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實
北京一對夫妻于2020年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有針對男方名下一套房產作特別約定:“男方父母借男女雙方之名購買涿州孔雀城一套作為養老之用樓房,因男方父母四處借錢湊得房款,期間男女雙方并未出錢,涿州孔雀城的房產權與男女雙方無關,此樓房屬于男方父母所有。女方魏某認同上述2屬于事實,無異議?!?,大家可能都會認為雙方約定很清楚,這套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會有其他爭議了。
可女方沒有就此罷休,還有其他想法。女方對該套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確實沒有意見。但認為:就該套房屋,男方個人包括首付、婚內還貸、提前歸還貸款等總計支付了890073.7元,而男方父親只向男方支付了388100元,故差額501993.7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女方有權分得一半。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支持女方觀點,認為關于涿州孔雀城永濟新城的房屋,因雙方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該房屋系男方父母借名買房,產權屬于男方父母,女方認可該事實,故該房屋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某主張該房屋為其父母借用張某名義購買,出資均由其父母出資,并提交了張某父親向張某銀行賬戶的轉賬。經核算,在魏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向房屋出賣方支付房款、向銀行償還購房貸款合計890093.7元。自2018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6日,張某父親向張某賬戶累計轉賬388100元。
故在魏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向張某的轉賬總額與張某支付的房款、償還的購房貸款總額之間存在501993.7元的差額。該部分差額為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涿州孔雀城永濟新城房屋的投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張某應向魏某給付該部分差額的二分之一。
關于張某主張其與凡杰之間的資金往來為購買涿州孔雀城房屋的借款,但僅憑資金往來記錄無法證實該筆款項與購房之間存在關聯性,且凡杰轉入金額和張某支出金額亦相差較遠,如涉及其他債權債務,可另案處理。張某主張其提前還款的370000元為其父母的積蓄及其母親向親戚朋友的借款,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
還好,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予以改判,明確駁回女方該項訴請?!?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于2020年9月4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同日,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其中載明:“2、男方父母借男女雙方之名購買涿州孔雀城一套作為養老之用樓房,因男方父母四處借錢湊得房款,期間男女雙方并未出錢,涿州孔雀城的房產權與男女雙方無關,此樓房屬于男方父母所有。女方魏某認同上述2屬于事實,無異議?!?/p>
本案中,魏某主張上述涿州孔雀城的房屋為其與張某出資購買,張某父母僅有部分資助,且稱其為了盡快結束婚姻所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主張張某隱瞞了對涿州孔雀城房屋出資的事實。張某則上訴主張涿州孔雀城房屋的購房款及還貸資金系其父母自己的積蓄和向他人的借款,與張某、魏某無關。
本院認為,涿州孔雀城房屋的買賣合同、貸款手續由張某與魏某辦理,即魏某應當知悉購買涿州孔雀城房屋的目的及資金來源,在此種情形下,其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涿州孔雀城房屋系張某父母借名購買的養老房,資金源于張某父母借款出資,其與張某并未出資,房屋產權與雙方無關,屬于張某父母所有。且本案中,魏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簽字并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法定情形,故魏某與張某均應受離婚協議書約束。
綜上,本院對魏某關于涿州孔雀城房屋由其與張某出資要求分割房款的主張難以支持,張某的該項上訴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雖然最后男方是勝訴了,但也耗費了不少精力及律師費。對此,我們不妨事后諸葛亮一番,如若當初在該約定其后再加上一句:……此樓房屬于男方父母所有,相應購房款項及還貸支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應該萬元一失,女方不會再有貪念,雙方不會再起訴訟了!
蔡律師持續研究案例、評析案例,所為不過是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從案件吸取營養,不讓當事人掉入前人已掉過的坑,一切為了訴訟及非訴的最優方案設計!
案例索引:(2022)京02民終1216號