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區法院:共同財產分割不能損害債權人權益
債務人欠錢不還,為了躲避執行,與丈夫協議離婚,并將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債權人認為該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起訴主張行使撤銷權。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依法撤銷了債務人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顧某以資金周轉為由立據向債權人孫某借款30萬元。顧某拖欠錢款不還,孫某于2022年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了孫某的訴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發現顧某在借款后第二年便與丈夫張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并作出了財產分割約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一套房產在兒子張某18周歲后歸其所有,期間男女雙方不得抵押出售,顧某和張某有居住權,張某某無居住權。由于顧某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兒子也非涉案被執行人,該案一直未能有效執行。
孫某經多方打聽,認為顧某和張某某離婚是假,逃避債務是真,遂將顧某、張某某告上金安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庭審中,顧某辯稱,案涉房屋是張某某婚前購買,2015年辦理的房產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的債權是2020年其沒有能力支付本息才最終確定的,并不屬于惡意逃債作出的行為。張某某也稱,房子是其婚前購買,孫某起訴顧某與其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案涉房屋雖是張某某婚前購買,該房屋在張某某、顧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登記在張某某名下,但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案涉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該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顧某在未清償孫某借款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并將屬于自己份額部分無償贈與兒子張某,對孫某的債權實現造成了損害,侵害了孫某合法權益,故孫某要求撤銷顧某無償轉讓房產屬于其自己份額部分給張某的行為,其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顧某與張某某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