法院據此支持女方訴求。但到了上訴階段時,二審法院先行肯定一審認定事實,也認可贈與合同效力,但還是果決地駁回了女方訴訟請求。當然,判案是有技術含量的,人家表面上依據法律也是可以自圓其說的,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法定事由不能分割。
但我總感覺這不對勁,這怎么可能定性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呢。我個人理解分割應該是雙方都有權利份額的前提下進行的分配。再碰到類似案件,如果對方律師也作此抗辯,蔡律師不知如何應對。哈哈,辦案也是需要運氣的,碰到思路獨特的審判人員,你也得打破常規作好種種不可能的預判,或者也可以借助二審法院的思路創造種種可能。
案件基本事實
林芳、王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09年11月12日,林芳、王剛在公證處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書一份,載明: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現為明確財產的歸屬,自愿訂立如下協議:1.雙方約定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區某住房一套,產權歸林芳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產;2.本協議為雙方之間協議,故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不得對抗抵押權人且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本協議雙方自愿簽訂,無他人欺騙、脅迫。2009年11月19日,禹航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一份,認為上述夫妻財產約定書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具體、明確,故予以公證。
林芳于2019年8月21日起訴請求判令王剛協助林芳將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區房屋過戶登記到林芳名下。
一審法院
……本案中,林芳、王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王剛的婚前房產歸林芳所有,該約定名為夫妻財產約定,實為夫妻一方將其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且辦理了贈與公證,真實有效,對林芳、王剛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林芳要求王剛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王剛關于雙方未離婚,不同意過戶給林芳的答辯意見,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杭州中院判決
本案中,王剛和林芳目前仍屬夫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而林芳目前要求確認在婚姻存續期間購得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區房屋歸其個人所有,其實質就是要求對可能為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且其沒有提供證明本案存在上述解釋規定的“除外”情形,故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索引:(2020)浙01民終3723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